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省政府《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浙政發〔〕68號),促進事業單位改革全面推進,營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用人環境,進一步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逐步建立起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現就深化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分配激勵機制的作用。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堅持分級分類管理,放權搞活,在政府宏觀調控的前提下,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內部收入分配自主權,逐步建立起符合事業單位各自特點、與工作業績緊密聯系、鼓勵人才創新創造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使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與他們的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以及成果轉化所產生的效益直接掛鉤。
二、建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分類管理制度。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對監督管理類、社會公益類、中介服務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分別按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一)對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中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或具體承擔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職能任務的執法機構,在機構改革、人員精簡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基礎上,實行機關職級工資制度,并執行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對核定為監督管理類但未實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其活工資部分應按30%的比例確定。
對接受政府機關委托,承擔經濟社會管理職能,或為政府行政行為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詢等保障服務的機構,可依照聘用合同試行崗位工資或協議工資。
(二)對社會公益類中的純公益性事業單位,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勵搞活部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原則上可將現行基本工資結構中的固定部分納入到“基本保障部分”,也可根據單位實際把部分省定津補貼項目納入“基本保障部分”進行管理。對“基本保障部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工資政策。現行工資性收入中未納入“基本保障部分”的項目及單位自行發放的獎金、福利等納入到“激勵搞活部分”進行管理,“激勵搞活部分”的部分由單位自主決定。
對準公益性事業單位,可參照純公益性事業單位模式進行管理,但應加大搞活分配的力度。未實行部門預算的準公益性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自主決定內部分配辦法,具體可參考以下幾種模式:
1、內部崗位津貼制。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工資及地區性津補貼照常發放,單位用創收部分另建內部崗位津貼,按崗定薪、崗變薪變,適當拉開收入分配差距。
2、內部崗位工資制。即將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工資項目和工資標準全部作為檔案工資(供計發退休金時使用),單位根據工作人員的實際崗位和工作業績,自主制定分配辦法。
3、生產要素參與分配。認真貫徹《*省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若干規定》(浙政〔〕17號),積極探索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形式,允許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中按比例提成,從科技服務、咨詢收益中提成,用于內部搞活分配。允許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損害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在業余時間利用自己特長從事技術開發、信息咨詢、技術服務和提供勞務等兼職工作,獲取兼職報酬,兼職所得的收入應照章納稅。
4、特殊崗位工資制。對事業單位發展負有重大責任和作用的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及某些特殊崗位,可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制、協議工資制等。對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在單位可給予重獎。
具體選擇哪種模式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允許探索試行,不同單位可以選擇不同的分配模式,一個單位也可以選擇一種或幾種模式組合,不強求統一。
(三)中介服務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轉企改制,轉企改制后實行企業工資制度。
對事業單位改革中暫未改制的中介服務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鼓勵單位打破國家統一的分配模式,以市場為導向,結合崗位聘用,按崗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完善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方法和途徑,使工作人員的收入與其貢獻、績效掛鉤,建立起崗位靠競爭、收入靠貢獻的自主、靈活、激勵的分配機制。
三、改革經費自理事業單位(不含收規費單位)主要負責人收入分配形式。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收入分配形式可參照企業經營管理者薪酬模式,試行年薪制和風險抵押金制度。其收入主要依據本單位國有資產規模和經濟效益情況及其個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確定,基本薪金一般可為本單位平均工資的2倍,而年度獎金要根據該負責人的業績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經濟效益下降,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達不到上級主管部門基本要求的,或發生重大、較大政治事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其年度獎金下不保底,還應扣抵風險保證金。
事業單位其他負責人的收入水平,可以比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收入水平的70%至80%確定。
四、切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提供正常勞動,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企業的最低工資標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待崗期間,單位應支付一定的生活費。待崗人員的生活費不得低于當地企業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五、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工資相分離的辦法。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暫保留檔案工資。檔案工資記載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地方政府統一規定的津補貼,工作人員退休時按檔案記載的基本工資計發退休費。檔案工資的變動必須嚴格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統籌兼顧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除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外,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實際,逐步提高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當在職人員通過搞活分配提高收入和發放福利時,要適當兼顧離退休人員的利益,使離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也能隨共享事業的發展有所增加。
七、建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約束監督機制。單位內部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經集體談判協商確定,通過推行集體聘用合同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分配的監督。已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準公益性事業單位及中介服務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在財政部門核定的人員支出預算內,可根據單位實際,制定分配方法,報同級人事、財政部門核定后實施。
單位主要負責人收入分配辦法的制定、考核、兌現和獎懲,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并經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審計后才能兌現。
八、事業單位的分配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和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要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根據各自的條件和可能逐步推進。通過改革,切實轉變觀念,使職工的工資收入與他們的崗位、業績和效益緊密掛鉤,充分發揮工資分配的導向和激勵作用,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事業的發展。
九、各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要加強對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要著力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積極穩妥處理好各方面關系。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十、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