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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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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推進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快速推進,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加快城中村改造實施意見的通知》(府辦號)、《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座談會議紀要》號)、《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有關問題協調會議紀要》(號)的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中村改造責任主體

          各街道辦事處作為本轄區城中村改造的責任主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城中村改造,并指導各有關管理處和試點村村民理事會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各項工作。

          二、拆遷補償原則

          集體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的拆遷補償,按不高于市政府規定的城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三、安置標準

          集體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標準由改造實施單位按“一村一策”的原則確定,但不得超過人均安置建筑面積110M2;或每戶控制在市政府規定的三套以下。

          四、安置房成本

          (一)安置房成本應包括安置房建設成本、村莊改造規劃設計成本及公用設施建設成本。

          (二)所有安置對象分配安置房時必須承擔安置房成本。

          五、安置房建設要求

          (一)安置房建設必須由改造實施單位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統一施工、統一建設,并完善工程監理制度,確保工程質量。

          (二)堅決制止村民借城中村改造之名變相自建房屋。

          (三)安置房建成后,由改造實施單位統一進行外墻涂料,安裝玻璃門窗,保持小區美觀、整潔。安置房分配由村民理事會在街道辦事處和管理處的指導下,按本村改造方案規定進行統一分配。

          六、公共設施建設

          (一)改造村(組)的公共設施建設按照城市小區的建設標準進行。

          (二)改造村(組)的公共設施建設資金按每套安置房不低于2000元的標準,由安置戶統一繳納,不足部分可以在本村出讓土地收益或其它集體收益中解決。

          (三)公共設施建設由改造實施單位統一負責施工建設。

          (四)各戶安置房內的通水、通電、通氣(三通)費用自理。

          七、村民安置用地以外的土地

          (一)在確保村民安置用地的基礎上,其他土地由辦事處提交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土地出讓和分配的具體辦法,用于改造村所屬辦事處范圍內或全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整體安置和資金平衡工作。

          (二)土地出讓由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進行。出讓凈收益的90%用于彌補城中村改造資金缺口,10%用于區政府組織開展城中村改造工作。

          八、改造方案

          各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本意見的規定,根據“一村一策”的原則,指導各有關管理處和改造試點村制定有關村莊的改造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