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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軍人員住房供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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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軍人員住房供應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駐部隊: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推進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有關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于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的實施意見》(政發〔〕3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

          市政府、軍分區聯合成立市駐軍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駐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工作。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長和軍分區司令員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軍分區后勤部部長擔任,成員分別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防辦、市物價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等部門分管領導及軍分區后勤部、政治部有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軍分區后勤部,負責駐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的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軍分區后勤部部長擔任。

          二、住房供應社會化實施原則

          按照“政府部門主導,軍隊單位協調,開發企業建設,個人自愿購買”的原則組織實施駐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工作。

          三、購房資格審查

          軍隊人員購買社會化保障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駐部隊工作且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含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高級士官);

          (二)在駐部隊工作滿3年以上的現役高級士官;

          (三)在駐部隊工作滿10年以上的軍隊在編職工。

          四、住房來源

          駐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由市政府委托開發企業定向建設或軍隊單位自建等方式提供房源,按照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委托開發企業定向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開發項目和經軍區批準的軍隊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要符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土地利用政策,享受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配套項目減免有關費用的優惠政策。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一律以劃撥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政府承擔。城市建設規劃需拆遷和占用部隊用地的,優先安排所在部隊干部住房;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和團以上干部優先安排。

          (一)政府集中組織建房。市政府提供專項用地或在其他住房項目中劃出部分用地,統一開發,集中組織建設。住房位置選擇在有完善的公共交通,便于出行、便于生活、便于子女就學、便于家屬就醫就業的地區。

          (二)部隊組織自建住房。在符合市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駐軍隊擁有土地的,可以利用本單位土地自建,同時享受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配套項目減免有關費用的優惠政策。

          (三)集中統一購買住房。軍分區根據駐軍隊人員購房的主流意愿,選擇確定合適購房地點、適中戶型、合理房屋結構布局后,與開發商(住房承建單位)洽談降低住房價格讓利于軍隊人員,以集團購買方式解決軍隊人員住房問題。

          (四)政府提供購房補貼。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如不再安排經濟適用住房,結合市政府財政收入和住房售價等綜合情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軍分區共同協商確定補貼額度,按照“軍隊人員購買一戶補貼一戶”的原則,分期分批向開發商(住房承建單位)發放住房政府補貼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五)納入地方保障性住房體系。市政府或開發企業按照“便于生活、利于保障”的原則,就近、集中、優惠提供保障性住房,軍分區統一組織駐軍隊人員購買或租住。

          五、住房面積標準

          營職干部、職工住房標準為建筑面積85平方米,團職干部住房標準為建筑面積105平方米,師職干部住房標準為建筑面積140平方米,文職干部、士官住房標準參照相應職級干部標準執行。每個軍人家庭只能按職級面積標準享受一次政策性購房待遇,雙軍人家庭按享受職級面積標準高的一方執行。軍隊人員購房后,如遇職務提升或職級面積標準政策性調整等情況,不再進行面積補差。

          六、定價原則

          (一)以團購方式提供的社會化保障住房價格不高于地方團購價格,所涉及的費用減免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以集中建設方式提供的社會化保障住房價格根據建設成本確定,超出職級標準面積的部分參照市場價格執行。

          (二)已按政策享受過地方或軍隊房改待遇(包括房改價購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及其他相關貨幣補償)的軍隊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并報領導小組批準,可以按團購價格購買社會化保障住房,但不享受減免優惠政策。

          七、購買住房申報程序

          每年7月底前,駐軍隊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本年度符合購房條件人員的數量、職級、享受面積標準公示后,報軍分區后勤部。軍分區后勤部初審確定實際需求數量后,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和市雙擁辦等部門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后,由軍分區后勤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雙擁辦根據駐部隊編制及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情況,確定各部隊軍人住房的分配數量,并于10月底前將計劃下達到各部隊。具體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部隊初審。由軍分區后勤部牽頭,各部隊根據下達的購房計劃和符合購房條件人員情況,初步確定購房人員。在此基礎上,先由個人填寫《駐市軍隊人員購買住房審批表》(一式六份),申請人所在師以上單位和申請人配偶所在單位加蓋公章、負責人簽字,再經師以上單位黨委審批后報軍分區后勤部。駐部隊獨立營(連)由其相當于團以上的上級主管單位黨委審批。各部隊向軍分區后勤部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有關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現有住房證明、拆遷戶必須提供拆遷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5.職級或軍齡(工齡)證明原件;

          6.師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其家屬隨軍審批表原件。

          (二)軍地聯審。由軍分區后勤部牽頭,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雙擁辦聯合審查,并將購房人員按照職級高低進行排序,相同職級按任職時間先后排序,任職時間相同者按參加工作年限排序,經各部隊公示7天后核準。審核后的申請審批表,由軍分區后勤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及購房人所在部隊、購房人各執一份。

          (三)軍分區后勤部根據房源和申請人職級、軍齡等情況,具體分配住房,并向申請人發放住房準購證;申請人憑準購證、軍分區后勤部分房證明、身份證(軍官證)等材料辦理購房手續。

          八、有關要求

          (一)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保障工作涉及軍隊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門及駐鐵軍隊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組織,堅持按標準審查、按程序報批、按規定購買。

          (二)軍隊人員購買社會化保障住房應嚴格按照相應的職級面積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凡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規操作行為者,取消其購房資格,第二年該單位不再分配住房指標。

          (三)各商業銀行應積極支持軍隊人員購房,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基礎上,優先向其提供個人住房貸款。

          (四)按照國家和軍隊房改政策規定控制面積標準以內購買的住房,經軍分區和購房申請人所在單位(師以上單位)共同認定夫婦雙方均屬首次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軍隊人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各相關部門要簡化手續,除收取登記費和工本費外,免收契稅等其他稅費。

          (五)本意見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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