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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督辦監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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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督辦監管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了進一步發揮政務督辦工作在抓落實、促發展中的作用,使我縣政務督辦工作逐步走上科學、規范、高效的軌道,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領導,提高對政務督辦工作的認識

          政務督辦工作是轉變政府工作作風、推動工作落實的重要途徑,對于保證黨和政府重大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各鄉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督辦工作,實行主要領導是政務督辦工作第一責任人制度、實行政務督辦工作和目標任務考核掛鉤制度、實行政務督辦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督辦工作扎實有效,達到以政務督辦促工作落實,以工作落實促事業發展的目的。

          二、明確職責,圍繞中心工作抓落實

          (一)明確政務督辦工作職責。各鄉鎮、各部門要明確承辦督辦工作的分管領導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確保政務督辦成為政府抓落實的一個有力抓手。要完善內部督辦運行機制,完善相應的考核獎懲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明確時限和要求,強化措施,狠抓政府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的落實,確保政府決策的貫徹落實和督辦事項的如期完成。

          (二)明確政務督辦工作任務。縣政府督辦室的主要工作任務是:(1)督辦上級和縣政府有關我縣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2)督辦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所列工作任務和縣政府常務會議、

          縣長辦公會議、政府專題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3)督辦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重要文件的執行情況;(4)督辦政府系統各單位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5)督辦市、縣領導交辦的批示事項;(6)督辦大項目的落實情況。

          (三)明確督辦工作運行機制。各鄉鎮、各部門對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和階段性工作要認真抓好推進落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向縣政府督辦室報告結果,縣政府督辦室匯總形成《督辦通報》定期向縣政府領導報告。各鄉鎮、各部門對因情況變化、出現問題需縣政府領導協調、變更的政府決定事項,要及時按程序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報告縣政府督辦室。在縣政府未重新調整和終止決定事項前,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和停止辦理。縣政府督辦室對督辦事項完成情況實行辦結備案制度。

          三、加強反饋,強化政務督辦工作措施

          (一)各鄉鎮、各部門對全縣20項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招商引資項目落實年100個項目及《政府工作報告》分解的150項任務,必須于每月5日前向縣政府督辦室報送一次進展情況,年終報告一次完成情況。

          (二)對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和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文件規定的事項,縣政府督辦室將進行跟蹤督辦,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會議和文件的規定時限要求積極辦理和落實,主動向縣政府督辦室匯報進展情況;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貫徹落實情況;任務完成后要及時向督辦室書面報告全面情況,由縣政府督辦室定期向領導反饋。

          (三)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要按照規定時限完成辦理和答復,并向縣政府督辦室抄送答復函。

          (四)領導交辦和批示督辦事項,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轉辦的時限積極辦理,辦結后立即報告。

          (五)縣政府督辦室不定期以《督辦通報》的形式向政府領導匯報督辦工作落實情況。每月通報一次全縣20項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完成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和政府工作報告任務完成情況;全年按照縣人大、政協要求時限匯總建議和提案辦理情況并報告政府領導。對市、縣主要領導批示的專項督辦事項,辦結一件,向批示領導匯報一件。

          四、嚴格監察,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為增強各項政務督辦工作時效性和連續性,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承辦部門應該辦理而未辦理的督辦事項或辦理不及時、弄虛作假、工作不盡責而延誤任務落實和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后,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其年終考核總積分中扣除3分,責成其限期辦結。經通報批評后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辦結的,取消其評優資格。經三次通報批評的,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向縣政府主要領導當面說明原因;三次以上者,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向縣政府書面說明原因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