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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鄉鎮合作經濟監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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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鄉鎮合作經濟監管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經濟健康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

          第一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實行委托服務制。即資金委托代管、資產統一監管、資源聯合協管。

          第二條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縣鄉村網絡監管平臺,村集體財務及資產資源變動及時錄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軟件,實行日常動態化管理。

          第三條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屬村集體經濟性質,在不改變村集體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以及債權債務關系的原則下,實行縣監管鄉代管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村集體資金全額納入帳內管理,不允許設帳外帳或“小金庫”。村集體發包收入、變賣資產等收入資金,應及時存入鄉鎮“三資”中心銀行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允許坐收坐支,不允許公款私存。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帳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杜絕“白條子”抵庫。

          第五條加強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轉移支付資金、各項補助資金和項目專項款等,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各鄉(鎮)財政所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撥入鄉(鎮)“三資”服務中心銀行帳戶,實行分項分村單獨核算。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調、擠占、坐扣。國愛專項資金使用時??顚S?,不允許串項挪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村級辦公經費和村干部報酬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條建立銀行存款管理制度。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總帳戶。同時,分村設立銀行存款帳戶,并按村設置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利用總控制帳進行資金監管。銀行存款實行鄉村聯合印鑒管理制度,村財務公章、村會計、鄉(鎮)經管站長名章作為銀行留存印鑒。各村支取銀行存款時,必須三章齊全,體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鄉(鎮)服務的監管權。明確財務管理職責和權限,實行帳、款分管。支票和各村財務公章由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出納員統一管理。

          利用總控制帳進行資金監管。

          第七條村級財務支出實行預算審批制度,認真執行集體資金監管流程。村級組織年初制定預算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審批。

          第八條規范財務管理程序。經濟業務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并注明用途簽字蓋章,由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經村主管財經領導簽批,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審計后,方能登記入帳,堅決杜絕“白條子”和虛假票據的發生。必須做到事清月結。

          第九條村集體公費訂閱報刊,實行限額制度。每年每村公費訂閱報刊費不得超過1500元。超限額部分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負責。各部門不得強行向村攤派報刊訂閱任務。

          第十條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標準。對村干部因公外出,縣內宿費標準為每宿不超過30元(含縣),縣以上宿費標準為每宿不超過50元,縣和縣以上日補助標準為15元,到外鄉鎮日補助標準為10元。村干部在本鄉范圍內工作不予補助。村干部外出考察學習、各部門舉辦的各種村干部培訓班,誰組織誰承擔全部費用,不允許攤派給各村。

          第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搞建筑辦事業等事項,應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杜絕發生新的債務。積極化解村級債務,對1998年8月15日以后發生的抬款利息一律不超過同期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息,嚴禁計算復利。

          第十二條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帳。對資產、產品物資和資源的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定期盤點、定期實地測量踏查。對資產丟失或損壞的,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無償占用村集體資源的,及時清理核實,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三條上級部門撥給村集體的各種設備物資,要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及文件,納入賬內管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出售,要向鄉(鎮)“三資”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必須履行申報、審核、評估、鑒證、公開競價的程序,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集體資產資源監管流程處理。

          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村級土地承包,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討論通過,并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齊全、手續嚴密、用詞嚴謹。使用全省統一的文書用紙,不得以表據代替承包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承包方和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各存一份。村機動地原則上一年一發包,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六條鄉(鎮)經管站,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必須嚴格審核鑒證。對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承包合同依法予以糾正或廢止,對內容不全面或條款不清楚的予以完善。要確保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將各村承包合同立卷歸檔,作為長期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在合同履行期間,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新的協議書,由雙方簽字蓋章,并報鄉(鎮)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內將項目轉包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合同未到期,不允許提前發包,也不準提前續包,必須履行程序。

          第十九條發生土地承包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土地規模經營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土地規模經營應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承包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入股、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二十四條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報發包方備案。采取轉讓形式流轉的,必須經發包方同意。轉讓的受讓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五條鄉(鎮)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臺。要登記表冊,制定統一的流轉合同文本,進行政策咨詢、合同鑒證等指導工作,傳遞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信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四、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

          第二十六條向農民籌資籌勞,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眾受益、事前預算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執行上限控制標準。籌資,每人每年不超過20元;籌勞,每個勞動力每年不超過15個標準工日。不得固定籌資籌勞,不得強行以資代勞。

          第二十八條在籌資籌勞中,履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預算方案,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向全體村民公示,經鄉(鎮)經管站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程序。除特殊情況外,不能搞臨時動議,不能追加預算。

          第二十九條經過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籌資籌勞方案,村民要自覺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出資出勞。

          第三十條完善手續,建立檔案。農戶籌資籌勞,應向出資出勞人開具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應將預算方案、會議記錄、代表簽字、政府批件,驗收報告以及決算等資料匯總成冊,建立完整檔案。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第三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遵循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經縣鄉經營管理部門審查核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

          第三十四條建立密集型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積極開展服務活動,提高組織化程度,擴大幅射面,帶領農民進入市場,提高經濟效益,真正發揮合作社的功能。

          第三十五條實行規范化運作。達到有固定的辦公住所,社容社貌整潔;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民主議事規則;有利益聯結機制;有各項規章制度;有完整的財務核算;有經營規劃和經濟目標;有生產投入記錄,確保產品安全;有完整的資料檔案。

          六、農村經濟審計

          第三十六條鄉(鎮)經管站,堅持集體辦公,按月逐村開展農村經濟審計工作??h經管總站采取送達審計與跟蹤審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復查。各級審計人員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審計,對工作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審計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免去審計資格。

          第三十七條農村經濟審計的主要內容:各項制度執行情況、集體財務收支、資產資源出售發包和處置、國家專項資金的撥付與使用、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補助資金的使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及政府審計機關和上級業務部門委托的其它審計事項。在審計中發現不合理開支違法亂紀行為,依據有關政策和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農村經濟審計中,被審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對弄虛作假和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七、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

          第三十九條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民主監督作用。村集體經濟組織都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與村委會換屆同步進行。民主理財小組,由村干部以外的5至7人組成。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討論通過。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檢查、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帳目及經濟活動事項。

          第四十條村務公開包括財務公開和政務公開。各村建室外固定公開欄,原村設公開板。可以采取召開群眾大會、印發通知書、廣播宣傳等有效形式和手段進行公開,并設立意見箱,及時征集群眾意見。

          第四十一條實行重要事項事前事后雙公開,常規事項按季公開,跨年度事項結束一次性公開。公開內容真實、項目齊全,每次公開七天。鄉(鎮)每季檢查一次,縣每半年檢查一次。

          八、農經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鄉村完善農經信息化管理設施,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辦公網。

          第四十三條縣、鄉配齊信息化專管員。及時傳遞、報送、公布農經信息。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實時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條全面啟用村帳鄉代管財務軟件,實行電算化記帳,與手工記帳同步進行。

          九、農村經濟統計管理

          第四十五條農村人均純收入的測算要以農戶記帳推算為依據,每個村要抽取規定的農戶記帳戶。農戶記帳要按季度記錄,數據要真實準確。人均純收入的推算結果要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十、村干部及財會人員

          第四十六條嚴格控制村定額補貼和誤工補貼的干部職數。定額補貼只限于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固定補貼干部每人每年報酬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實行基礎工資加績效工資相結合的辦法。誤工補貼人員總報酬不得超過定額補貼人員報酬總額的2/3。取消屯長,村干部可交叉兼職,兼職不兼薪,實行目標管理。年終由鄉(鎮)進行考核,評定報酬。

          第四十七條加強農村財會隊伍建設。凡是從事農村會計工作的人員,由村民代表討論。必須經過培訓,取得《會計任用證書》,持證上崗。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每年由縣經管總站進行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及時撤換。

          第四十八條村財會人員享受技術補貼。高級職稱月補貼30元,中級職稱月補貼25元,初級職稱月補貼20元。

          第四十九條本意見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執行本意見所發生的罰金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一條本意見由龍江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此意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