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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為進一步強化鄉鎮財政職能,充分調動鄉鎮政府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自主性和積極性,推動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縣政府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予以完善。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財政體制的必要性
2012年,我縣對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其主要內容是以稅收屬地征收為前提,按照統一鄉鎮分類、統一劃分稅種、固定分享比例、非稅收入按行政隸屬的原則,劃分縣、鄉(鎮)收支范圍,實行自收自支或補助體制,建立固定轉移支付制度。三年來,這一體制充分調動了鄉鎮政府組織收入、當家理財的積極性,保證了鄉鎮政權運轉和各項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對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隨著全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加速發展以及國家、省、市關于基層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等政策的出臺,島旅游避暑度假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制定,縣鄉財權與事權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完善,進一步健全收入共享、風險共擔機制,使縣、鄉(鎮)兩級財政收入比重更趨合理。
(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地方稅收屬地管理原則。采取稅收分享辦法,確定稅收預算級次。
2.財權、事權相統一原則。合理劃分鄉鎮財政收支范圍,做到權責結合,鄉財鄉理,鄉事鄉辦。
3.誰發展、誰受益原則。充分調動鄉鎮積極性,加快推進區域經濟發展。
4.固定轉移支付或上解原則。合理確定縣、鄉(鎮)兩級財力與分配關系,使地方財力縱向、橫向更加均衡。
5.科學規范、簡便易行原則。建立統一、規范的稅收制度,使稅收征管更加便利,有利于操作。
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以2012年為基數,以稅收屬地征收為前提,按照統一劃分稅種、固定分享比例、定額補助或上解、增收按比例返還的辦法,確定縣、鄉(鎮)兩級稅收收入。其中,統一劃分稅種是指將全部稅種劃分為縣本級固定稅收、縣本級與鄉(鎮)級共享稅收;固定分享比例是指確定統一的稅收分享比例,即縣級40%、鄉(鎮)級60%。非稅收入繼續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
(一)縣、鄉(鎮)財政一般預算收入范圍的劃分
1.縣本級一般預算收入
一般預算收入包括縣本級固定稅收、縣本級與鄉(鎮)級共享稅收的分享部分、非稅收入。
固定稅收:縣政府直接投資的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和縣政府出資進行土地整理所形成的所有稅收收入以及(皮口)漁業加工區土地轉讓形成的稅收(不包含上劃上級部分的收入)。共享稅收:增值稅的22.5%部分,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90%部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36%部分,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其他稅收收入的分享部分。非稅收入: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取得的專項收入(包含由地稅征收教育費附加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稅收入。
2.鄉(鎮)級一般預算收入
一般預算收入包括鄉(鎮)級與縣本級共享稅收的分享部分、非稅收入。
共享稅收:增值稅的22.5%部分,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90%部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36%部分,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其他稅收收入的分享部分。非稅收入: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稅收入。
(二)縣、鄉(鎮)財政支出范圍的劃分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和現行縣、鄉(鎮)政府的職責范圍,確定縣、鄉(鎮)財政支出責任。縣本級一般預算支出主要包括:縣本級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務、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住房保障、交通運輸、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商業服務業等事務、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管理事務、預備費、其他等支出。鄉(鎮)級一般預算支出主要包括:鄉鎮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務、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住房保障、交通運輸、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商業服務業等事務、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管理事務、預備費、其他等支出。
(三)實行定額補助或上解體制
在充分考慮鄉鎮原既得利益的基礎上,以保證剛性支出為前提,按照一般預算收入范圍,以2012年決算數測算新財政管理體制(以下簡稱新體制)與原財政管理體制(以下簡稱原體制)可支配財力數的差額,確定2013年鄉鎮定額補助或上解體制。具體為:鄉、鄉、鄉為定額補助體制,分別為鄉320萬元、鄉350萬元、鄉230萬元,補助額每年遞減20%;鎮、鎮為定額上解體制,分別為鎮160萬元、鎮370萬元。
(四)基金預算收入的劃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為縣本級基金收入,入縣本級庫,由縣政府統一安排使用。
(五)建立增收激勵機制
為充分調動鄉鎮政府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從2013年開始,對縣、鄉(鎮)共享稅收中縣本級分享超出上年的部分,縣財政按60%比例獎勵鄉鎮。
(六)實行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各鄉鎮轉移支付補助額保持不變,具體為:鎮97萬元、鄉102萬元、鄉125萬元、鎮167萬元、鄉52萬元。如遇上級政策變化將予以調整。
(七)鄉鎮可支配財力的計算
可支配財力=一般預算收入+定額補助-定額上解+“三提五統”轉移支付+海域使用金分成部分+增量獎勵+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分成部分。
三、需要明確的有關問題
(一)原體制納入縣本級繳稅的船廠有限公司、長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含所屬單位)、電業局供電局(含所屬單位)、縣自來水公司五戶企業稅收劃由鎮征收,屬于鎮稅收。
(二)對給予招商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由縣、鄉(鎮)按照稅收分享比例共同承擔。
(三)鄉鎮教師工資繼續實行固定項目和臨時項目全額縣級統籌,鄉鎮政府自行確定的獎勵和補助由鄉鎮承擔。
(四)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的業務費(含手續費)由縣本級列支。
(五)國稅、地稅稽查部門查補的稅收收入,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按收入級次辦理入庫;審計部門查補的稅收收入,全部為縣本級收入,入縣本級庫。
(六)縣本級稅收由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分別設單獨機構負責征收管理。
(七)海域使用金作為縣本級財政收入,按繳庫額的30%返還鄉鎮。
(八)海域使用金業務費,分別由縣、鄉(鎮)財政在預算中安排支出。
(九)新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土地純收益30%返還鄉鎮。
(十)由地稅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收入全部為縣本級收入,入縣本級庫。
四、有關要求
(一)完善財政管理體制工作政策性強,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縣政府的決定,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新體制順利運行。
(二)嚴禁各鄉鎮自行出臺稅收先征后返等稅收優惠政策,制止拉稅、混庫等違反財經法紀行為。
(三)財政、國庫、稅務部門要緊密配合,按照新體制規定,統一步驟,做好稅收級次調整工作。
(四)新體制自2013年1月1日起實行,縣財政局負責具體解釋和組織實施工作。執行中如遇國家重大財政、稅收政策調整,全縣財力發生較大變化,縣政府將作相應調整。我縣其他涉及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與本決定相抵觸的,以本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