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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強法治區政構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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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強法治區政構建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33號,以下簡稱《意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步伐,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意見》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意義

          1、提高認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意見》總結了近6年推進依法行政的成績和經驗,分析了建設法治政府面臨的形勢,明確了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為嚴格具體的要求,是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建設法治政府的綱領性文件。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貫徹《意見》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和要求落到實處,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二、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2、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貫徹落實《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意見》和建設法治為主線,緊緊圍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奮斗目標,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行政監督和問責,為加快建設殷實和諧經濟文化強區創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

          3、基本要求。堅持執政為民的理念,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出發點;維護法律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把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又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適應新的經濟社會形勢;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當,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做到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提高行政服務效能,維護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

          三、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4、全面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各級各部門要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由法制機構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會前學法、舉辦法制講座或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等形式,組織學習法律知識。領導干部集體學法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舉辦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每年不少于2期。

          5、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擬任各級各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每兩年要進行一次法律知識測試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并將測試和考察情況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之一。

          6、完善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要參加由區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組織的公共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和本系統、本部門組織的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才能上崗執法。

          7、健全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知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個學時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結合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區政府法制機構每兩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專門法律知識培訓。有關單位要把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考試成績作為考核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四、完善決策機制,提高依法決策水平

          8、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科學、合理地界定各級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完善政府行政決策規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限、程序、時限、決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規定并對外公布,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行政決策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系統全面地掌握實際情況,深入分析決策對各方面的影響,認真權衡利弊得失。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9、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和聽證制度。在作出重大決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況緊急外,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聽證參加人要有廣泛的代表性,聽證意見要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要規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10、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11、堅持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12、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或停止執行決策。

          13、建立行政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五、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

          14、健全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抵觸;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施行。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執行。

          15、健全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必須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下載。各級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16、健全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鎮政府和區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區政府備案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公布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區政府法制機構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通過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每年組織檢查一次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要暢通舉報違法規范性文件的渠道,積極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認真接受群眾監督。

          17、健全完善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每隔兩年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規范性文件,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規范性文件標注有效期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18、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各級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要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危害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權益,適應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要求,樹立行政機關公正、文明執法形象,著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19、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各級各部門要強化程序意識,從完善行政執法登記制度入手,加強程序制度建設。要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健全行政執法調查規則,規范取證活動,保障程序公正。要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工作。要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盡力避免或者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加強執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要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堅持文明執法,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

          20、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缺位和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充分發揮行政指導、行政協調的作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強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建立行政執法的告知、聽證、回避、時效、救濟等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21、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和機制。加強行政執法投訴網絡建設,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和文書,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的立案、調查、決定、處理等制度,加強對行政程序和行政行為合理性的監督,使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完善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作用,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為先進單位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過錯形式、行為性質、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七、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和行政服務體系建設

          22、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包括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城鄉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財政預決算,公共支出、基本建設支出、行政經費支出的預算和執行,重大項目審批和實施,涉及社會生產生活、與企業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要公開透明。對人民群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復,并做好相應服務工作。

          23、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信息保密審查、信息協調、信息公開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在公開內容、形式、程序、時間、監督方式、考核獎懲等方面實現規范化和制度化,保證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推動陽光政務,促進行政權力運行公開化、透明化。

          24、推進辦事公開。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寬辦事公開領域。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部門都要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程序、結果、聯系方式、工作紀律、監督舉報和投訴的途徑及處理情況。要規范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通訊、金融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范、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辦事公開。

          25、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探索建立區域性公共服務統一平臺,按照公開透明、信息共享、運行規范、監管有力的原則,整合各類公共服務機構,將公共工程發包、土地招拍掛、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社會保障等事項納入統一的公共服務平臺,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切實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26、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整合、歸并部門內部行政審批職能,按照“應進必進、進必授權”的要求,行政審批項目必須進駐區行政服務中心,部門對窗口人員的授權必須落實到位。拓展區行政服務中心職能,對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便民服務事項,要納入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創新政務公開方式,推行網上電子審批、“一個窗口對外”和“一站式”服務,推進聯網辦公、聯網審批、聯網監管,降低行政成本。加強區行政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提升區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水平,努力將區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成為政策咨詢、服務指南、信息查詢、業務辦理、投訴建議的綜合性服務平臺。

          27、規范鎮、街道、開發區行政便民中心建設。規范和完善行政便民中心建設,達到“五個統一”的建設標準,即:進廳事項統一,管理制度統一,組織機構統一,辦公設施統一和中心標識統一。切實做到機構定崗定責,人員落實到位;規章制度齊全,監督管理嚴格;辦事程序規范,上下銜接暢通;辦公設施達標,大廳管理有序。

          八、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

          28、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各級各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對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各級各部門要主動向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

          29、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必須自覺履行。

          30、加強專門監督。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審計部門要著力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審計、重大投資項目審計、金融審計等工作,加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公共資金的專項審計。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察,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

          31、強化社會監督。各級各部門要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行政機關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32、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33、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完善行政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調解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權責。建立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

          34、發揮行政復議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實現行政復議與信訪工作的有效銜接,及時發現和依法化解涉行政信訪案件,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維護社會穩定機制。針對不同情況,采取靈活措施,將行政糾紛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對于年代久遠、標的較大、涉及面廣、關系復雜的行政爭議和糾紛,以及苗頭性、傾向性、群體性涉行政問題,要積極引導,運用行政復議手段依法解決。

          35、暢通行政復議受理渠道。依法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簡化行政復議申請手續,積極探索郵寄申請、網上申請等方便當事人的程序。探索行政復議下移的有效措施,嘗試在部分鎮、街道、社區、村設立行政復議受理點工作。加強對行政復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及時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為。

          36、依法公正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要重事實、重證據,深入調查,重大復雜案件要聽證審理,做到審理程序嚴謹,制作法律文書規范。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不斷加大行政復議調解、和解的力度,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

          37、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實現行政復議工作體制、機制的全面提升。根據行政復議工作需要,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一般案件2名以上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審理,重大復雜案件3人承辦。行政復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積極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工作,創新行政復議體制機制。

          38、加強行政復議的指導和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分析制度,認真落實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建議書。對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建議書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39、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訴訟義務,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依法積極應訴,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涉及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要出庭應訴。

          十、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40、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體制和機制。各級各部門必須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地加以推進。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各級各部門都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實行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將依法行政任務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對違法行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1、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導。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形成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科學機制。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每年要向區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要大力表彰先進,鞭策后進,積極挖掘和培養先進典型,發揮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推動依法行政進程不力、違法行政問題較多的部門和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

          42、加大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依法行政考評指標體系,將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區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強化對依法行政的考核。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完善考核機制,科學設定考核指標,細化考核標準,要把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與獎勵懲處、晉職晉級、提拔任用掛鉤,增強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推進依法行政的責任心和自覺性。

          43、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把依法行政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其開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條件。要按照中辦、國辦有關文件的要求,加大對法制干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視選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制干部進入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中充分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44、大力開展依法行政的宣傳調研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依法行政的基礎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種有效形式深入開展,確保取得實效。對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創新性做法和典型經驗要及時推廣,廣泛宣傳;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依法行政熱點、難點問題,適時組織新聞媒體進行深度報道;對重要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實施前都要進行廣泛宣傳,努力營造學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按照市政府規定,每年3月22日為“依法行政宣傳日”,進一步強化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宣傳。通過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切實增強公民依法維護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推進法治建設。加強依法行政理論研究,緊緊圍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服務效能等依法行政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調查研究,探討新思路、新方法,推動依法行政理論創新,用不斷發展的科學理論指導不斷發展的實踐。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依法行政文件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深入調研,認真分析總結我區依法行政第四個五年規劃實施以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抓緊做好第五個五年規劃的調查研究工作,科學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年度計劃、方案和措施,明確工作重點、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努力使我區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