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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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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省、市駐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發〔2012〕7號)及《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2〕14號文件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政發〔2012〕46號),進一步加大對我區小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推動小微型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區政府設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隨財力增長逐步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新改造、轉型升級、融資服務和推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突出財政資金的普惠制原則,向小微型企業傾斜。

          第二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快發展新興產業。在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對設備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每年擇優評選一批,給予不超過8%的設備貼息。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不斷壯大主導產業。在高速列車、精密機械、汽車制造、電子信息等主導產業領域,對設備投資額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每年擇優評選一批,給予不超過6%的設備貼息。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走“專精特新”和高成長型之路。對列入區“專精特新”和高成長型項目庫的小微型企業,按照企業當年繳納稅金增幅達到20%的,按其當年所上繳稅收增長20%以上地方留成數額給予財政獎勵。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融資機構在控制風險的條件下按要求開展企業低收費還貸周轉金服務。每次費用低于或等于周轉金額度3‰的,按照周轉金額度的2‰對投融資機構給予獎勵補助。每個擔保機構獎勵補助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融資。建立融資租賃業務補助機制,對通過融資租賃渠道融資的企業,經審核確認,按不超過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補助,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每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生產性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對企業創業輔導、財稅、法律、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檢驗檢測、信息化建設等需求提供低收費服務。對經認定進入區內公共服務平臺的中介服務機構,免收房屋租賃費。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應預留年度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應對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對采購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下的項目,允許對小微型企業實施定向采購。

          第九條本意見所稱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部委下發的企業劃型標準確定的中小微型工業企業,并須在區工商、稅務機關注冊登記,生產經營正常。如企業已享受市及以上同類資金扶持,不再重復享受區級扶持。本意見相關評審活動,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條本意見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