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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強設施農地監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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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強設施農地監管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南海新區、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5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花卉、苗圃、溫室蔬菜大棚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嚴格設施農用地管理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并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協議簽訂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南海新區、埠口港管委,下同)審查。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按照規定收取土地復墾保證金;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原則先補后占,不能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按規定收取耕地開墾費。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用地用地規模。本著從嚴控制設施農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占用和破壞的原則,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采取指標控制。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省畜牧獸醫局《關于規范禽畜養殖用地管理的意見》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中生產設施用地規模。對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實行指標控制。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三)控制設施農用地范圍。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批

          設施農用地審批采取經營者申請,鎮政府申報,農業、國土部門審查,市政府審批的方式。具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用地申請。經營主體申請設施農用地的,經土地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持擬定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擬申請用地平面布置圖等材料向所在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用地協議應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二)鎮政府申報。鎮政府受理后,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和用地協議簽訂的合法性。符合要求的,出具審查意見,報市發改、環保、畜牧獸醫、海洋漁業等相關主管部門立項、備案,報市農業局審核。

          (三)農業部門審核。市農業局受理后,主要審核承包合同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承包程序是否規范。涉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還需審核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是否明晰,流轉期限是否超過承包剩余期限,是否經發包方同意及備案等。審核同意后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

          (四)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報批。根據鎮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市國土資源局對設施農用地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權屬情況、耕作層保護措施、耕地占補措施等進行審查,與經營者簽訂土地復墾整治協議,收繳土地復墾保證金。涉及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原則先補后占,不能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按規定收取耕地開墾費。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報市政府審批。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經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后,送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一)設施農用地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實行用途管制。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切實加強監管

          (二)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市國土資源、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鎮政府要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密切協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設施農用地經審批后,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市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設施農用地納入土地執法動態巡查范圍,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