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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監察執法效能,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完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計劃監察工作的要求,現制定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執法計劃)編制、審批、考核辦法如下:
一、執法計劃編制分類、原則和上報內容
(一)執法計劃編制的分類和原則
執法計劃分為年度和月度執法計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編制年度執法計劃;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編制年度和月度執法計劃;未設置分局的省局應同時編制月度執法計劃。
省局執法計劃和分局執法計劃應相互銜接,避免省局和所屬分局所編制的執法計劃在監察內容和監察時間上的重復和脫節。
在監察內容上省局應側重對分局監察業務的檢查指導和考核,組織開展好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并適當開展重點監察;分局應側重開展好重點監察并配合省局進行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
(二)執法計劃的內容
1.三項監察的監察內容和監察對象
三項監察是指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
重點監察。是指對監察區域內災害嚴重的礦井和事故多發地區進行的監察。重點監察的主要內容是:煤礦企業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事故教訓的吸取和防范事故發生的措施的落實情況;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沖擊地壓等災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等情況。
專項監察。是指對監察區域內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的單項或者多項專業性監察。專項監察的主要內容是:生產系統及生產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設項目“三同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及管理和職業危害防治等。
定期監察。是指根據監察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工作狀況進行不同周期的監察。主要根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日常性監督檢查的情況,結合轄區煤礦特點,有計劃、有組織、有針對性地對轄區內煤礦進行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確定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的監察對象和監察次數,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2.三項監察執法礦次的確定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有關規定,以本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三項監察執法能力為基礎,考慮轄區內煤礦數量、分布、災害程度、生產規模和交通狀況等因素,結合監察內容所需監察員數量(每次監察不能少于2人),科學合理確定。
3.工作日的確定
編制執法計劃計算工作日時,可考慮扣除部分不參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相關人員,并應注明扣除人員的工作性質,但納入計算監察人數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1)總法定工作日的確定
總法定工作日=國家法定工作日監察員數量
(2)三項監察工作日的確定
三項監察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日-其他監察工作日-非監察工作日
三項監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總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日的確定
省局負責對產煤市(地、州)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檢查指導次數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確定;分局負責對縣(市、區、旗)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檢查指導次數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確定。
(4)其他監察工作日的確定
主要按以下10項工作預計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前3年實際的統計平均工作日數測算。
①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②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的考核、發證,中介機構資質認證、工作指導等;
③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④煤礦傷亡事故調查處理;
⑤煤礦生產安全舉報案件的核查;
⑥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的受理、登記建檔,跟蹤監控、督促整改等;
⑦參與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級機關組織的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
⑧聽證、復議、資料整理歸檔、統計分析等;
⑨上級機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⑩機動監察工作日
(5)非監察工作日的確定
以下4項為非監察工作日,按本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前3年實際的統計平均數測算。
①機關值班;
②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③病、事假;
④公務員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關內容
轄區煤礦的基本情況、監察人員的構成情況、執法計劃編制的詳細內容、保證完成執法計劃的措施和要求、相關表格。
二、執法計劃的審批
(一)省局年度執法計劃報國家局審批;分局年度執法計劃報省局審批;分局月度執法計劃報省局備案。
(二)省局應于每年的月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執法計劃報國家局審批;分局于每年的月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執法計劃報省局審批。
(三)因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預見等因素確需調整與變更執法計劃的,應報原審批(備案)機構審批(備案)。
三、執法計劃的考核
(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嚴格執行上級批復下達的執法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嚴格進行考核,確保執法計劃的落實,努力提高監察執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應明確專門處(科)室和專門人員負責執法計劃的編制、上報、統計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應按照國家局批復下達的執法計劃,進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月日、月日將前半年、上年度執法計劃完成情況向國家局進行書面報告。國家局對省局執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考核辦法。省局每半年對分局執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分局對月度執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報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內容
按照上級批復下達的執法計劃進行考核,具體內容是:
1.量化考核的內容
(1)三項監察執法礦次及三項監察工作日的完成情況;
(2)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次數、工作日完成情況。
(3)其他監察執法工作日統計分析情況。
2.非量化考核的內容
(1)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方式和指導內容的情況;
(2)執法文書制作情況;
(3)對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意見的情況、對煤礦企業提出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建議的情況;
(4)執法過錯造成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
(5)本轄區煤礦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對煤礦的行政處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