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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減災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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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減災管理意見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規范防雷減災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省氣象條例》、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的檢測、雷擊風險評估、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準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四條區氣象局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區氣象局負責擬定本區防雷減災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落實防雷減災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雷電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防御以及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工程項目雷擊風險評估,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雷裝置檢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組織開展防雷科普宣傳和防雷安全檢查。

          區氣象局負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業務,制作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預報和警報信息。

          第六條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防雷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疇;區發改、住建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區氣象局落實建設項目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制度;公安部門應當配合區氣象局落實易燃易爆場所的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檢測,落實計算機信息系統(場地)的防雷裝置檢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防雷電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雷電災害的救助工作。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防靜電裝置及其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八條下列易遭受雷電災害的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石油、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及煙花爆竹的生產和儲存場所;

          (二)通訊、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文化體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三)電力設施;

          (四)《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劃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劃定的雷電防護等級為A、B、C、D的電子信息系統建(構)筑物;

          (五)按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設施。

          第九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要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并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十條以下建設項目在設計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一)各類化工、炸藥、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品生產和儲存場所;

          (二)供水、供氣、供電等重要工程設施;

          (三)各類體育場館、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汽車站、客運站等人員集中場所;

          (四)各類高層建筑、重點保護文物、通訊樞紐、重要物資倉庫等特殊工程。

          (五)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和投資過億元的大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區氣象局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并取得《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核準書》后,方可施工;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報審。

          禁止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區氣象局核準,擅自施工。

          第十三條防雷工程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委托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隨工檢測,同時應接受區氣象局的監督管理。

          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本辦法所稱的隨工檢測,是指在施工階段對在竣工后無法進行檢測的所有防雷裝置進行的檢測。

          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區氣象局申報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的,由區氣象局核發《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申報。

          未取得《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它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已安裝使用防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申請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所屬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區氣象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防雷技術規范,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真實、科學、公正,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防雷裝置經檢測合格的,由區氣象局核發《省防雷電裝置檢測合格證》;不合格的,整改后進行復檢。

          第十七條區氣象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區氣象局報告災情,并協助進行雷電災害調查、鑒定,不得隱瞞災情。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由區氣象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重大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無資質、無資格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氣象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區氣象局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區氣象局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