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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稅收征收管理工作,規范稅收征管秩序,促進地方財政收入穩步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車輛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綜合征管機制,加強源頭控管
我市車輛稅收征收實行地稅、公安等部門“聯合辦公、稅檢同步、源頭控稅、協同管理”的征管機制。市地稅局在公安車輛辦證(或檢測)場所設立車輛稅收征收窗口,負責審查和征收車輛所涉及的各項稅收。市公安交管部門在車輛入戶、轉籍、年度審驗時對車輛稅收實施源頭監控,機動車輛在辦理機動車入戶、轉籍、年度審驗時,對未納稅的機動車主必須督促先辦理完(免)稅手續,憑完(免)稅手續再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二、建立車輛納稅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
地稅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部門車輛戶籍管理信息,建立車輛稅收管理信息數據庫,規范車輛稅收征管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門要適時或定期與地稅部門進行車輛戶籍以及停歇業、報廢、注銷等信息的交換,及時掌握車輛變動和納稅情況,實現信息共享,提高車輛稅收整體征管工作水平。
三、統一標準,公平稅負,建立稅負稽核機制
地稅部門要對代開票運輸企業的車輛、個體營運車輛按照統一定稅標準,認真實行單車核定征繳稅款,公平稅負。對自開票運輸企業的掛靠車輛按車定稅,凡是分不清自有車輛或掛靠車輛的,原則上一律實行按車核定征收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車輛檢測地的地稅征收窗口追征應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四、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地稅、公安、交通、財政等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好車輛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切實加強協調與配合,確保車輛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擅自減免、調整車輛稅收。
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地稅局、公安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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