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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加強我市涉及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涉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管兩個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水平,排查整治安全隱患,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全市開展涉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具體計劃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在市政府領導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實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強和提高涉危企業的安全基礎工作水平;不斷規范和完善各級、各部門安全監管工作;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打擊非法涉危生產、經營行為;,不斷探索和完善提升企業的本質安全的方式方法,努力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涉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市政府領導的,由安監、公安、消防、工商、交通、環保、質監、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市涉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商務局、市環保局。
市衛生局等部門分管副局長為領導小組成員。
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監管三科。
各縣、區、開發區、市直有關部門要相應成立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專門機構,加強協調,統一行動,確保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專項整治的范圍和重點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范圍包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各個環節。
整治工作的重點:
1、各類汽車加油加氣站和縣、鄉道加油點;
2、存在重大危險源或危險化工工藝的涉危生產、經營企業;涉及劇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等特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單位;
3、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
4、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不力或未達標企業;
5、各類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五、專項整治計劃實施步驟
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從2011年4月上旬開始,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市、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多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近年來國家先后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第17號、第40號和第45號的專門培訓;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使用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制度、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制度和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制度與管理措施,嚴把市場“準入關”,堅決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對于在規定期限未提出涉危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等申請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取締。認真抓好危險化學品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出具體實施方案,于4月15日前報市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辦公室。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和企業自查自糾階段(4月15日至5月15日)
各級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調查,摸清本地區涉危從業單位和企業存在的問題,包括企業辦證、換證基本情況,發證后經營范圍、規模、管理狀況是否變化和重要危險源數量、分布、等級辨析、監控等基本情況,建立健全基礎臺帳,全面掌握本地區整治工作的重點范圍和重點單位。
在此期間,要部署、指導并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自查自糾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查出來的隱患督促企業定人、定時、定措施落實整治資金和整改責任到位。
第三階段:集中整治階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級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組織成立聯合檢查組,開展檢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深化涉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企業,凡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及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取消其相關資格,予以關閉;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未經有關許可審批,擅自從事涉危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凡不符合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銷售網點,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國家標準、行政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給予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資格。要堅決依法取締各類非法經營企業和銷售網點,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市場和銷售行為。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辦公室將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的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抽查、驗收。對驗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縣(市)區,要責令其進一步落實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務。
縣、區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辦公室在專項整治階段每月30日前,應向市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對重大案件、群眾來信、領導批示情況逐項上報。并于5月31日前把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情況寫出書面總結材料,上報市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辦公室。市專項整治辦公室6月1日至6月30日組織對各縣(區)抽查驗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有關職能部門、各有關企業要充分認識深化涉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必要性、緊迫性和重要性,進一步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一系列指示上來,統一到市政府的具體部署要求上來。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要切實履行涉危安全監管職能,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危險化學品監管機制,保證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依法整治。
各有關部門、企業要認真總結歷年以來涉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經驗,針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依法實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與促進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監管結合起來,通過深化整治,推動涉危安全監管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要采取法律約束、政策導向、行政監管、熱情服務等多種手段,推動涉危從業單位形成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三)跟蹤督查,狠抓落實。
市政府安委辦將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確保整治工作落實到位,重點是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對整治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實效等。通過監督檢查,推動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和不斷深化。
(四)嚴格執法,強化追究。
涉危單位凡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涉危安全監管職責,因專項整治工作不落實、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專項整治中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的公職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五)深入宣傳,加強監督。
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并監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