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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有關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的通知》(政辦〔2011〕10號)要求,切實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防止和糾正商品房銷售中的違規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強商品房預售行為監管
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不得采取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二、加強房地產銷售和房地產經紀監管
實行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委托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三、加強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
開發企業要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積極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訂和備案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商品房質量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歸屬,交付使用條件及其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并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合同附件。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合同訂立前向購房人明示。
四、加強商品房預售信息公開
加強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及時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將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信息,在住建局網站上公示,以便公眾查閱。開發企業應將預售許可情況、商品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等信息,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
五、強化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預售價格、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嚴格預售商品房退房管理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禁止期房轉讓的規定,商品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后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防止炒買炒賣行為。七、完善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商品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八、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對房地產信息網絡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房地產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取消其開發企業資質,凈化我縣房地產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