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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安居建設的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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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安居建設的實施計劃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責,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作為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重要舉措,作為“十二五”時期的標志性工程和“一號民生工程”堅持政府組織推動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多渠道籌集房源,完善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逐步將住房保障范圍擴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確保完成省下達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目標任務。

          (二)今年目標。年,全市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41248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5200套、經濟適用住房3000套、限價商品房4000套,公共租賃住房17500套,改造危陋住宅區及棚戶區9548套,新增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戶2000戶。另外改造農村危房3400套。確保省政府下達任務超額完成的前提下,力爭全省領先,力爭全國前列。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標。各級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十二五”期間全市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危陋住宅區改建住房42萬套,力爭“十二五”期末我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達到25%以上。市和各縣(市)礦區由規劃部門牽頭,會同住房保障、發改、土地、財政、建設、國資委、公安、統計等相關部門,年5月底前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社會公示,并報送上級規劃、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二、積極籌集建設資金

          (一)強化政府資金投入。市,縣(市)區政府要增加財政一般性預算資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市財政從一般預算支出中安排資金對市內五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財政投資新開工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每套給予10000元補助;對各縣(市)和礦區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市財政每套給予一定數額獎勵性補助。各縣(市)區也要相應地安排配套資金。危陋住宅區改建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取得的土地收益,要統籌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二)按時撥付規定資金。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宗地拍賣后15日撥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達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1%時,當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以保證增值收益對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支持。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并占相當的比例。上述建設資金要嚴格依照規定的渠道和標準按宗及時足額撥付。

          (三)建立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積極爭取中央投資補助和省以獎代補資金。積極探索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信托投資、資產運營等方式積極籌集資金,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融資渠道。市住房保障部門要搭建好投融資平臺,爭取專項貸款資金,積極推進企業債券發行。縣(市)區要充分利用省、市兩級住房保障投融資平臺,有條件的可以成立投融資公司。積極爭取成為公積金貸款試點城市,最大限度地爭取金融機構和公積金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的信貸投入。鼓勵支持社會機構投資或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

          (四)落實稅費減免。對轄區各類保障性住房、危陋住宅區改建(棚戶區改造)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予以減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涉及水、電、氣、暖、有線電視等專業部門收費,一律按標準下限收取。

          三、確保土地供應

          (一)嚴格落實供地任務。十二五”期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用地約3800畝。年,市內五區、高新區管委會在月日前,按財政評審地價,規劃控制范圍內,各提供80畝實用地,作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此后,每年各提供80畝實用地,五年累計共提供建設用地2400畝,不足部分通過其它方式解決。各縣(市)礦區也必須在此規定的時間內,落實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必須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未按規定時限落實用地指標的一律停辦商業開發土地供應手續。對積極提供土地的產權單位在用地指標、土地匹配、項目審批上給予政策優惠。

          (二)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市國土、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和各縣(市)礦區政府根據“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制定今后五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保證優先供應,應保盡保。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用土地儲備制度,提前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劃歸住房保障部門,未收先控,責任到人,明確收儲和供地時限,確保有預留地隨時用于建設。積極爭取省預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新增土地指標,并直接下達到建設項目。年月底前要將下年度建設項目用地落實到具體地塊。

          (三)整體配置危陋房改建用地。市國土、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要將危陋住宅區地塊整體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其中用于安置被征收居民的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相近或相鄰地塊可統籌規劃,集中安置,騰出土地按規劃綜合利用。為平衡項目收益,可適當提高改建地塊的建筑容積率。

          四、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一)多種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創新方式、用好政策,引導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準,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和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解決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職工住房困難問題。需要征用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給予支持。

          (二)拓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正定新區、產業集聚區和住房困難職工較多、有閑置土地的大中型企業及單位要建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標準的各類公寓,納入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縣(市)區政府要對當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各類在租、空置房源及集體宿舍進行排查摸底、統計建檔,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匯總,按照誰有產權、誰受益的原則,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

          (三)合理確定籌集標準和租金水平。由政府投資或補貼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以上控制標準,但要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別住房的市場價租金,但不低于70%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良性發展。具體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

          五、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應

          (一)強制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市規劃部門牽頭,國土、住房保障部門參加,月底前,對年月日后取得住宅建設用地的項目進行徹底清查,嚴格落實配建要求。對確有正當理由配建有實際困難的可通過適當提高容積率達到配建的要求。對確已無法配建的項目,須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準。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住宅總建筑面積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年月日起,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筑面積10%5%為廉租住房、5%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無償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裝成本價回購。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住宅總建筑面積1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按照物價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回購;非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按照物價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扣除利潤和管理費用后的價格回購。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項目按規劃住宅總建筑面積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后按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裝成本價回購。建筑安裝成本價以財政局評審中心的評審價為準,每年一季度前市財政評審中心要制定回購評審價,提供給住房保障部門。強制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均歸政府所有。

          未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方案或方案未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簽署審批意見的市規劃、建設、房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

          (二)強制沒收改建保障性住房。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及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予以沒收。沒收的住宅用房可作為保障性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沒收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通過拍賣,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三)積極推進危陋住宅區改建。把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作為長期的戰略性任務來抓,出臺《市城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實施辦法》以市住房建設集團為依托,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嚴格回遷資金監管、優化改建項目審批、強化改建過程管理,拆舊建新,打造精品。加大村鎮規劃編制力度,抓緊研究制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辦法。加強政策和資金監管,深入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提高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率。認真實施林區、國有工礦(煤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堅持居民個人出資,政府、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和適當補助的原則,充分考慮職工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個人和企業的出資比例,妥善解決原住戶的住房問題。

          六、確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分配和管理機制。住房保障部門要隨時受理廉租住房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及時提供保障,足額、按月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從年第三季度開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由市集中發放改為由區政府負責發放,按照各區補貼資金總額,市財政給予70%補助,其余部分由區財政從一般性預算支出中列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機構、公積金、人社、工商、稅務和社區等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年月底前實現聯網,達到數據及時更新、實時共享,對保障對象的住房和經濟狀況及其變化進行動態監管,共同做好核查工作。探索推行誠信保證、律師介入、擔保等制度,創新管理方法。出臺《關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若干紀律規定》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確保配租配售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二)加強租售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門要盡快出臺《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實施細則》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要在優先保證住房困難家庭承租權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各縣(市)礦區可根據各自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方案,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三)完善退出機制。保障對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時,應及時停止補貼、退出保障性住房;對在規定期限內未退出的通過提高租金方式實現退出;對騙取保障、惡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長期閑置的以及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保障性住房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且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堅持誰準入誰監管,嚴格責任追究;推行租金“先收后補”方式,積極應用“一卡通”智能門禁系統”等新技術,為及時退出創造條件。

          (四)切實加強后續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門盡快出臺《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辦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制度配套工作。各縣(市)區委、政府負責在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小區中組建小區基層黨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糾紛調解組織,加強小區的日常管理,爭創文明社區。通過公開競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公司,搭建優良服務平臺。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引導保障對象關愛小區、維護好保障性住房,共同構建和諧社區。

          七、切實提高項目建設水平

          (一)搞好項目規劃設計。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將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設施齊全、就業方便的區域。要優化戶型設計,力爭在較小的空間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圖集庫,設計方案力爭全國獲獎;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要同步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設施必須滿足基本入住條件。

          (二)加強項目建設質量和管理。嚴格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中推行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預算,創優質的四保一創”活動,完善日巡查、周抽查、半月督查、月小結講評等檢查制度,流動紅旗等評比制度,工地開放日、企業自我監督、企業互相監督、社會力量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專業機構監督等監督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工程質量問題,確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終身負責。

          (三)建立示范項目獎勵制度。按照省地節能環保質優的標準,市區每年至少要建設2至3個保障性住房示范項目,任務量較大(總量超過500套)縣(市)區每年至少要建設1個保障性住房示范項目,確保全市每年要有不少于2個項目被評為省級示范項目。

          八、認真組織實施

          (一)確保按要求開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要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年底前要提前謀劃下一年度建設規模,并做好項目規劃選址、立項、資金、土地供應和指標安排等工作,年底前達到開工建設條件。今年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月底前要完成土地使用手續的審批并全部開工。每年年底前,上兩年度建設項目要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設項目要實現主體封頂。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項目,按要求開工建設,力爭提前。

          (二)落實工作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市政府負總責,縣(市)區政府抓落實。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督查督辦和組織考核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制定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項目建設與工程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市發改委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指導各地做好申報資金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管;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供地政策,落實用地計劃;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研究制定相關金融信貸支持政策,并協調督導政策落實;林業局負責組織督導林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全過程介入,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并追究責任。各職能部門都要全面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責任分解》中明確的各項任務,確保按時間節點完成工作任務。縣(市)區要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做好分工、協調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提高辦事效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一次性集中聯審聯批制度,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規定的時間,召集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建設、消防、人防等部門集中辦公,同步審批。危陋住宅區改建采取集中預審、終審制度,由市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規定的時間,召集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集中聽取承辦單位匯報,進行預審,利用7至10天的時間充實完善,隨后集中進行審批,杜絕政出多門,推諉扯皮,互相牽制的現象。對保障性住房項目要特事特辦,特殊情況下,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的協辦函”可先建后補、先批后審。

          (四)完善督導機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旬通報、月調度、季督查、半年小結、年底考核驗收及表彰獎勵制度,進一步完善督導約談制度,促進政策落實和工作推動。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對項目建設、土地供應、資金配套、配建落實等重要環節進行不少于2次的專項督查,對資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實不到位、建設進度慢的縣(市)區和政府部門,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對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進行督導談話;對逾期未能全部開工的縣(市)區,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寫出專題檢查報告。

          (五)嚴格考核獎懲。市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年初下達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責任目標》納入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工作實績綜合考核評價內容。建立嚴格的責任、目標、政策、考核體系,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行考核,并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對未完成責任目標的地方,取消其各類評先資格。市監察局要制訂專門的督導計劃,會同有關部門視情況啟動問責程序,依法對有關負責人進行問責。除省級專項獎勵資金外,市政府設立1000萬元專項獎勵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建設獎勵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