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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鄉村醫衛監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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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鄉村醫衛監管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全面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落實農村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工作,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村衛生室規范管理

          (一)標準化村衛生室以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目的,主要承擔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工作,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轉診服務。

          (二)村衛生室的設置要在省市規劃的行政村基礎上,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群眾需求、服務半徑、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衛生室服務覆蓋每個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確定村衛生室設置。鄉鎮(街道)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三)村衛生室建設標準參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的意見》(政發[]24號),采取新建、改建或租賃等方式,使用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應達到診斷室、治療室、藥房、觀察室和處置室“五室分開”的基本標準,符合通水、電、路、電話、網絡等條件,配齊常用診療設備、消毒設施、必需急救設備、預防保健設施、健康檔案柜、藥品柜、健康教育設施、觀察床、應急照明設施等基本設備。

          (四)村衛生室要全面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街道)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人員、業務、藥品、房屋、設備、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規范管理。

          (五)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已列入省規劃的村衛生室于年月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后村衛生室藥品全部由鄉鎮(街道)衛生院通過省基本藥物采購平臺集中采購、統一配備,并嚴格實行零差率銷售。財政部門通過基本藥物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等方式給予補助,并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鄉鎮(街道)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

          (六)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村衛生室的功能定位,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街道)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逐步實現村衛生室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藥品采購、新農合報銷等業務工作一體化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管理。

          二、規范鄉村醫生設置

          (一)明確鄉村醫生主要職責

          1、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負責接診、出診、巡診等基本醫療服務工作;指導殘疾人康復;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街道)衛生院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2、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街道)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鼓勵開展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3、開展愛國衛生及健康宣教。開展健康教育,宣傳衛生防病知識,促進農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眾自我保健的意識和能力;鼓勵開展中醫藥文化科普活動;宣傳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協助村委會制定和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計劃;協助村委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村”建設。

          4、履行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職責。協助開展新農合工作的政策宣傳和籌資等;負責收集、填報有關統計報表;保管有關檔案資料。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室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按每千人口1.5名鄉村醫生的標準設崗,實行鄉村醫生崗位管理。

          三、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h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和《鄉村醫生注冊證書》的,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二)實行鄉村醫生競聘上崗制度??h衛生局組織實施鄉村醫生競聘上崗制度,成立鄉村醫生競聘上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鄉村醫生競聘上崗的組織、發動、調度、協調、考核、檢查、監督工作。鄉鎮(街道)衛生院具體負責鄉村醫生競聘上崗制度工作的宣傳、發動和落實。全縣所有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的在崗鄉村醫生均可參加競聘。鄉村醫生的聘用按個人申請,群眾公議,村委會推薦,鄉鎮(街道)衛生院初審,考試測評考核的程序進行聘用;鄉鎮(街道)衛生院根據考試、測評、考核結果,從高分錄取,確定擬聘用人員,報鄉村醫生競聘上崗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鄉鎮(街道)衛生院與受聘鄉村醫生簽訂聘用合同,聘期3年。

          (三)落實鄉村醫生退出制度。原則上按照國家退休制度男性鄉村醫生65周歲、女性鄉村醫生60周歲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鄉村醫生退出鄉村醫生隊伍,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解除聘用合同。

          鄉村醫生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免除行醫資格:

          1、不服從縣衛生行政部門和鄉鎮(街道)醫院管理和監督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業務培訓的;

          3、制售和使用偽劣藥品的;

          4、不承擔預防保健和社會衛生工作的;

          5、發生重大醫療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6、不按指定地點行醫和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管理不善,年度業務考核不合格的。

          四、加強鄉村醫生考核管理

          (一)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街道)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業務、藥品、房屋、設備、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規范管理。鄉鎮(街道)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形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技術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村衛生室的財務和資產與鄉鎮(街道)衛生院分賬管理、獨立核算。

          (二)縣衛生行政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考核。建立以服務質量和數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鄉村醫生積極性??己藘热莅ㄠl村醫生的政治表現、職業道德、醫風醫德、工作業績、業務技能、學識水平、執業質量、村民評價和縣衛生行政部門、專業技術業務部門對該鄉村醫生日常工作完成情況的意見。對考核不合格的,注銷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未聘任的不予聘任,已聘任的予以解聘。

          (三)加強鄉村醫生培訓??h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要著眼長遠,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

          五、建立健全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機制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h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確保與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相適應。根據實際工作量,從人均基本公共衛生經費25元中提取10元用于補助鄉村醫生,并按照績效考核、以考定補的原則予以劃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二)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國家、省、市部署要求,村衛生室設立一般診療費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市規定執行,將所有參合人員到村衛生室就醫的一般診療費,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

          (三)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為保證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根據《省關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村衛生室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規財發[]7號)關于“對實施基本藥物的村衛生室,每個村醫每年補助不低于6000元”的要求,縣級配套部分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補償機制。

          (四)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推進,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并逐步制定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六、保障措施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并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h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縣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縣發改、監察、醫改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