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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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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通知

          一、強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關系糧食戰略,關系經濟社會的全面、健康、持續、協調發展。全市各級政府必須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維護國家長遠利益、民族生存的高度,提高對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決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市政府將依據省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與各縣、區政府簽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將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情況列為各級政府綜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認真做好市政府耕地保護目標和責任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積極協調市農業、監察、審計、統計等部門,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市政府對各縣、區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考核,確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全市各級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追究有關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嚴把新增建設用地預審關,嚴禁低價征占土地

          按照“依法依規、從嚴從緊、有保有壓、節約集約”的原則,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土地供應結構和節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年度計劃是國家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凡新上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方向,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要發揮建設用地預審在加強土地調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土地利用計劃和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標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建設用地預審。

          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土地等級和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統一制訂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的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和返還的,按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建設用地報批中,嚴格按照行業用地定額標準審核項目用地量,加強對項目用地建設內容、資金、項目平面布置、功能分區等方面的審核,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按非法占地查處,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確保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需求

          目前,全市經濟社會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基礎設施和產業規模增長正處在發展高峰期和戰略機遇期。要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確保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鎮化發展用地需求,促進項目帶動戰略的實施。凡是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和基礎設施等建設用地,特別是關系“四市”建設的支柱產業,做大做強高新技術開發區,突破蔡家坡,開發西山的相關產業,以及鐵路、公路、水利、能源、電力、通訊等建設項目,要加大支持力度,主動協調,在依法依規、集約節約前題下,提高報批時效,優先保障供地,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

          五、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余資金應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各縣區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規范出讓行為。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出讓土地的行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并嚴格按照新規定的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足額征收。對違規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進行一次認真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下發后欠繳的,今年年底之前全額繳清;逾期未繳的,要停辦該縣區用地審批手續。

          六、切實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機制

          征地補償機制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我們要積極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安置制度,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根本權益。抓緊完成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工作,出臺并向社會公布全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做到征地“同地同價”。堅持征地聽證、公告制度。在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中,堅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就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門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9號),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市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安置協調機制,積極妥善處理因征地拆遷引起的群眾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做好農民切身利益維護和社會穩定工作。

          七、堅持土地集約節約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存量挖潛是解決人地矛盾和緩解建設用地壓力的重要途徑。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各縣區要落實建設用地供地季報和年報制度,加強對供地情況的統計分析、監督檢查和社會公布。實行存量土地利用和新增建設用地掛鉤等措施,加大存量土地的利用力度。抓緊做好在全市開展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方面的對策和措施的調查研究,重點抓好“城中村”改造步伐,對城市存量土地進行整合和改造;鼓勵各縣區內挖潛,消費閑置和存量用地,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路子。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防止新農村建設變相成為“新村莊”建設,禁止未經審批亂占耕地的行為。年第四季度要在全市開展一次農村宅基地的清理整頓,嚴肅查處在承包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莊立院”的行為。要抓緊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落實,嚴格執行農村村民戶宅基地面積城市郊區二分、川地(原地)三分和山地(丘陵)四分的規定,對確需建房的要加快定點審批。積極開展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加快“空心村”土地的復墾和基本農田整理,提高耕地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八、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

          積極推行符合我市實情的住房建設模式和消費模式,著力調整住房供給結構,增加中小型和中低價位商品房,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建立健全廉租房供應制度。保證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抑制投機、投資性需求,是當前和今后我國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基本政策。各縣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精神,進一步發揮土地供應的調控作用,保證調控措施的落實。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合理確定宗地面積。要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科學合理確定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規模和結構,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供地計劃要向社會公布。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應。堅決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的土地供應。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嚴格土地登記管理,防范金融風險,遏制土地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要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曝光,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縣區要重點對國發[]28號文件執行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嚴肅處理,限期整改。對歷史遺留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及符合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要依法盡快查處,對查處后符合條件的要抓緊補辦用地報批手續,今后發生的新的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查處。發改委、監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農業、地稅、統計、司法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年12月10日前將貫徹執行情況向市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