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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局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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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廉政建設,抑制腐敗現象,保障農村的穩定和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條例、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農村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職能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是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是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審計評判的依據。

          第二章制度

          第一條年度收支預決算制度。村(經濟聯合社)實行年度收支預決算制度,每年初3月份,由村(社)委會提出本年度收支預算報告依法提交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經表決批準后執行。并在下一年度把本年收支預算完成情況及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向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編制預算原則:量入而出,略有結余,支出絕不能大于收入。

          第二條財務審批制度。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規范審批手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限額審批制度。

          (一)非生產性開支

          按一次性開支100元以下(含100元),由分管財經副主任審批;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任審批;一次性開支200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由村委主任、書記共同審批,由村主任審核簽名支付,書記主任交叉任職的由分管財經副主任審批;一次性開支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村兩委會集體審批,由村主任簽名支付;一次性開支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主任審核簽名支付;超過10000元以上由村成員(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形成會議決議記錄,由主任審核簽名支付。

          (二)生產經營性開支

          生產經營投資是指購建廠房、商鋪、林果場、魚塘、有價證券,聯合開發房地產、廠房大修理項目等。

          1、一次性開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審批;

          2、一次性開支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主任書記共同審批;

          3、一次性開支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由村兩委會研究同意,做好會議決議記錄,由村主任審核簽名支付;

          4、一次性開支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做好會議決議記錄,由村主任審核簽名支付;

          5、一次性開支30000元以上,由全體成員(戶主)會議討論決定,形成會議決議記錄,由村主任審核簽名支付。

          (三)每項支出列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生產性投資開支要有合同書、結算清單。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開支,理財監督小組不以報賬。如給予報賬,由批準人、會計、出納、理財小組長按規定各自承擔本職責任。

          第三條財務收支報帳制度。各鎮實行農村會計制與電算化后,由鎮經管辦(農財辦)負責記帳工作,健全財務收支報帳制度。

          每月的5號以后10號以前,為各村(經濟聯合社)報帳時間,各村(經濟聯合社)報帳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到鎮經管辦報帳。

          辦理報帳前,各村(經濟聯合社)必須完成上月現金、銀行存款收支記帳工作,填寫出納報帳單,交村委會文書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復核并簽名后,再由文書和出納(報帳員)將上月的收支單據等資料送到鎮經管辦(農財辦)辦理報帳手續,定期核對現金余額。

          鎮經管辦(農財辦)對各村(經濟聯合社)報上來的原始憑證進行復核,主要復核收支是否清楚、平衡,手續是否完備,開支是否合法,復核無誤后填寫移交清單,會計按會計科目、會計電算化程序進行錄入電腦,每月10號前完成各村(經濟聯合社)的會計核算工作,并在村(經濟聯合社)公開專欄予以公布。

          第四條資金管理制度。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

          (一)現金管理

          1、收付合法的原則。包括兩涵義:一是現金的來源和使用必須合法;二是現金收付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

          2、錢賬分管的原則。會計管賬及負責開出收款收據單據,出納管錢及收付工作和現金保管工作,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3、收付兩清原則。要做到復核原始憑證內容、日期、編號、數量、單價、金額(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單位簽章。收付款當面點清。

          4、日清月結原則。對每天發生的現金收付業務,要記入現金日記賬及現金公布賬,結出每天的庫存現金余額,并把賬面現金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余額核對,保證賬款相符。

          5、任何借款必須形成文字借據。村干部因業務需要臨時預借(領)資金時,須經集體經濟組織分管負責人審批,負責人因業務需借(領)資金,自身不能直接審批,應由主要領導審批,預借(領)款必須在公務完畢后七天內結清,超過三個月的作挪用公款處理;對村民或村民以外的借款必須由兩委會全體通過,超過3000元以上的經村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6、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的現金不準公款私存。

          7、不準以“白條”抵庫。

          8、不準設“賬外賬”和“小金庫”。

          9、嚴格控制庫存限額:預留備用金限額1000元。

          (二)銀行存款管理

          1、本村組集體的資金,在縣農村信用社(網點)等銀行部門開設支票賬戶,并辦理印鑒支款手續,實行三人(村主任、會計、出納)共管。

          3、在縣農村信用社(網點)等銀行部門開立的賬戶,只限本村(組)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使用。

          4、按時與開戶銀行對賬,保證賬款相符。

          第五條票據管理制度

          (一)收入票據管理。以鎮為單位,村統一使用,收入票據由各鎮政府統一印制、管理,仿效國家發票管理辦法,實行領用核銷登記管理。

          1、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設立收入票據發出及存根核銷登記本,由專人負責登記管理,監控各村收入票據的使用情況,杜絕使用其他票據或白條收取收入的情況,從源頭上監控收入。

          2、村設立收入票據購入、領用、發出及存根核銷登記本,由會計負責票據的購買和保管。

          3、收入票據購入、領用、發出時,會計要及時在登記本中登記所購入、領用、發出票據種類及票據號碼。

          4、收入票據使用情況先由會計審核,再經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才可核銷。

          (二)支出票據管理

          1、原則上每項支出都要有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

          2、小額度100元以下難于獲得發票的開支,可自制支出證明單列支。

          3、工資報酬、補貼、獎勵、會議補助,以原始的簽收表入賬。

          第六條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年度終了后,會計人員應及時將本年度的會計檔案整理好。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登記薄和其他會計賬薄;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報表等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二)嚴格檔案的查閱手續,除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需要查閱檔案外,其他單位和個人要求查閱檔案的,須經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將查閱情況進行記錄。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財務檔案,財務人員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

          (四)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由本單位會同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為永久性保管。

          (五)會計人員調換的,會計檔案由新會計人員接管,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集體資產產權及運營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評估、經營和管理工作。

          (二)凡屬集體所有的資產,一律要入賬進行賬內核算管理,發現未納入賬內核算的資產,要按財經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入賬核算,對帳實不符的資產要進行重估,并做好入賬核算。

          (三)集體的財產物資要通過建立總賬、明細賬(登記簿)進行管理,并要有專人負責保管。

          (四)健全財產物資入庫、保管、領用手續。入庫時應清點驗收,出庫時應經批準并由領用者簽名。

          (五)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為他人擔保,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為他人擔保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六)集體資產的重大投資項目(購建、承租等)、經營方式(出租、發包、股份合作等)、財產處置(變賣、轉讓等)、出借等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購建集體財產或集體資產的出租、發包、變賣、轉讓等,要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并要簽訂書面合同(協議),同時要按規定收取承包金、租金、占用費或折舊費。

          (七)對非經營性的集體資產的使用要簽訂資產管理責任書,落實和明確集體資產保值管理責任。

          (八)集體資產投入的管理

          1、合理確定投入規模和投資方向,確保集體資產投入的數量和方向既符合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規定,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2、投資額或出資額超過20000元以上的項目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否則,造成的損失,由決策責任者負經濟損失責任。超過50000元的投資項目,同時還要報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3、投資項目、方案和資金來源等應在實施投資前10日內張榜公布。

          4、對投入過程進行監控,把投入總額盡量控制在已定方案的范圍內,如若額外增加投入,須經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超過10000元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九)固定資產要嚴格按會計制度提取折舊費。

          第八條財會人員任用、管理、報酬制度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設置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包括會計員、出納員等;會計員、出納員之間不得互相兼職。

          村會計人員的任免和調換:1、經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進行農村會計業務考核,報縣農村財務管理與審計辦公室核準農村會計人員資格,發給合格證;2、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沒有取得農村會計合格證人員不得聘用;3、會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因村委換屆而換人,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如確須調換,按罷免規定程序進行,村委會提出調換理由交成員(村民)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財務人員(含聘用)按村干部管理。享受與村其他干部同等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財會人員匯報制度

          會計員:每次結算后,應根據本次的結算情況口頭向村書記、主任匯報。匯報內容:承包款的收取情況,收支的運營情況,財務管理的執行情況。

          出納員:每次結算后,應根據本次的結算情況口頭向村書記、主任匯報。匯報內容:本次結算期的收支情況,會計開出的收款收據收取情況,開支原始憑證的報賬情況,現金結余情況,臨時借款結轉情況。

          第十條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財經紀律;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學習,積極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業務素質,做好本職工作;敢于堅持原則,反對侵犯集體經濟和農民利益的行為,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斗爭。

          (二)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財會人員負有一定的責任。

          (三)財會人員在村兩委會領導下,每月(季)5號,組織各村(組)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人員過財務日,審查每月(季)財務收支單據,原始單據是否手續齊全(簡單用途、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是否越權審批。經審核無誤后,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在現金公布表理財小組欄簽名。然后按照《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的要求,做好記賬憑證,科目余額表,根據總賬及明細賬,做好財務收支明細表(一式三份),每月(季)18號前張榜公布。年終后18日前做好資產負債表、收益分配表及債權、債務、固定資產明細表張榜公布。同時,過錄電腦,按電腦軟件設置的程序,做好財務收支明細表和收益分配表,每月(季)18號前張榜公布。年終后18日前做好資產負債表及債權、債務、固定資產明細表張榜公布;與此同時做好手工賬。

          (四)出納員要根據村制訂的財務開支制度、原始憑證在報銷時,檢查單據是否合符原始憑證的要求,即開票日期、數量、單價、金額(大寫、小寫)是否相符,制票單位簽章。

          (五)出納員要審查原始憑證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即有簡單用途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名、有無越權審批,具備齊全四要素,方可接單付款,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出納員要承擔重大的責任。

          (六)出納員原則上庫存預留備用金1000元,超過部分及時存入銀行。若不按規定存入銀行,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出納員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民主理財、監督制度。村組集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監督的原則,以保障全體成員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是對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代表機構,它有權監督財務制度的實施情況;有權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成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賬目。村組集體的重大財務事項,應報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查。

          (一)民主理財監督方法

          1、熟悉財務法紀規章,掌握本組織的年度收支預算,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2、對應相關制度、規定,審核收入、支出單據。對收入單據,審核收入數量的真實性;對支出單據,審核是否真實,是否符合相關制度、規定,開支審批手續是否完善齊全。

          3、簽名蓋章。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一定要對審核的單據簽名蓋章,注明“同意入賬”字眼,不能只看單不簽名。

          (二)審核如下內容有沒有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1、集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的;

          2、集體的1萬元以上大額借入款;

          3、由于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實無法追還,或由于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

          4、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

          5、2萬元以上大額對外投資項目;

          6、會計人員的任免和調換;

          7、預算外1萬元以上的財務開支項目;

          8、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

          9、村組干部的報酬、福利;

          10、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三)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對合理、合制度和規定、手續齊全的開支單據,不能拒絕簽名蓋章,如有違反,村委會有權向村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動議,直至啟動法律程序罷免。

          第十二條民主理財監督人員選舉任用、管理、工資、福利待遇制度。村組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成員選舉工作必須在村支部的領導下進行。

          (一)村支委匯同村委會制定選舉方案、提名推薦侯選人,協商確定候選人,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本村理財監督人員設5人,產生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后,由民主理財監督成員內部選舉產生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組長。投票選舉的結果在村務公布欄中張榜公布,并報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村級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有權對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進行罷免。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每三年選舉一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

          (二)根據《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第十一條規定:“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的報酬,采用誤工補助的辦法。補助標準由村組集體確定,報鎮人民政府備案”。結合本村實際,采用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實行年度補貼制。具體標準由各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第十三條民主理財監督人員匯報制度。村組理財監督機構規定在每月(季)初5日為理財日,集中對本月或本季發生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審核。在每月(季)10日把本月(季)審核情況上墻張榜公布。

          (一)匯報檢查本月(季)村組集體經濟的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成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財務收支與審批手續是否完善、開支費用是否合理等情況;

          (二)匯報本月(季)財務收支公布情況。

          (三)對村組集體重大財務事項,應報成員(村民)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和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民主理財監督人員崗位職責制度。理財監督人員應熱心為本組織成員服務,處事公正,遵守紀律,代表群眾依法進行理財監督。

          (一)對村委會(經濟聯合社)執行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狀況;

          (三)列席村委會(經濟聯合社)會議,參與村(社)委年度收支計劃編制工作;

          (四)向本組織成員(村民)會議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

          (五)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報告本組織理事機構的違法舞弊行為;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一)凡屬集體的債權債務,一律要納入賬內核算管理,不得賬外核算管理。

          (二)及時清理各種應收應付款項,對各種拖欠款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催收。對一時無法收回的,應訂立還款協議(合同),限期回收;確實無法收回的,要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經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核銷,并報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三)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預借(領)集體資金而形成的應收款,必須在公務完畢后七天內結算,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四)對各種應付款要定期清理,按時償還并及時化解不良債務。

          (五)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擅自舉債,集體經濟組織舉債10000元以下的,須經村兩委會干部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討論通過,舉債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否則,造成損失,由舉債責任人自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管理制度

          (一)這里指的合同是家庭承包土地以外的涉及集體資產的專業(門)合同。家庭承包土地合同按《土地承包法》操作。

          (二)合同的項目、方案、方式、期限和條件,應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民主議定,公開招(投)標,由法定代表人具體實施。公開招(投)標的專業承包合同,應在招(投)標前10天將方案張榜公布,任何人不得仗權壓價和壟斷承包,招(投)標結果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三)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并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構鑒證,一式三份,除雙方各執一份外,一份由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存檔。

          (四)建立合同登記冊,對合同造冊登記保管。合同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對所有的合同按年度順序編號,造冊登記保管,造冊時列明對方單位名稱、合同項目、標的、合同期限等。

          (五)定期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按期做好結算工作,提高合同兌現率,并要按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六)村(經濟聯合社)合同檔案由村會計負責管理。

          (七)簽訂合同程序

          1、村級合同:

          (1)由村(社)委會自己或請法律顧問起草發包(租)合同初稿。

          (2)兩委成員會議討論合同初稿。(請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人員參加討論)

          (3)合同主要內容上墻公布。(不少于十天)

          (4)視項目內容及標準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通讀合同書,由會議表決或簽名認可通過后由村(社)委會執行,民主理財小組監督實施。

          (5)合同簽訂時由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鑒證。

          2、村民小組(社)合同

          (1)由組(社)委會自己或請法律顧問起草發包(租)合同初稿。

          (2)召開組(社)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合同稿,請村(社)委會派領導參加參與討論。

          (3)定稿上墻公布。公布內容:發包(租)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方式,經營標的、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公布時間不少于10天。

          (4)召開戶主會議,由會議表決(簽名認可)通過,由組(社)委具體執行。

          (八)村(經濟聯合社)、組(經濟合作社)違反本制度規定簽訂合同,視為無效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由村(社)主任、組(社)長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制度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益概念,它是以一個會計年度內(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該經濟組織的收入總額與支出總額相抵后的差額,用公式表示為:

          收益總額=總收入-總支出=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資凈收益+其他收入-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本年收益+上年末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

          可分配收益總額-國家稅金=凈分配總額

          (二)收益分配方案計提標準:計提公積金占凈分配總額的40%;計提公益金占凈分配總額的10%;計提應付福利費占凈分配總額的15%。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

          村經濟聯合社(村委會)收益分配方案,以照縣農業部門規定的計提標準,由社(村)委會提出草案,經(村、支委)兩委研究同意,依法提交社員成員代表(戶主)大會討論,并進行表決通過后由經濟聯合社(村委會)具體執行。

          (四)村民小組(經濟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批準,參照村經濟聯合社的規定程序進行,村經濟聯合社(村委會)有權監督村民小組(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訂和執行。

          (五)沒有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表決批準的分配方案,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不予認可,村委會(經濟聯合社)組(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負完全法律責任。

          (六)村組集體征地補償款不能作為經營利潤分配,只能作為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十八條審計制度

          委托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進行如下審計:

          1、一年一次的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2、村民(成員)代表訴求的專項審計;

          3、債權、債務、固定資產增減情況審計;

          4、村委主任任職屆滿時的離任審計;

          5、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九條招(投)標制度

          (一)凡屬本村(組)出資(籌資)1萬元以上的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廠房、門店建設及維修工程,都實行公開招(投)標施工建設。1萬元以下由兩委會與民主理財小組研究決定。

          (二)招(投)標項目名稱、投資(工程)數額、建筑工期、質量指標、決算方式與鑒理驗收方法。要上墻公布10天。有些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等傳媒廣而告之。

          1、村委會按議事權限,召開村民(成員)大會或村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批準執行,由民主理財小組監督實施。

          2、一次性投資50萬元(建廠房1000平方以上)原則上進入縣鎮招(投)標交易市場。

          3、招(投)標結束,完善合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