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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縣鄉村招投標推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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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縣鄉村招投標推行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省、市駐慶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監督管理,推進民主公開和規范操作,促進基層廉政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經縣政府研究,現結合我縣實際,就推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縣農村改革發展已進入新的歷史階段,隨著新農村建設投入不斷加大,農村集體資產已經形成相當規模,對改善農業條件、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縣盡管在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社區(村、村組)在資產、資源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發包集體資產、資源不簽訂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面,檔案資料保管不完整,出現矛盾糾紛缺乏解決問題的依據;二是購置或處理集體資產、資源時不民主、不公開,集體資產、資源被無償占用或低價承包、出售;三是存在集體資產被貪污挪用、揮霍浪費現象,引發干群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對此,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立足于管理機制創新,著眼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全程監管,全力做好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挖掘增值潛力,增加集體積累,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二、建立鄉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

          各鄉鎮(包括街道辦、紅云高新區,下同)要依托各自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成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鄉鎮招投標中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整理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信息;

          (二)審核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方案和民主決策會議紀要,審查投標單位資格;

          (三)組織、參與、監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

          (四)監督項目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五)調解招投標活動糾紛;

          (六)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檔案;

          (七)處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的其他事務。

          三、明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的范圍和程序

          (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的范圍。

          1.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文化、水電等公用事業項目,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2.集體固定資產購建、經營、處置項目。

          3.集體林木、機動地、“四荒地”、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經營。

          4.大宗辦公用品、設備材料等采購項目。

          (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程序。

          1.實施招投標的項目,其項目經營方式、經營目標等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經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批。

          2.投標項目確立后,社區(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要與鄉鎮招投標中心簽訂委托協議。雙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組織招投標活動。招投標活動結束后,要簽訂書面合同。

          3.對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獲得的資金收益,由鄉鎮“三資”中心直接收取,納入代管。對完成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鄉鎮招投標中心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或工程驗收結果,由施工方開據發票,經村民小組、社區(村、村組)、鄉鎮主要負責人簽字后,由鄉鎮招投標中心向鄉鎮“三資”中心開據付款通知書,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中標單位。

          4.鄉鎮紀檢、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全程參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的監督。

          四、完善制度,努力實現全程監管

          (一)建立臺賬管理制度。各鄉鎮在摸清各社區(村、村組)集體資產、資源底數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管理臺賬。集體經濟組織要如實逐項登記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種類、數量、經營使用及變動情況。集體資產、資源已承包經營的,要將有關審批文件、會議記錄、承包合同書等資料或復印件移交鄉鎮招投標中心備案。

          (二)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各鄉鎮要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實施跟蹤巡查監管,特別是對村民小組集體資源的發包,要及時跟蹤記錄變化情況,做到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信息登記經常化。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根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和管理實際,及時編制和修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計劃,鄉鎮招投標中心根據計劃安排組織招投標活動。

          (三)建立民主管理與公開制度。社區(村、村組)根據實際需要,實施招投標前,要依法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要定期將資金、資產、資源運營情況,全面詳細地向成員公布,聽取成員意見和建議,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及管理事項進行日常監督,對其使用、維護和收益分配不當的提出整改意見。

          (四)建立專項審計制度。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等進行專項審計,做到事前審計與事后審計相結合。對基礎工程設施建設等進行跟蹤審計,防止工程建設中的違規操作。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縣、鄉鎮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杜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中出現的應納入招投標而未實行招投標、招投標程序不規范、集體資金應納入代管而未代管等問題。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實效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鄉鎮要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監督和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鄉鎮長任組長的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牽頭制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加強人員培訓,搞好工作指導。縣、鄉鎮紀檢監察部門要制定責任追究辦法,進行全程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縣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搞好協調配合,共同促進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全面推開。

          (二)嚴格制度,規范操作。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制定和執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的各項制度,強化制度約束和日常監管,特別是在民主決策、公開競爭、合同履行、資金收付等方面要切實操作到位,促進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全面健康發展,確保招投標活動程序嚴格、手續齊全、公開公正,實現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