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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有關單位、各臨街經營戶:
根據《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市委、市政府實施城鄉環境衛生清潔工程的有關要求,為了加強城市環衛和垃圾清運管理工作,從源頭上杜絕城區和公路兩側垃圾亂倒、亂堆現象。經研究,對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產、生活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清運。
一、凡城市規劃區內各單位及個人因拆遷、建筑、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垃圾(包括各企業的工業垃圾),一律由建設局環衛隊統一管理,按有關政策規定收取費用,統一組織傾倒。
二、凡委托環衛隊清運的單位和個人,環衛隊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凡未經環衛隊批準自清自運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予以重處。
三、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建筑、開挖的單位和個人,在城建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同時,必須向建設局環衛隊申報核準,簽訂垃圾清運協議后,方可施工。
四、所有垃圾清運車輛(包括自清自運車輛)必須統一懸掛由環衛隊核發的專用標牌。凡沒有專用標牌的車輛,一律不得從事城市垃圾清運。
五、凡經營性門店以及臨街攤點,都要配置一定的衛生設施,并負責各自的衛生,所產垃圾要及時清除到規定地點。
六、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學校等單位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環衛隊收集、運輸,不得隨意傾倒、拋灑。
七、建設局要對環衛工作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各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要遵守城市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服從管理,共同營造整潔、衛生的城市環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