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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的范圍和對象
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范圍是:全區行政區域內的全部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省、市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以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申報登記。
二、時間安排
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年6月30日結束。
三、程序和方法
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本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總登記的程序進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及其人按規定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并攜帶有效證件和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在區國土資源分局進行申報登記,經區國土分局初審后,對權屬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無爭議的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發證。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含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包括①原核發的《集體土地所有證》②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文件;③權屬界線協議書;④其他證明文件)。
四、基本要求
(1)本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要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的成果,按照“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依照土地總登記程序進行。(2)由于本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技術性強,各鎮、街道辦事處及區級相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加強領導,積極配合,做好這次土地登記發證工作。(3)對全區范圍內經依法批準使用集體土地的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用地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地籍檔案,進一步明晰集體土地產權關系。
本次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逾期不辦理申報手續的,原土地證件或土地證書一律視為作廢,其土地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