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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1號)精神,在去年試點的基礎上,決定從*年起在全省實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以下簡稱獎扶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獎扶制度的重要意義
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為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貢獻。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在農村。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是鼓勵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增加農民收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去年的試點實踐證明,實行獎扶制度有利于引導基層干部更加關注農民的切身利益,彰顯黨和政府的誠信形象,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促進群眾生育觀念的改變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優質服務方向轉變;有利于改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活、養老方面的境況,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獎扶制度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實辦好。
二、獎扶制度的主要內容
獎扶制度是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幫扶救助措施基礎上,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的一項獎勵制度。
(一)獎勵扶助的對象。獎勵扶助的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省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年至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具體政策解釋由省人口計生委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獎勵扶助的標準。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提高獎勵扶助標準。已超過60周歲的,以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在確定農村“低保戶”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獎勵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已經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發放獎勵扶助金。
(三)獎勵扶助的經費來源。獎勵扶助經費由省和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各級財政要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省財政根據各地(不含寧波)財力情況、獎勵扶助對象規模和計劃生育工作水平等因素,具體確定省、市、縣(市、區)分擔比例和金額。超過省定最低發放標準以上部分的獎勵扶助金由各地財政自行負擔。寧波市與其所轄各縣(市、區)的資金分擔比例由寧波市自行確定,報省人口計生委備案。
三、獎扶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嚴格按省定資格條件確定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獎勵扶助金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確認程序,做到本人申請、逐級審核、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由省定發放機構直接將獎勵扶助金發放到獎勵扶助對象。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對象確認、資金管理、發放和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同時,各地要繼續完善并認真落實現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五)因地制宜,注重結合。各地要從財力情況以及穩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發,注重與解決“三農”問題相結合,注重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相結合。
四、獎扶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獎扶制度主要以縣(市、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建立政府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制度實施的領導和協調,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部門職責。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建立相關數據庫和信息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金的預算決算,建立獎勵扶助資金財政專戶,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委托發放機構負責將獎勵扶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要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具體的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口計生委制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獎扶制度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銜接。宣傳部門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三)加強監督檢查。省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績效考評,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檢查監督和定期評估制度。要建立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獎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發現有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要將實施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真正把這項得民心、順民意的“德政善舉”抓實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