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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一至六級傷殘軍人(即原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以下簡稱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傷殘軍人醫療困難,改善傷殘軍人的醫療管理與服務,根據《自治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意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一至六級傷殘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傷殘軍人按屬地管理原則全部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結合我旗實際情況,現對傷殘軍人醫療保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傷殘軍人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無工作單位的,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8%繳費。不建立個人帳戶,執行醫療費用定額管理制度。
二、無工作單位的傷殘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及有工作單位的傷殘軍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從醫療補助資金中支付,由社保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三、傷殘軍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予以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出范圍的,經社保部門審核合格后從醫療補助資金中支付。
四、社保部門于每年年初將傷殘軍人醫療費用及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即需要在醫療補助中支付的資金)進行預算,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安排資金,撥付到社保部門統一辦理。
五、傷殘軍人醫療補助資金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賬管理。
六、本著不降低傷殘軍人現有醫療待遇水平的原則,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管理辦法參照原在鄉二等乙級及以上傷殘軍人醫療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