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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負責人離任補貼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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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負責人離任補貼工作安排

          一、享受補貼的對象及條件

          1、連續或累計任職時間超過10年(含10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正常離任的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委會主任。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關心黨的事業,遵紀守法,力所能及配合、支持社區黨組織工作,關心社區公益活動,對年輕一代起到教育、帶動和號召作用。

          3、任職年限以離任時所任職年份計算(不按月計算),年齡計算至當年的6月30日。當年去世的,下年不再享受生活補貼。

          二、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以每年1200元為基數,任職年限以10年為基數,每增加1年增加離任補貼40元。

          三、審批程序

          1、離任社區主要負責人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交所在社區“兩委會”審查。

          2、社區“兩委會”對提出申請的離任社區主要負責人進行初步審查,將擬享受補貼的離任社區主要負責人名單,在社區及其居住地公示7天,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并于當年4月底前將名單及審批表上報街道黨工委。

          3、街道黨工委通過調閱檔案和個別談話等方式對擬享受補貼對象的情況進行了解、審核,集體研究確定本轄區符合條件的離任社區主要負責人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并于當年5月底前將名單及審批表報區委組織部和民政局。

          4、區委組織部和區民政局對街道黨工委上報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包括街道黨工委報告、本人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審批表、任職文件或證明材料)進行審核、批準。

          四、組織實施要求

          1、區財政局每年6月底前負責將資金劃撥到街道財政所,由街道財政所劃撥到離任社區主要負責人銀行帳戶。

          2、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要接受上級黨組織、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補貼、不及時核增核減享受補貼人數或無故滯留補貼資金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各街道黨工委要加強對離任社區干部的條件審查,督促社區“兩委會”嚴格工作程序,認真填寫審批表,按時上報有關資料。

          4、街道黨工委要對享受補貼的對象進行跟蹤考察,凡不配合社區黨組織工作、不發揮積極作用,在年度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或不履行公民義務、居民反映較多、影響較大的,取消其當年補貼。違反國家法律的,給予停發補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