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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建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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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建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意見

          一是建立了機構編制使用核準制度。

          堅持“核編在先、進人在后”和“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滿編單位先出后進、缺編單位按需進人”原則。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編制并發放《進人控編審批卡》。

          二是建立了工資基金聯審制度。

          嚴格推行“編辦核編、人社核資、財政撥款、銀行支付”管理模式。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形成了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約束機制。

          三是建立了機構編制公開制度。

          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機構編制事項及執行情況等向社會公眾公開。建立“陽光編制”為了提高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監督。

          四是建立了動態管理制度。實行“職能有轉有變、機構有設有撤、編制有增有減、人員有進有出”動態管理辦法。

          新設機構從性質相同單位調劑編制或從職能弱化單位帶編選調人員。超編單位不進人員、不報招錄計劃。單位新增職能由現有機構承擔。

          新增編制優先用于從超編單位選調人員;空編單位從超編單位選調人員或通過全省考錄補充人員。

          五是建立了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制度。充分發揮“舉報電話和機構編制工作監督員的作用。及時查處違紀違規問題。

          加大對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力度。由組織、編制、人社、監察等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各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