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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經濟住房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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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經濟住房管理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制度建設,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程序,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等環節的監督與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應對象

          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積60%或無房的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的單身(年齡30歲以上)、單親家庭可購買一套小戶型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城區度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的標準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989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的低收入困難家庭??h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房價格、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供應程序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1、申請程序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認定,采取縣居民辦、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向縣居民辦提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與資料:

          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⑵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

          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⑷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⑸其他證明材料。

          2、審核、公示程序

          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之日起,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采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會同同級監察部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工作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同時應在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輪候、購買程序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確定輪候順序。批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結果及輪

          候順序,要向社會公布。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持簽署意見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管理監督

          各部門要把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擺在發展改善民生的重要位置,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的原則,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程序,切實抓好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和申請資格審核工作。

          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共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工作。

          申請人和所涉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知情人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縣居民辦要認真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嚴格按程序做好核查、公示等工作。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既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的有效供應,又要與監察、民政等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切實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各項工作。

          監察部門要對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過程監督,會同房地產等部門及時辦理涉及經濟適用住房的投訴舉報,確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