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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干部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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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村干部的關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隴南市村干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村干部,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建制村黨支部(包括總支、黨委)書記、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第三條村干部養老保險實行完全個人帳戶,采取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按照業務經辦和基金分開管理的運行機制,業務由縣級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基金由省級統一管理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四條各鄉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鄉鎮村干部的養老保險業務辦理工作。并將經辦人名單報縣委組織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便于業務聯系和工作銜接。若鄉鎮業務經辦人員變動后,鄉鎮黨委、政府要及時補充人員,移交有關經辦業務和手續,保證此項工作長期順利開展。

          第五條各鄉鎮要負責將本轄區內的現任村干部名單、任命文件、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相關資料收集整理齊全后及時報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進行身份認定,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認定意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由社保經辦機構給參保人員發放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證。

          第六條村干部因各種原因不再擔任相關職務時,鄉鎮要及時將變更情況報縣委組織部或民政局辦理村干部變更登記手續,由組織部或民政局以正式函件通知縣財政局和社保經辦機構,及時停止財政補貼和個人帳戶記載工作。

          第七條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的離任村干部,鄉鎮要及時將任職變動文件報縣委組織部或民政局審定,并加注意見后,在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退休后正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村干部死亡后,其個人帳戶余額的退付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負責及時上報有關證明資料后,縣社保經辦機構及時將個人帳戶余額退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第三章費用籌集

          第九條村干部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實行按年繳費,每人年繳費總額不低于1200元,其中: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各級政府補貼繳費總額的70%。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及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

          第十條村干部養老保險費的政府補貼部分,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承擔,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每年為我縣每村補助2000元;市財政每村每年補助200元,不足部分由縣財政補助。

          第十一條村干部上半年任職的,當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補貼;下半年任職的,次年1月1日享受政府補貼。

          村干部上半年離任的,當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下半年離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

          第四章個人帳戶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年1月1日起負責為村干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暫按人民銀行公布一年期記賬利率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新增利息計入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村干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村干部任職期間因各種原因離職、辭職或被撤職、免職且不滿60周歲的,停止政府補貼。已開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合并計算;未開展的,可按規定選擇一次性將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

          第十六條村干部參保繳費期間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政府補貼,個人帳戶封存。服刑期滿后,可繼續選擇參加相關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個人帳戶可轉移接續,也可按規定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本細則實施后,村干部參保繳費不滿3年,年滿60周歲,且已離任的,在我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未實施前,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退給本人。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表),計發養老金。

          第十八條村干部年滿60周歲仍在任的,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政府繼續補貼相應部分,從離任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章基金征繳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設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逐級匯繳制度。縣級財政專戶將本縣上解資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市級財政專戶。

          第二十二條各鄉鎮在每年十二月十日之前,負責將本鄉鎮村干部個人繳費部分收繳完畢后,及時將收繳的基金交納到縣財政指定的專戶,并將交費憑證報縣社保經辦機構,便于及時對帳和記載個人帳戶。

          第二十三條村干部養老金發放,實行逐級下撥制度??h級社會保險機構將本縣養老金支出預算匯總后上報市級社保經辦機構,市級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審核批準后,由省級財政專戶撥付市級財政專戶,市級財政專戶再將資金撥付縣級財政專戶。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同級財政專戶申請資金,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

          第二十四條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收益不低于同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賬利率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投資運營,以保值增值。投資運營的收益記入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運營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六條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組織部門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財政和民政部門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第二十七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并負責經辦工作的監督、指導??h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執行隴南市村干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做好政府補貼的籌集、村干部個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解繳以及財政專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組織和民政部門負責參保人員身份的認定。

          第三十條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征收、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負責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指導鄉鎮做好相關經辦工作。

          第三十一條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養老保險費和待遇享受人員的認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社保機構建設,確保必要的人員和經費,業務經辦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工作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鄉鎮因上報參保人員不準確,存在漏報、瞞報或虛報,造成上訪或引發矛盾糾紛的,由所在鄉鎮負責外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鄉鎮因村干部變動,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造成財政補貼資金多補、個人帳戶記載出現錯誤的,由鄉鎮負責追回多補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村干部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