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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孵化器管理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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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孵化器管理工作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大力推動科技創新創業,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規范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工作,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字[]498號)及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具有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和高素質創新創業人才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分為綜合型和專業型孵化器。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駐孵化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成本和創業風險,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新型科技企業家。

          第三條孵化器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并要充分利用我市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企業服務機構的研究、實驗、測試、生產等條件,提升服務水平。

          第四條區科技局是區級孵化器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認定與管理

          第五條申請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且符合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中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三、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企業的場地應占總面積的2/3以上;

          四、能夠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內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五、具有嚴格的管理和財務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統計數據齊全;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不少于50家(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

          七、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15家(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10家);

          八、運營時間一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九、具有一定的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或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擔保等機構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融資服務;

          十、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條件,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培訓能力。入駐企業的主營業務與孵化器的專業定位一致。

          第六條入駐孵化器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稅務關系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創業中心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創業中心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三、企業在創業中心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創業中心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八、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第七條孵化企業具備以下兩項條件的可以畢業:

          一、經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三、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第八條申請認定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由申報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區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評估,依據專家評估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后確定。

          第九條區級孵化器應按要求向區科技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統計報表。區科技局對全區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孵化器的工作進行考評。

          第三章扶持政策與措施

          第十條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創辦各類企業孵化器,并按市場化方向建立健全孵化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經省級科技部門認定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工商、稅務、質監、區發改委、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外經局、街道工作局、綜合執法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入駐孵化器的企業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實優惠政策,簡化辦事程序。

          第十二條在區應用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計劃中設立孵化器發展專項,支持區級以上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以及孵化器內科技企業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十三條對認定的區級孵化器內符合入住條件的在孵企業,其房租按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專項補貼。區科技局每年對在孵企業進行跟蹤考察,根據企業經營情況決定下一年度是否繼續享受房租優惠,房租補貼原則上三年總額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

          第十四條對認定的區級孵化器內的企業,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8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400元。

          第十五條鼓勵建立專業型孵化器,重點發展本區優勢產業和產業集聚區的專業型孵化器。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全區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器。

          第十七條企業同時符合區其他扶持政策的,同一條件不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