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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縣城市建設投融資行為,做實做強政府城建類投融資平臺,增強政府投融資能力,推動城市建設健康持續發展,現就完善政府城建類投融資平臺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職能定位。明確宜章縣興宜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宜章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為我縣政府城建類投融資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平臺由縣城市建設投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城投中心”)管理和運作,負責對全縣城建項目開展投融資活動,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年度融資計劃落實融資額度,管理融資余額,所需申貸成本和管理費用由縣財政預算安排。
二、完善城建類投融資項目運行機制。年度城建類投融資項目實施計劃(含項目名稱、項目業主、項目建設指揮部組成、項目建設資金中財政配套額度、自籌額度和需融資額度、融資主體、融資方式、擔保抵押方式、償債資金來源、建成后資產歸宿等事宜)由縣城投中心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城管局等相關部門制定,報縣城市建設投融資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由縣城投中心組織實施。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類基礎設施建設,原則上由縣城投中心及其平臺擔任項目業主。以縣城投中心及其平臺為項目業主的城建項目,其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經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分別按項目工程預算造價的10%和3%列入建設項目投資成本,由項目業主提取(如項目竣工結算時有結余,結轉至下一個項目或下年度使用)。
三、嚴格平臺融資資金管理。對平臺融資資金管理和債務償還實行“新老劃斷”。2010年1月1日以前已使用的平臺貸款資金,理清資金去向,督促各相關單位履行好財務手續。2010年1月1日以后,平臺融資資金全部按放貸銀行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形成投融資“借、用、還”良性循環機制。對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或不直接產生收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由平臺代建的非營利性項目,一律由縣政府與平臺按放貸銀行規定簽署溢價回購協議,實行溢價回購。項目建設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和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及時、足額撥付給縣城投中心,抵作回購款。
四、健全平臺融資債務償還保障機制。償債資金由縣財政歸集,平臺每年的貸款本息由縣財政全額預算,保障平臺融資債務及時、足額償還。
五、完善平臺法人治理結構。縣政府授予平臺自主經營權,平臺設董事會、監事會,下設總經理、副總經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和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職權和議事規則履職、議事,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在兼職期間不得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平臺以縣城投中心人員為主,項目建設中人員不足時,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并根據項目建設周期決定聘用期限。招聘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和工作經費從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加強平臺經營風險的防范,進一步加強平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內部管理機構建設,不斷完善平臺的決策、執行、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等制度。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平臺的財務監管,依法對政府投融資進行“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由縣財政局代表縣政府向平臺派駐財務總監,履行財務監督職責,財務總監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由縣財政局負責。
六、充實平臺資產。一是縣國土資源局要盡快落實好縣政府第十五屆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精神,將南京路東擴項目土地、原中夏大道項目開發用地、璜溪灣項目用地及時移交縣城投中心,采取集中包干的方式,盡快解決以上三個項目的征地拆遷遺留問題,辦好相關手續,經縣財政局和縣審計局對征地拆遷等財務開支情況進行審計后,將項目債權債務與土地一并移交縣城投中心。二是由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和縣城投中心從全縣國有資產中篩選一批資產,注入平臺。對產權清晰且手續齊全的,盡快辦好相關手續,注入城投融資平臺。對產權清晰但手續不全的,在2010年6月30日前補辦好相關手續,注入城投融資平臺。三是凡由財政或平臺融資資金投資新建的資產,一律劃歸城投融資平臺。對其中可作貸款抵押的固定資產,以平臺名義辦理產權手續;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地下管網的使用收費權,以及新建的城市街道、廣場、游園的廣告位經營權和冠名權等無形資產,在符合城市管理的前提下,明確由平臺負責經營。四是2010年1月1日前未用于抵押貸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宜章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除外)門面資產,由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牽頭,各產權單位和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局、縣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等相關部門配合,以各產權單位名義辦理好相關產權手續后,將其產權移交縣城投中心管理。五是由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牽頭,縣城投中心配合,在合理的價格范圍內依法取得興中大廈產權,辦理好相關產權手續,注入平臺。
七、為平臺開展土地經營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凡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除“一區三園”、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之外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機關事業單位建設用地,一律由平臺出資、縣征拆中心依法實施征地拆遷,然后交平臺進行儲備和整理開發,經縣城投中心備案并簽署意見后,由縣土地交易中心依法依規出讓,實行“一個口子進,一個池子蓄,一個口子出”的土地經營模式。二是土地收儲、報批和出讓必須按縣政府制定的相應流程進行操作(具體流程見附件)。三是除經縣政府批準采取行政劃撥供地的項目外,其余建設用地一律以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應,且各區域(路段)的供地價格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相應區域(路段)的最低出讓價。四是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必須通過縣城市建設投融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方可報縣政府批準使用。五是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的選址手續,必須先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城投中心共同簽署意見后,方能按程序報批和辦理手續。六是嚴控宜章大道、文明路、民主路等城市主干道兩側各150米范圍內的土地,未經縣城市建設投融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該區域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審批手續。七是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閑置土地或置換土地一律由縣城投中心及其平臺統一收購、統一整理開發和包裝上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交易買賣。八是土地出讓收入按照宜政辦發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經營成本由縣財政及時返還縣城投中心及其平臺,并從土地經營純收入中提取40%給縣城投中心及其平臺,用于土地滾動開發經營和城建類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