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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綠線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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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綠線管理意見

          第一條為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推動城市綠化水平穩步提高,根據《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區建設局作為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區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我區城市綠線的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分局、國土分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區交通局、區水務局、區農林局等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區建設局搞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建設局和規劃分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五條區建設局、規劃分局、國土分局應當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對所有綠地的綠線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下列區域應界定為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廣場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我區城市綠線應當按政府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進行規劃建設控制。

          第八條已界定城市綠線的綠地,由規劃分局、國土分局、區建設局登記造冊,進行控制,并由區政府確定管理單位,其中,林業、水利、公路綠地的綠線管理,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城市綠線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不得修壩攔河、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條區建設局參與建設項目規劃,并對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進行監督檢查,達不到綠化規劃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規劃分局、區建設局按照《城市規劃法》、《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對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