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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推進調解完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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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推進調解完善意見

          化解民間糾紛、保護全區社會穩定和諧、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改善我區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人民調解作為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推動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全區社會與經濟全面協調發展,結合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統一認識。

          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要求,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共建共享和諧平安南開的重要舉措。近幾年來,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區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維護全區和諧穩定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份、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會矛盾日趨多樣化,對人民調解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實際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不到位、機制不完善、工作不規范、隊伍素質不適應、社會認知度和權威性降低等問題,影響了人民調解職能的充分有效發揮。因此,進一步全面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對推動全區中心工作,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深化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特點、規律的認識,切實增強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與指導,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繼續做好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的同時,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任務新要求,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參與勞動爭議、醫患糾紛、物業管理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促進民生問題解決,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為推動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建設平安和諧南開做出積極貢獻。

          二、明確職責。

          進一步建立健全區、街、社區、調解小組四級調解組織網絡,針對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多發的形勢。努力形成以街道調委會為主導,社區調委會為基礎,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為輔助,調解小組和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級、寬領域、無縫隙、全覆蓋的調解組織網絡,力爭做到有矛盾糾紛需求就有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

          區綜治辦、法院、公安南開分局、司法局、建委、經貿委、民政局、財政局、社區辦、信訪辦、房管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動局、市政局、園林局、規劃南開分局、綜合執法局、工商南開分局、工商聯、工會、團委、婦聯的分管領導為成員。主要負責指導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協調區有關部門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適時組織總結、表彰、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研究、制定人民調解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組織搞好人民調解調研工作。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區調委會,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區長任組長。辦公室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局長擔任,區綜治辦、法院、公安南開分局、民政局、房管局、勞動局派員組成,負責日常工作。區調委會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局長擔任,各成員單位職能科室負責同志、律師、法律工作者代表、南開供熱公司、自來水南開分公司、城西供電局等單位的職能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若干調解小組,負責調解重大、疑難糾紛和跨街域糾紛,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糾紛調解有關數據及典型案例的統計上報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綜治辦、民政、信訪、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督導、實施全街人民調解工作;貫徹落實區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工作方針政策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有關部署;制定全街人民調解工作年度計劃、目標和長期發展規劃。街道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街道調委會,街道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街道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司法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街道調委會由司法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任,社區調委會主任代表為成員,負責組織對本街域內矛盾糾紛隱患的排查,調解重大、疑難糾紛和跨社區糾紛,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糾紛調解有關數據及典型案例的統計上報工作。

          居委會其他組成人員任調解委員。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組織對轄區內矛盾糾紛隱患的排查,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社區居委會調解主任擔任。糾紛案件的調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糾紛調解有關數據及典型案例的統計上報工作。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若干調解小組,每幢樓為一個調解小組,組長由樓棟長擔任,成員由樓門長組成。負責組織對轄區內矛盾糾紛隱患的排查,糾紛案件的調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向社區調委會上報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各級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設在同級主管部門,由主管領導負責,相關部門為成員,接受南開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組織建設和業務開展的工作指導。負責本單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組織對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矛盾糾紛隱患的排查,糾紛案件的調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糾紛調解有關數據及典型案例的統計上報工作。

          三、加強隊伍建設。

          增強人民調解的社會效果,調解員是案件調處成功的關鍵。提高調處民間糾紛的成功率。關鍵是不斷提升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一)嚴把“入口”關。

          要緊緊抓住全區區域調整、居委會換屆選舉等有利時機,社區調委會是全區調解組織的中堅力量。為進一步增強社區人民調解員隊伍活力。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吸收志愿者等方法,拓展人民調解員選任渠道。積極做好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整和充實工作,注重吸收高學歷、高素質人員充實到社區調委會。

          (二)加強培訓。

          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通過培訓,加強培訓是全面提高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使廣大調解員了解必備的法律知識,熟悉調解程序,掌握調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采取多種形式對區域性調解組織進行分級培訓,對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進行分類培訓。積極探索以案釋法、參入法院審判實踐、舉辦人民調解技巧觀摩會、知識競賽活動等方法,提高培訓質量,不斷增強調解員為民服務意識和依法依社會公德調解的能力和技巧,以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

          四、加強規范化建設。

          (一)建立健全人民調解“三項機制”

          全面落實調解前、調解中和調解后的各項預防措施,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人民調解工作方針。逐步構建黨委政府主導,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有機結合,綜治、勞動、房管等部門齊抓共管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1建立和完善內、外部調解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及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自覺履行各自職責。建立人民調解組織與法院、公安機關、信訪、房管等部門銜接互動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民間糾紛調解情況。加強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通過內外協作,多方溝通,形成各項資源有效整合、內外部調解聯動的工作格局。

          2建立和完善民間糾紛突發性案件快捷反應機制。為有效遏制民間糾紛激化成惡性事件。充分發揮各級調解組織應急小分隊作用。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快速做出反應,聯合行動,控制局勢,進行積極有效的現場調處,防止事態惡化升級。

          3建立和完善考評和激勵工作機制。依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按年度對全區各級調委會工作逐級進行考核。對于成績顯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由區政府適時予以獎勵和表彰。

          (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六項制度”

          本著“宜早不宜遲、宜解不宜結、宜疏不宜激、宜決不宜拖”方針,人民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積極主動地組織開展全區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活動。采取因時預防、因地預防、因人預防、分類預防、重點預防等有效手段,切實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1糾紛管轄責任制度。原則上按照分行業、分區域進行管轄。一般民間糾紛由當事人居住地的社區調委會(工作單位的基層調解分會)受理。

          2糾紛集中排查制度。各級調解組織要按照全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做到不遺不漏,并做好匯總、存檔、上報工作。

          3糾紛協調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區、街兩級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認真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研究解決辦法。對于重大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和突發性事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4人民調解協議書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有關要求。統一格式、統一裝訂、統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準確、齊全。

          5收案登記報告制度。各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要將矛盾糾紛情況逐一登記造冊。掌握和控制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并按期逐級上報,堅決防止漏報、虛報、錯報現象發生。無重大矛盾糾紛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6督查回訪制度。各級調解組織對調解成功并形成調解協議的矛盾糾紛。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調處結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基層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黨委、政府依法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提供依據。

          五、保障措施與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堅持不懈地抓緊抓好。各單位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動和對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層層抓好落實。對因矛盾糾紛排查控制不力,違反調解工作紀律,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發生“民轉刑”自殺或群體性上訪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要實行逐級責任倒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二)加強物質保障根據《人民調解組織條例》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對成績顯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區財政應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切實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經費、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落實人民調解員補貼及表彰經費,以充分調動全區廣大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積極性。

          (三)加強法律支持和指導區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和改進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能力。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案件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依法予以確認并支持;對具有給付義務的人民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和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承擔給付義務一方的當事人發出支付令,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四)加強人民調解宣傳力度要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人民調解始終。有針對性地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當事人和全區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引導大家遵紀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為減少犯罪,預防犯罪,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