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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加強失業再就業發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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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加強失業再就業發展意見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建立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目標責任制;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加大再就業扶持政策力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統籌兼顧,搞好就業的宏觀調控;鞏固“兩個確保”,積極穩妥、分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幾個方面來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就業再就業統籌兼顧,常抓不懈;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嚴格的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目標責任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抓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職責;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上述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和減免稅費的政策暫定執行到20*年底;突出重點,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再就業援助;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跟蹤管理;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將促進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各類欺詐行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依法實施破產和改制的企業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完善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等,具體材料請詳見下文:

          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建立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目標責任制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將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和重大的政治任務、作為全面貫徹“三個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兼顧,常抓不懈。要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幫助困難群體就業。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在進一步鞏固“兩個確保”、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有勞動能力和有就業愿望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

          (二)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嚴格的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目標責任制。要把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凈增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具體工作目標,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并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年底各市要制定本市下年度控制失業率、凈增就業崗位、再就業資金投入、幫助困難群體就業的具體目標及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的具體措施,報省政府批準后作為省對各市考核的依據每年對各市進行年度考核。

          省支持地方的資金與各市的考核結果掛鉤,完成任務的表彰獎勵,完不成任務的通報批評,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各級勞動保障、計劃、經貿、教育、民政、財政、建設、稅務、工商、銀行、物價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要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業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三)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抓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國家制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要組織勞動保障、監察、計劃、經貿、*、財政、建設、文化、衛生、稅務、工商、銀行、物價和工會等部門建立再就業扶持政策落實檢查制度,定期對本地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再就業扶持政策涉及到的各級主管部門,要建立本部門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檢查制度,確保再就業扶持政策真正落實到基層單位和下崗失業人員身上。對違反政策亂收費的部門和不執行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單位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新聞媒體要給予曝光。

          二、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四)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黨委、政府要圍繞擴大就業調整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將就業、再就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制定涉及全局性經濟、社會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列為重要目標,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各級政府要鼓勵發展個體、私營、股份合作等多種所有制經濟,為個體、私營、股份合作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吸納就業提供一切便利條件,鼓勵他們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2、加快發展第三產業。開發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機關單位后勤服務、社區公共管理服務和各類社會中介服務等就業崗位,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繼續發展傳統服務業,加快發展物流配送、大型超市等商貿服務業和餐飲服務業。充分發揮我省的旅游資源優勢,將旅游業作為我省促進再就業的重要渠道。

          3、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服裝加工業、農產品加工業、食品加工業等具有市場前景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企業。依托街道、鄉鎮、社區服務等興辦新型勞動密集型企業。

          4、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完善政策體系,創造寬松環境,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培養一批創業帶頭人通過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帶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5、推行靈活的就業形式。為適應當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需要,要研究新的勞動關系表現形式,實行靈活的工資支付辦法,健全滿足新的就業形式需要的社會保險制度。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拓寬就業渠道,擴大就業范圍。

          6、增強國有經濟吸納勞動力能力。支持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在主輔分離過程中,利用非主業資產和閑置資產興辦經濟實體,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大中型國有企業可以建立不同類型的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型企業,開辟新的就業空間。發揮行業優勢,組建行業勞務中介組織,幫助大中型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實現再就業。

          7、積極擴大勞務輸出。各級政府要發揮我省區位優勢,促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務輸出服務體系和收集、勞務信息網絡,培養勞務輸出品牌,與京、津等城市建立穩定的勞務協作關系,推進勞務輸出工作。就業壓力大的地區和獨立工礦區,可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到有勞務需求的地區就業。勞務輸入市、縣可以對口招收獨立工礦區的下崗失業人員。努力開辟國際勞務市場,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到境外合法就業。

          8、發展外向型經濟。優化對外開放環境,吸引外部投資增加就業。

          9、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就業。完善小城鎮就業服務制度和勞動保障制度,增強小城鎮就業凝聚力,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到小城鎮創業或實現就業。

          10、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建立企業空崗報告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清理后勤崗位上使用的退休職工。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和清理使用的退休職工騰出的就業崗位主要安排年齡偏大、再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

          企業要建立空崗報告制度。企業空余工作崗位要及時向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三、加大再就業扶持政策力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五)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1、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2、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和《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下崗失業人員本人申請、持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相關材料分別由企業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統一組織申報。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填寫《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審批表》,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由省統一印制、統一編碼、統一管理,免費發放,全省通用。各級政府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檔案和再就業數據庫,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實施動態管理。

          3、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管理。各級政府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嚴格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采取各種形式騙取國家資金和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個人,要嚴肅查處,除沒收非法所得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證機關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合伙承包開發荒山、荒地、荒沙、灘涂、水面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的,自有收入時1至3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2、省和各設區市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部門籌集。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對各市擔保機構的業務指導。省級擔保基金的使用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規定。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組建市級擔保機構,承擔屬地下崗失業人員貸款擔保。擔保基金數額依據本地享受擔保對象數量確定。

          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需要貸款的,可按規定程序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對從事微利項目的財政據實貼息,展期不貼息。擔保最高限額為擔保基金的5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開辦此項貸款業務。

          3、各級政府在規劃城市建設和整頓市容時,要統籌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經營場地問題,為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省、設區市的土地、城建和工商管理部門要制定具體的扶持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培育性場所。新辦貿易市場一般安排不低于20%的攤位以最低價格租給下崗失業人員。

          4、全面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免收費政策。省、設區市財政、價格部門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認真清理,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免收費用的具體項目。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經物價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示,按最低標準收取。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強制服務收費、強行集資、攤派或推銷書刊、報紙等。

          5、各級政府要設立專門窗口,簡化審批程序,公示辦事時限,采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性辦完工商、稅務、社會保險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自主創業的指導,提供相關政策咨詢。

          (七)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1、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稅務機關審核,辦理3年內企業所得稅減征手續。

          2、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稅務機關審核,辦理3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手續。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根據招用人數,按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3、對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并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證明》后,從再就業資金中按招用人數提供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招用非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是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八)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稅務機關審核,辦理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手續。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九)上述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和減免稅費的政策暫定執行到20*年底。

          (十)突出重點,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再就業援助。

          1、符合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條件的男性50周歲以上、女性40周歲以上的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并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注明。

          2、由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以及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所設立的就業崗位要優先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

          3、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于國有企業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崗位補貼每人每月100—300元,具體補貼數額由各市確定。

          有單位依托的,由單位比照服務類企業申領程序辦理;沒有單位依托的,其個人檔案交當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管理,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負責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繳費申報。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收代繳,并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比照服務類企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程序辦理。

          4、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非國有企業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是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十一)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跟蹤管理。

          1、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的和拒絕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介紹工作的,停發基本生活費。

          2、用人單位在享受減免稅和社會保險補貼及崗位補貼期間,提前與下崗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稅務部門按規定調整用人單位已享受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停止對該職工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現有服務型企業因裁減現有人員而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后職工人數未增加的,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3、省內跨行政區域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所在地所有再就業扶持政策。

          (十二)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將促進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設區市、縣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的再就業資金要滿足當地再就業工作的實際需要。各級財政部門還要安排資金,用于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費與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

          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規模不減,在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一部分用于促進再就業。失業保險基金可用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其中,用于促進再就業的資金與按規定用于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資金一并納入再就業資金統籌使用。

          四、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

          (十三)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適應長期艱巨的就業、再就業任務要求,省、市、縣政府要將勞動保障部門目前分散設置的就業服務機構,按照“統一機構、名稱、職能、規格”的原則建立統一的就業服務局。各級財政要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設立勞動保障事務站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勞動保障事務站列為財政基本保證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由設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方案,商同級編制、財政部門解決。社區居委會聘用1—2人為勞動保障協助員。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社區居委會聘用協助員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當地財政安排。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和居委會聘用的人員必須經過統一的業務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十四)各級政府要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

          1、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在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中,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凡介紹經認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成功,并簽訂半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由當地再就業資金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介紹下崗失業人員到境外就業滿一年以上的可給略高于省內補貼標準的補貼。

          2、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均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承擔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業務。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要在批準的培訓工種范圍內,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定向培訓任務。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根據培訓機構接受培訓人員的身份證明、培訓合格率、培訓后再就業的有效證明,經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再就業培訓補貼。

          3、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制度。對有開業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開展創業培訓和開業指導,提供項目咨詢、小額貸款和跟蹤扶持等服務,加快培養一批創業帶頭人。

          4、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提供的其他免費服務,按其提供的服務數量、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實際效果,經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機構會同財政部門評估考核后,由再就業資金給予補貼。

          5、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其他免費服務補貼,從當地再就業資金中列支,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確定。

          (十五)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各類欺詐行為。加大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規范執法監察行為,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隨意壓低和克扣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充實加強各級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的人員,保證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的落實。

          五、統籌兼顧,搞好就業的宏觀調控

          (十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當地政府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批準。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序。正常生產經營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人員裁減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國有大中型企業一次性大量減員的,要制定被裁減職工就業安置方案,并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減員的具體數量或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各地要按屬地管理原則,將中央、省屬企業的再就業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省屬企業關閉破產,由地方和中央、省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班子,負責協調離退休人員管理、職工安置等工作。

          (十七)省、市兩級建立城鎮勞動力抽樣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城鎮勞動力抽樣調查,及時反映全省及各地的就業和失業動態變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在下崗失業總量接近或超過警戒線時,各級政府要及時采取措施緩解矛盾。

          (十八)在重點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同時,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制度,統籌兼顧城鎮新成長勞動力的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工作。各類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鞏固“兩個確保”,積極穩妥、分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

          (十九)各級政府要繼續按照“三三制”原則落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為協議未到期在中心的下崗職工按時足額發放基本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從本《實施意見》發文之日起,凡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都要出中心,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系又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各級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三三制”資金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的辦法和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十)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在按照現行政策繼續堅持協議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原則下,以確保穩定為前提,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促進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向失業保險并軌。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在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30年、實現再就業有困難的,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后可由原企業辦理內部退養。職工與企業簽訂內部退養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可實行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以下簡稱“協保”)。本人不愿內退或“協保”的,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進入失業保險。特困企業支付內退職工退養費和“協保”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解除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確有困難的,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

          (二十一)依法實施破產和改制的企業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破產企業在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時,要包括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國有企業改制時,其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與在職職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

          (二十二)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起,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新的減員原則上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七、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二十三)完善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下崗失業人員離開企業時,其過去的社會保險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繼續保留,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新的用人單位負責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二十四)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有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市居民都應納入保障范圍。各級黨委、政府要解決特殊困難群體在生活保障以及醫療、住房、取暖、子女入學、水電煤氣等方面遇到的問題。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各設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