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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我市煤炭產業退出轉型,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化煤礦整頓工作。堅持明確主體,強化責任落實;嚴格監管,加大整頓力度;明確責任,加大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加大政策引導,鼓勵煤礦退出轉型;加強領導,完善煤礦整頓轉型工作機制。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有序、穩定、規范、安全地推進煤炭產業落后產能淘汰工作,確保“十二五”底前全面完成煤礦轉型任務。
二、明確主體,強化責任落實
(二)縣、區政府作為深化煤礦整頓,促進煤礦轉型工作責任主體。要根據全市“十二五”煤礦退出轉型總體目標的要求,制定本轄區內煤礦整頓轉型具體工作方案,并做好組織實施和煤礦轉型的社會穩定等工作。
(三)各級煤礦監管及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對煤礦安全及工程質量管理較差,人員素質、技術管理水平較低的現象,應積極探索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和先進的管理,委托技術力量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國有大型煤炭企業進行托管,提高礦井整體安全管理水平,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各煤礦企業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安徽省煤礦安全供用電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皖政辦〔2010〕36號)、《關于加強地方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深化整頓關閉工作的規定》(皖經信煤炭〔2010〕174號)等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完善安全技術管理機構;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訓力度;加強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嚴格領導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員輪流下井帶班制度,每班必須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井下現場帶班;加快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尤其是要用好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全面推廣井下人員管理定位系統,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緊急避險系統,進一步完善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等,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嚴格監管,加大整頓關閉力度
(五)加強煤礦勞動組織和用工管理。各煤礦企業招收井下從業人員必須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工傷保險及其他法定險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一經發現違法違規用工,立即依法實施停產整改。
(六)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尤其是頂板管理。井下主輔巷道必須采用錨噴支護和鋼支護,嚴禁使用木支護。回采時必須采用正規的采煤方法,嚴禁采用局扇回采。一經發現違反規定,各相關執法部門要立即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加強煤礦瓦斯管理。全市所有煤礦企業必須安設瓦斯監控系統,并對各類傳感器進行定期校驗。井下安全設備傳感器、分站的數量必須滿足井下實際需求,并保證正常運行。一經發現違反規定,各相關執法部門要立即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八)12月1日前,所有礦井必須達到二級以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逾期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的,要立即實施停產整頓。
(九)技改礦井在批準技改期限內,沒有完成技改工程量或技改工程驗收的,原則上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等相關手續。
(十)技改礦井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設計,自批復之日起,半年內未開工的,其批復結果自動失效。
(十一)技改礦井如果違反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組織生產或邊技改邊生產,縣、區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關閉。
(十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停產整頓的礦井,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和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縣、區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關閉。
四、明確責任,加大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處罰力度
(十三)煤礦企業因故停產,需經煤礦所在地縣、區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恢復生產。
當年發生2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煤礦企業,縣、區政府應依法予以關閉。
(十四)各鄉、鎮政府轄區內的煤礦企業,當年發生2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縣、區政府轄區內的煤礦,當年發生3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縣、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五、加大政策引導,鼓勵煤礦關閉退出轉型
(十五)市政府設立煤炭產業轉型獎勵財政專項資金。對“六證齊全”、采礦許可證未到期,同時與縣、區政府簽訂提前關閉退出轉型責任書的煤礦企業,按每萬噸獎勵20萬元和提前一個月退出獎勵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六)對2015年底前退出轉型的煤礦企業,在我市投資、合資、合作非煤項目,只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導向,均可享受市招商引資及相關優惠政策。
(十七)對退出轉型煤礦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予以返還;國土部門征收的采礦權價款剩余部分,由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返還。
(十八)對退出轉型的煤礦原投資者在原用地上辦企業,可根據土地用途給予相關的政策優惠。利用原采礦用地進行工業項目投資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十九)縣、區政府要研究制定本轄區內煤礦退出轉型的經濟政策和監管措施,并加快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在轉產扶持、經濟補助、就業培訓、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支持,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六、加強領導,完善煤礦整頓轉型工作機制
(二十)全市煤礦整頓轉型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縣(區)分級負責。
(二十一)縣、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機構,負責2015年底前本轄區內煤礦退出轉型工作規劃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同時,要明確和落實政府各部門在煤礦整頓工作中的責任,把任務逐級分解到基層,落實到具體礦井,并把煤礦整頓工作納入到縣、區政府目標考核。
(二十二)繼續強化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進一步落實縣、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在煤礦整頓退出轉型工作中的職責,大力宣傳深化煤礦整頓退出轉型工作政策措施,形成合力促進煤礦企業安全平衡退出轉型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