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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資產股份化改革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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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資產股份化改革實施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農村綜合體制改革、明晰集體資產產權關系,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逐步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機制和分配機制,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兩級村民自治組織長年以來生產積累所形成的全體成員共同占有的全部經營性、公益性、資源性資產。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界定、股權管理,重點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制度、經營制度、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進行改革。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總體目標是,按照現代管理制度要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把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實現“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代產權運行體制。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基本原則:

          1、堅持群眾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尊重大多數農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充分發揚民主,不搞強迫推行。

          2、堅持公開公正、依法辦事的原則。把公開、公平、公正貫穿于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的始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合法權益。

          3、堅持維護權益、保持穩定的原則。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4、堅持股權合理、規范運營的原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后,一次性把股權配置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理確定股權結構,以股份經濟組織為載體,建立與市場經濟條件相適應的產權管理制度和資產營運機制。

          5、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實行股份化改革,在首善鎮、常興鎮先行試點,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成熟一個改革一個,穩步推進。改革的重點是已經或即將進行撤村改居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已實行集體經濟收入年度分配分紅的村組。

          第二章改革模式

          第五條組建股份經濟合作社。借鑒股份制形式,按照合作制原則,把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成為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繼續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執行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各項法規制度。

          第六條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合作為基礎,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實體,直接融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執行《公司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形成法人治理結構。

          第七條兩種改革模式,具體操作中,由縣、鎮(鄉)、村三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村情研究確定。

          第三章組織領導及辦公機構

          第八條縣上成立由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農業局局長任副組長,紀檢、財政、審計、發改、農業、國土、物價等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全縣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鄉鎮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

          第九條鄉鎮成立由鎮長任組長,分管副鎮長任副組長,財政、司法、民政、農業等站所組成的鄉鎮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內各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的具體協調和指導。

          第十條村級成立由支部書記任組長,村委會主任任副組長,兩委成員、黨員代表和村民代表組成的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組,負責具體操作本村的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縣鄉(鎮)村三級工作小組都要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

          第四章方案擬定

          第十二條村級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組在積極借鑒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結合本村實際,初步擬定符合村情的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后,上報到鄉鎮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三條鄉鎮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領導小組對村級改革工作方案進行初步可行性分析,并結合實際村情對村級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切實可行的工作實施方案后,報縣級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四條縣級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改革工作方案進行全面綜合分析,提出修訂完善意見,修改完善后審批實施。

          第五章宣傳發動

          第十五條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十六條村級工作小組在縣、鎮(鄉)兩級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通過印發資料、張貼標語以及召開黨員、村民代表會議等方式,對群眾廣泛宣傳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等,讓群眾充分理解、參與、支持改革。

          第十七條由村級改革工作小組主持召開全體村民會議,縣、鎮(鄉)兩級領導小組列席參加,現場向村民公布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同時印發征求意見書,以戶為單位征求全體村民意見。

          第十八條征求意見書由村級工作小組進行統計匯總,鎮(鄉)領導小組監督把關,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按照工作方案實施改革。不足三分之二的,暫緩實施。

          第六章清產核資

          第十九條清產核資必須按照農業部、財政部《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辦法》和農業部《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清產核資工作,必須由縣、鎮(鄉)、村三級工作小組共同選擇社會信譽好、審計評估資質全的專業評估機構執行。

          第二十一條縣、鎮(鄉)、村三級工作小組積極配合專業評估機構的工作,對村級集體資產、債權債務、經營性土地等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并登記造冊,在村內張榜公布。

          第二十二條縣、鎮(鄉)、村三級工作小組配合評估機構,對村級集體資產中的經營性資產、公益性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分別進行界定和評估。

          第二十三條評估結果在村內張榜公布,并提交村民大會通過后,分別報鄉鎮政府和上級有關單位備案。

          第七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第二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原則:一是堅持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二是堅持公正、公開和民主監督的原則;三是堅持村民自治原則;四是堅持宜寬不宜嚴原則。

          第二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工作,由村級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縣、鎮(鄉)兩級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

          第二十六條村級工作小組召開全體成員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成員認定截止日,并提前30天以上通過張榜和召開村民會議的方式對全體村民公布。

          第二十七條村級工作小組在縣、鎮(鄉)兩級領導小組的指導監督下,由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按照成員認定截止日本村符合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實有人數,確定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村級工作小組負責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結果在村內張榜公布。

          第八章資產的量化配置

          第二十九條資產的量化配置必須嚴格遵循村民自治、民主決策的根本原則。

          第三十條在清產核資和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基礎上,由村級工作小組初步制定集體資產股份量化方案,對可折股量化的集體資產予以明確,并主持召開村集體組織成員大會,進行討論和修改完善。

          第一節資源性資產的量化配置

          第三十一條資源性資產主要是指集體所有的經營性土地,股權配置一般只設個人股,不設集體股。

          第三十二條土地延包相對徹底的村,在資源性資產量化配置中,適用以下兩種配置方案:

          一是對預留的5%機動地、未承包的四荒地等延包土地之外的經營性土地,可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明的人口,進行平均分配,并與延包土地綁定合股,按照土地延包時人口進行一人一股配置,直至土地延包期結束后,再由理事會研究重新配股方案。

          二是按照戶口截止日的現有人口對延包土地進行適當小調整后,對預留的5%機動地、未承包的四荒地等延包土地之外的經營性土地,按現有人口進行平均分配,并與延包土地綁定合股,實行現有股東一人一股的平均配置。

          第三十三條土地部分延包的村,在資源性資產量化配置中,應召開村民大會,印發征求意見書,確定未延包土地與延包土地的單位面積抵頂基數后,分別進行配股。延包土地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明的當時人口進行配股,未延包的預留地、四荒地等經營性土地,按照戶口截止日的現有股東進行配股。

          第三十四條土地未延包的村,在資源性資產量化配置中,應按照戶口截止日的現有人口,對集體所有經營性土地進行分配,實行一人一股制的平均配置。

          第三十五條資源性資產股權不能轉讓、轉贈、繼承或買賣。

          第二節經營性資產的量化配置

          第三十六條在集體資產股份化改制中,可以量化配股的集體資產主要是指經營性凈資產,一般設集體股和個人股。

          第三十七條公益性集體資產只量化,不配股。

          第三十八條集體股屬合作社全體社員共有,收益權歸村集體,具體股權配置比例由村級改革工作小組負責召集村集體組織成員召開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集體股以外的經營性凈資產,按照成員認定截止日符合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口,平均分配,一人一股。

          第四十條經營性資產個人股可以在本合作社社員間轉讓、轉贈、繼承或買賣,但必須經理事會批準并備案。

          第九章機構設置

          第四十一條社員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社員(股東)代表大會代表,社員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代表社員(股東)行使權力。

          第四十二條社員(股東)代表大會代表人數原則上不低于全體社員(股東)總數的百分之五。以戶代表方式推選產生候選人,由全體社員(股東)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正式選舉產生社員(股東)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三條召開社員(股東)大會,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董事會)成員及理事長(董事長)、副理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成員和監事長。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董事會)人數一般為9—13人,理事長(董事長)及副理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社員(股東)或理事會(董事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人數原則上不少于3人,監事長由全體社員(股東)或監事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四十五條理事會(董事會)負責聘任總經理。

          第四十六條理事會(董事會)在社員(股東)和監事會的監督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村黨支部、村委會的管理與指導。

          第十章制定規章制度

          第四十七條理事會(董事會)負責擬定組織章程和各項相關規章制度,對股權配置、股權管理、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監督管理及社員的權利、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八條理事會(董事會)將擬定的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提交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召開社員(股東)大會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組織章程和各項相關規章制度由總經理負責具體實施與落實。

          第十一章頒證確權

          第五十條理事會(董事會)為社員(股東)制作頒發統一的社員(股東)證書,進一步明確社員(股東)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解除社員(股東)后顧之憂。

          第五十一條社員(股東)證書每個社員(股東)一本,應載明下列事項:

          1、股份經濟組織名稱、地址;

          2、股份經濟組織設立的日期;

          3、社員(股東)的姓名和住所;

          4、社員(股東)擁有的股份總額、每股金額;

          5、社員(股東)證書的編號、簽發日期;

          6、繼承的條件與范圍。

          第五十二條社員(股東)在社員(股東)證書上記載的姓名與其身份證相一致,未領身份證的,應與戶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社員(股東)證書必須經理事長(董事長)簽名、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社員(股東)證書遺失時,社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理事會(董事會),申請補發社員(股東)證書后,原社員(股東)證書立即失效。

          第十二章檔案管理

          第五十四條理事會(董事會)及時組織專人將股份化改革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設立社員(股東)名冊。

          第五十五條社員(股東)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1、社員(股東)姓名和住所;

          2、各社員(股東)的股份數額及股份總額;

          3、社員(股東)證書的編號、簽發日期;

          4、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五十六條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檔案實行專人管理,無理事長(董事長)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調閱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