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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管理制度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保險管理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保險管理制度

          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未參加我市城鎮各種形式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均可依據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各類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高中、職業高中、學制在兩年以上的民辦中專及職業技能學校)的在校學生(含本市農村戶籍和非本市戶籍的在籍學生,不含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學生),具有我市城鎮戶籍的嬰幼兒(不含出生28天以內的新生兒)、學齡前兒童及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簡稱未成年人);

          (二)具有我市城鎮戶籍的其他非從業居民。

          第二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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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局旅游意外保險管理制度

          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年2月,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了《關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華旅游期間統一實行旅游意外保險的通知》,確立了旅游意外保險制度。*年10月15日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后頒布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這項制度。*年5月13日,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頒布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完善了該項制度,使其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意外保險制度(以下簡稱保險制度)所稱的旅游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時,為保護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技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在中國境內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都應遵守《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

          1.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其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療費;(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4)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5)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險中上述各項賠償的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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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成建制農轉非居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整體轉為居民委員會所屬的農轉非居民。

          第三條《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參保單位是指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農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組等獨立核算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指“村改居”單位,其他城鎮居民委員會不納入參保范圍。“村改居”單位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征服兵役人員、在校學生外,必須全員進行參保。

          “五保戶”、“低保戶”人員暫緩參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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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不斷完善我縣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和*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9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重點解決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不建個人帳戶。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縣本級統籌。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消費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籌資標準。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第二章參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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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保障廣大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暫行)》(**州政發[**]56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設在本縣境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都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保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縣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支付和管理,具體費率根據本縣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予以確定,并隨著經濟及社會事業的發展和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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