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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安全工作
關系到正常的教學工作。為我再一次敲響了警鐘。加強學校和幼兒園安全防范,學校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青少年兒童的安全和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期發生在校園及周邊的幾起血案。全力維護校園治安穩定、預防重大案件和事故發生,保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當前擺在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面前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政治任務。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決貫徹執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加強學校安全工作視頻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擔負起維護學校、幼兒園安全穩定的重大政治責任,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再部署、再檢查、再落實,進一步強化各項安全保衛措施,全力維護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穩定,杜絕發生傷害學生、幼兒的惡性案件。
二、加大力度。全方位徹底排查安全隱患
對轄區內所有中小學校、幼兒園進一步開展拉網式排查。不放過任何死角。特別要把安全防范薄弱的鄉鎮、街道結合部、偏遠地區的學校、幼兒園、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及周邊治安亂點等作為排查的重點,各鄉鎮政府要按照縣綜治委、縣公安局、縣教育局有關通知精神。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隱患和問題排查清楚。堅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要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確保實時防控、全面覆蓋、不留死角。對于連起碼的安全條件都不具備的學校、幼兒園,要責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認真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堅決停辦。要嚴格落實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學校、幼兒園內部門衛、值班、巡邏、安全檢查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規模較大的學校充實經過培訓的專職保安人員,成立護校隊,配備相應的防范設施,切實提高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防范能力。
三、多方聯動。大力整治校園周邊環境
加強協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侵害師生、兒童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尤其對滋擾校園、侵害師生安全的流氓惡勢力要露頭就打,公安、教育、工商、文化、衛生、交通等部門要緊密配合。全力整治校園周邊環境。一要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從嚴懲處。二要切實加強對社會不滿、有心理障礙和精神病史人員的管理,嚴防發生惡性事件。三要進一步加大對校園周邊治安秩序的整治力度,堅決鏟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嚴肅查處各種不法活動,切實凈化校園周邊社會環境。四要加強危爆物品、劇毒化學品和管制刀具管理,嚴防流入校園。五要切實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精神病人、社會閑雜人員、流浪乞討人員、重點青少年的排摸工作,徹底弄清底數,逐一落實教育、管理、監護措施,防止其制造事端、危害校園安全。六要加強對校園周邊出租屋、餐飲、娛樂等場所的清理整治工作,嚴禁在學校周邊200米的范圍內開設酒吧、歌舞廳、錄像室、臺球、電子游戲室等,對違反有關規定且不服從管理,強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要堅決預以取締;嚴禁在學校門前兩側100米以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開設農貿市場和停車場,對已設立此類設施的要強制遷移。七要大力整治學校、幼兒園周邊的交通秩序,努力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各部門要共同行動,形成合力,努力為學校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四、多措并舉。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全縣幼兒園、中心小學以上的學校都要配備保安。規模較小的學校、幼兒園備配1名保安;中心小學以下的學校要有專門的門衛或專(兼)職安全員,一要按照教育部及省、市關于學校安全工作的人防”要求。規模較大的學校、幼兒園配備2-3名保安。實行門衛保安化管理。保安人員和安全員要配備必須的防范設備,保安配備和防范設備配置的具體辦法,按照辦學規模,由公安部門、教育部門根據學校、幼兒園的實際決定。二要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的物防”技防”工作,規模較大的學校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在大門口、圍墻、宿舍通道安裝監控報警設備,對學校安全進行全程監控。三要突出學校校舍安全性能,完善上下樓通道、樓梯、照明設備設施,依據規定在教室、食堂、宿舍配齊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樓梯顯著位置安裝上樓、下樓或緊急疏散指示、警示標識。
五、強化措施。加強安全工作組織領導
要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黨政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切實負起領導責任,維護學校、幼兒園安全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分管領導具體抓、深入抓的精神。認真落實學校、幼兒園安全各項工作。縣上將成立以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副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學校安全工作,落實全縣學校安全工作措施,形成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長效機制。各鄉鎮也要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的學校安全工作。要制定和落實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責任,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要想方設法,落實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經費,政府所辦的學校、幼兒園配備保安人員和安裝監控報警設備的經費主要由縣財政撥付,民辦幼兒園安全工作經費依照“誰舉辦、誰負責”原則由舉辦者承擔。凡因領導重視不夠、責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實,致使校園及周邊發生侵害師生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治安混亂、影響社會穩定的要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