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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黨和國家的檔案,把檔案館真正建設成永久保管檔案的基地、黨和國家各項工作利用和研究檔案資料的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檔案是檔案館開展工作的物質基礎,*市檔案局(館)負責本區域內的檔案資料的接收和征集工作。
第二條檔案館接收征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的前提下,除國家專業檔案館接收,征集范圍內的檔案外,本館接收征集本區域內的一切具有歷史憑證作用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形態的檔案,建立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體系,為黨和國家積累檔案資料。
第三條*市檔案館接收征集檔案的范圍。
(一)中共*市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協、市總工會、共青團*市委員會、婦聯等機構及其工作部門和直屬的臨時性單位形成的檔案;
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案件、訴訟檔案除外)形成的檔案;
經協商同意接收市各派形成的檔案;
(二)*市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的派出性單位形成的檔案;
(三)*市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所屬的獨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從事某項事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檔案;職能、性質、任務相同、相近的一般工廠、中小學、商店等單位、選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單位接收;
(四)各鎮形成的檔案;
(五)屬地方和中央或省主管部門雙重領導的單位形成的反映*市某項(某方面)事業或建設活動的檔案;
(六)經協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有代表性的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個人、專業戶形成的有進館保存價值的檔案;
(七)本區域內的撤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破產、倒閉企業)的檔案;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本地區革命歷史檔案、舊政權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本地區各種社會團體、組織、企事業單位的檔案;
(九)*市地方性史志,有特色的家譜、族譜;
(十)《*市名人檔案收集范圍》內所列的人物檔案;
(十一)反映本地區歷史面貌的各種資料。
第四條根據《檔案館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檔案館接收現行立檔單位永久、長期保管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檔案。接收撤銷(破產)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除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不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外)的全部檔案。
第五條檔案館在接收、征集有關單位檔案的同時,接收征集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及其立檔單位歷史的各種資料。
第六條檔案館在接收有關單位檔案時,為保證進館檔案的質量,必須做好檔案進館前的審核,調整保管期限工作,并注意以下幾點:
(一)凡列入檔案館接收征集范圍的單位,其反映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各種形態的檔案,原則上一律進館。
(二)凡列入檔案館接收征集范圍的單位之間相互發送的重要文件,除請示、批復者外,一般只由發文單位歸檔進館,收文單位上述檔案不予進館。
(三)上級領導機關、專業主管部門發給本級的文件,分別由本級黨政機關和專業主管部門歸檔進館,其它機關保存的上述檔案,原則上不進館。
第七條檔案館接收立檔單位檔案的同時,接收與檔案相關對應的檔案目錄(紙質目錄和電子目錄)。
第八條檔案館接收檔案時間(一)現行立檔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一般情況下,自檔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存10年左右向檔案館移交。(二)撤銷(破產)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檔案,在該單位撤銷后六個月內,破產單位在清算結束并按規定整理后移交市檔案館。
(三)現行立檔單位形成的重要特殊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接收時間由檔案館根據實際另定。
第九條檔案館根據已確定的接收征集范圍,編制被接收征集單位名冊,確立進館序列。
第十條本細則如有不完善或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按上級有關規定為準并由檔案館負責補充和修改。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1987年12月28日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縣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