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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結合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各行政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其中行政機關包括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和群眾團體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區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調撥給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四條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區級各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區教育局應設立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區法院、區檢察院、區衛生局、區農林局要明確一名人員,其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賬員兼職管理本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糾紛調處、統計報告等多個環節。
第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審批的購置計劃,區財政根據區財力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予以適當安排。未經審批的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資產購置計劃應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數額(屬于更新的資產,應按先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后按購置程序辦理),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區財政局審批;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單位資產狀況及財力狀況,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區財政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區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八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能調不租,能租不買,節約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則,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向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撥付項目經費,不論項目以何種方式管理,有關部門對項目評審完成后,在經費下達之前,應當將涉及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區財政局批準。
第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購置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區財政局(國資辦)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完成資產購置后,應及時進行驗收、登記和賬務處理。區級各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要按照資產優化配置的要求,進行合理調劑。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區財政局審核,分管財政區長批準。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以外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三)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以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調劑,由相關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報區財政局批準后執行,或由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調劑;
(四)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出、調入以區財政局的批文或審批表為依據,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登記、保管、維護保養、清查、統計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五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建立臺帳、分類明細帳和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價入賬,并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區級各行政事定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和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在辦理所使用和管理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七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性活動(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需要評估的,還應當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區級各行政單位和各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于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鉤,尚未脫鉤的,區財政局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用于經營性資產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單位申報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擔保等經營活動,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辦理申報手續,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審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1)項目申請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4)投資、入股、合資、合作、經營、出租、出借等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5)擬轉出資產的清單和資產評估報告;
(6)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7)《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
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文件、證件及材料,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事項的審核報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資料。
(三)區財政局審批
區財政局根據申報單位和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證件及資料,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行為進行審核批復。
第二十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批準用于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應加強管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并在單位財務、資產報表中對其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一)專項登記。建立資產臺帳,如實登記和反映這部分資產的數量、價值及形式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對用于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對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監督,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經營性的資產實行有償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資產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讓、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
第二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區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資產類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是區財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料購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國資辦組織實施,未經同意不得自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本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3萬元以上(含3萬)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區長審定,3萬元以下資產處置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二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申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要求向區級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審批。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批,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區長審定。
(三)經批準處置的資產:原占有單位應將資產取得的相關資料,若是可動資產,同資產一并移交區財政局。
(四)處理。區財政局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置。資產處置價低于評估價90%的,須報區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一)撤銷、合并、分立、轉制需要處置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撤銷、合并、分立、轉制及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準文件;
2、資產清查清單和審計報告;
3、處置資產基本情況(下同):包括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資金來源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復印件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
(二)資產出售、出讓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處置資產基本情況;
2、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3、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項規定外,還應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及采取的處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報廢資產,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資產損失、報廢核銷的申請(包括報損、報廢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造成資產損失的原因);
2、報廢資產資金來源證明;
3、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機構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對報損、報廢資產的鑒定報告;
5、非正常損失,提交本部門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6、申請報廢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其它資產處置事項提交的相關資料,比照以上條款實施。
第二十八條對于車輛及特種專項設備等國家有強制性規定的資產報廢事項,占用、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強制規定處置后,憑相關部門的處置文書報主管部門審核,送財政局進行備案;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土地的處置,經區政府批準后,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報廢凈收益,繳入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再由區財政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將凈收益定期繳入區級國庫。
第三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撤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設立產權登記。新設立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30日內申報、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手續。
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時,單位應填報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準設立的文件;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已辦理的土地證、房產證復印件;
(四)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二條變更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持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準文件、資料,申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行政事業單位撤銷、合并、劃分、隸屬關系改變的政府批準文件;
(二)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
(三)變更資產情況的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數量、金額、完好程度等,固定資產需注明凈值和原值);
(四)債權、債務清理情況以及處理意見;
(五)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六)行政事業單位原主管部門對資產變更情況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注銷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銷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報、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申辦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
(一)批準撤銷或整體改制的文件;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或法定驗資機構審定的終止財務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資產評估報告書;
(五)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
(六)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其它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區財政局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檢查。檢查內容是: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持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向區財政局或區財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領取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遺失或者毀壞,必須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補發。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區級主管部門、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不服從調解或裁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上報區政府審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報經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按照國家專項工作要求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的,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區財政局批準立項。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清查工作的立項申請;
(二)資產清查工作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批準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清查結果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該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資產統計報告。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方案說明。
第四十二條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各環節和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收入實行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和獎懲機制,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區財政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區財政局、區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輕重緩減、減撥、停撥有關經費,責令其改正,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處分,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盡職盡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擅自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四)對已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拒不服從調劑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區級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國有資產變動事項及其它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區級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區級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比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區級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