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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嚴肅干部人事紀律,盤活人才資源,切實做到“人才資源一本賬,統籌整合一盤棋,辦理程序一條線,簽字把關一支筆”,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浙委辦〔20*〕37號)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編辦《轉發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20*〕196號)等文件精神,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管理范圍
(一)市級機關、鄉鎮機關、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編制計劃及非領導職務人員的招考錄用、接收安置和交流。
(二)全市各類事業單位的編制計劃及非市委管理人員的招考錄用、接收安置及流動。
(三)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事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四)市委任命的領導干部由市委組織部按干部管理權限另行實施管理。
二、管理原則
(一)總量控制。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計劃和新增人員計劃(以下簡稱增人計劃)管理,用計劃管理的形式實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總量控制。確保機關人員控制在核定的編制數以內并留有余地,事業人員控制在紹興五縣(市)平均編制數以內。
(二)存量盤活。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在全市同性質單位間調劑使用制度,用動態管理的形式實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存量盤活。充分開發利用現有人才資源,缺編單位補充人員優先在全市現有機關事業人員中選調,所需計劃指標原則上在自然減員中安排。
(三)增量擇優。健全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公開招考制度,用凡進必考的形式實現機關事業人員增量擇優。經全市統一選調難以解決的特殊崗位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考(聘),擇優錄(聘)用。
三、管理權限
(一)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是人員流動調配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編辦)是人員編制使用計劃的綜合管理部門。
(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協調會議(以下簡稱協調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增人計劃和計劃指標的使用申請。協調會議組成人員為:組織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長、人事局局長(編辦主任)、財政局局長。
(三)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編委)以一定形式對協調會議研究的事項進行審議監督。
四、管理程序
(一)增人計劃編報程序
1、市人事局(市編辦)在每年第四季度對納入增人計劃管理范圍的主管部門發出預測下一年度增人計劃的通知。
2、各主管部門按市編委核定的編制,對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情況進行預測,經黨委(黨組)集體研究后報市人事局(市編辦)初審。
3、經協調會議研究、市編委審議后,將增人計劃下達給各主管部門。
4、各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按計劃辦理增人申請。
(二)普通增員程序
凡屬管理范圍內的全市所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跨系統流動、系統內流動(包括教育、衛生、公安、法院等系統)和新招收引進各類人員,適用本程序。
1、用人需求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和所需崗位、人數等。
2、市編辦核實編制和增人計劃。
3、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受理后分別提出補充人員的方式,提請協調會議研究。決定在本市范圍內選調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與申請機關協商提出選調對象,經協調會議研究、市編委審議后辦理;決定公開招考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提交協調會議研究、市編委審議后組織公開招考。
(三)特殊群體人員流動錄用程序
1、商調人員。市外人員要求調入本市的,由調出單位縣以上人事部門發商調函聯系,擬接收單位簽署接收意見后,按普通增員程序辦理。市內緊缺專業或副高職稱以上人才調往市外的,由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協調會議研究后辦理;市內其他人員調往市外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直接辦理商調手續。
2、軍轉干部安置。市人事局在年度增人計劃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安置方案,經協調會議研究、市編委審議后組織考試、考核、選擇崗位,實行指令性安置。
3、教師、醫務人員在國有(集體)事業單位與民辦學校、民營醫院之間流動,以及其他非機關、事業人員參加事業單位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按普通增員程序辦理。
五、管理紀律
(一)各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預測增人計劃必須在編制許可范圍內進行,人員調配、招考、引進、安置等必須在增人計劃許可范圍內進行。已滿編超編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增人的,按“先出后進”或“先申請編制再申請計劃”的程序辦理。
(二)編報增人計劃必須落實具體工作單位和職位(崗位),并提出增人理由;沒有取得增人計劃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不得受理增人申請;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新增人員,不得將其視作編內人員。
(三)組織、人事(編制)、財政、勞動保障、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對人員編制管理和督查的力度,完善機構編制與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等相互配套的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