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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引導我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制度創新,進一步提升我區經濟發展層次和水平,促進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
區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企業上市工作,加快我區企業上市步伐。要積極開拓創新,通過綜合考察企業規模、行業地位、發展潛力和上市意愿等,切實把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發展前景好的企業遴選出來,建立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分年度選擇條件相對成熟的企業重點扶持,強化指導,推進改制,促成上市。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由企業自愿申報,經區發改委推薦,區金融辦組織專家評審后,可以認定為區上市后備企業:
1.合法存續、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體改制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
2.企業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或最近1年凈利潤在500萬元以上,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3.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
4.企業生產經營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5.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6.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近兩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違法行為。
二、上市后備企業的扶持政策
第一條:區政府設立區企業上市專項資金,并根據情況每年予以補充,專項對企業上市工作給予經費補貼。擬上市企業股份制改造階段或上市前資產重組階段給予10萬元補貼;企業進入上市輔導階段給予20萬元補貼;企業材料申報到中國證監會階段給予30萬元補貼;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后給予40萬元補貼。企業3年內未能上市的,上述補貼悉數歸還。
第二條:擬上市企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原未辦理出讓手續的行政劃撥用地,在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的前提下,根據企業意愿給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并將其按規定上交的土地出讓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暫借給企業,用于發展生產。改制后3年內上市的,作為獎勵資金獎勵給企業;未上市的,則悉數收回。
第三條:擬上市企業因組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土地、房產權證或過戶,有關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并給予減免或優惠收取相關費用(詳見附表);對所涉契稅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號)文件執行。規定屬于減免范圍的,經區財政部門批準予以減免;對不屬于減免范圍的,在按規定繳納契稅后,對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全額獎勵。
第四條:擬上市企業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時,股東如無變化的,其土地、房產、車船等資產的變更不視為交易,可直接辦理變更過戶手續,只收工本費,免收交易過戶稅費,相關企業的經營性資產,包括土地、房產、設備等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視為整體轉讓,所涉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發展;有股東變化(有交易行為發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第五條:擬上市企業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新設)過程中,涉及資產過戶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為股本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上市成功后由財政將地方所得部分以技術開發專項獎勵的形式獎勵給企業。
第六條:擬上市企業在本區范圍內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標,優先辦理立項預審、轉報或核準手續。
第七條:擬上市企業上市前的股資注入和企業上市后的融資金額可視同引進外資計入當年招商引資任務,按招商引資政策給予獎勵。
第八條:支持擬上市企業優先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創新優勢企業,以及申請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學技術經費等各項政策性扶持資金。擬上市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稅法》的規定,減按15%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貼息債券、貸款和科技扶持資金。
第九條:進入輔導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逾期貸款,可由區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與商業銀行對其逾期貸款適當展期,經債權銀行確認后,原則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級。
第十條:進入輔導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補交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采取分期支付,待上市后1個月內繳清。
第十一條:擬上市企業從與合格的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保薦協議之日起三年內(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進行自建自用的生產性建設項目的,一律免繳城市建設規費。
第十二條:擬上市企業進入發行上市申報階段后,當年新增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額度獎勵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生產。
第十三條:企業上市后三年內,上繳企業所得稅以上一年(按財政年度計算)入庫數為基數,按10%比列環比增長,超過部分的區留成部分作為專項支出全部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兼并、收購我區企業,在辦理被兼并、收購企業的土地、資產、房產權證過戶時,享受本意見第三條同等政策優惠。
第十五條:企業在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后,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回我區,且納稅地點在在我區的,視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優惠和獎勵政策。
第十六條:公司股票發行成功后,由區政府按照實際募集資金額的2‰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獎勵,獎勵最高限額為50萬元。
第十七條:以上政策經區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兌現;與其他文件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十八條:本意見適用于我區企業,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鼓勵企業上市有關免費及優惠收費項目表
三、營造促進企業上市的良好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區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制定全區企業上市工作的規劃、目標及措施,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的重大困難和問題;金融辦負責全區企業上市工作的具體日常事務,認真做好擬上市企業的篩選、培育和推介等工作,加強與上級相關部門和中介機構的聯系、溝通和協調,積極有序地推進全區企業上市工作。
(二)強化服務企業。從區企業上市專項資金中拿出經費用于上市培訓和推介活動;積極幫助企業掌握上市業務知識,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意識和能力;各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協調解決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開辟“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切實為企業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