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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著力解決部分領導干部不會干事、不愿干事的問題,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愛崗敬業、爭先創優的責任意識,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全縣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單位)擔任實職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為”,是指因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沒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和階段性工作目標,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不作為、亂作為和不會作為等情形。
第四條實施“無為”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無為”,應當視其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責任追究:
1、不重視學習。主要是:不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對縣委、縣政府總體工作部署和階段性工作目標要求及下發的各類文件不認真及時學習的;在縣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的理論知識和業務知識考試測試中成績不合格的;不認真參加上級組織的集中統一學習活動的;不認真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學習考核制度》規定,對本鄉鎮、本單位干部職工學習抓得不力的;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學習的;無故不按時參加組織調訓的;在各類學習、培訓、考試測試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2、不團結協作。主要是:科級領導干部對主管或分管的重大事項,不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集體研究,獨斷專行、自行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科級干部不自覺服從組織調配,不認真執行集體決策和安排部署的;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影響到班子整體功能正常發揮的;在干部職工中造謠惑眾、詆毀組織、拉幫結派、信口開河、破壞團結的;不參加組織生活會,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監督,黨性觀念和紀律意識淡薄的。
3、不顧全大局。主要是:不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決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造成工作失誤或較大影響的;大局意識差,不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本單位要求開展工作,影響政令暢通的;對群眾信訪和維穩工作重視不夠,對職責范圍或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不及時,調處不到位,推諉扯皮,造成越級上訪和不良后果的。
4、不依法辦事。主要是:不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開展工作,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響的;不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的。
5、不敬業愛崗。主要是:缺乏應有的敬業精神和崗位責任,不能夠自覺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工作的;對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以及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馬虎草率,敷衍塞責,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對群眾的求助和投訴置之不理、拖延不辦,或對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漠不關心、推諉扯皮的。
6、不盡職盡責。主要是: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性事件、災情險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重要情況報告和處理不及時,造成一定影響和不應有的損失的;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崗位職責要求,對所管理的干部職工存在的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不能夠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或工作能力弱,所負責的工作沒有完成年度任務和階段性目標的;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年度責任書考核排名全縣倒數第一、二位的;所負責部門(單位)的工作明顯滯后,位列全市末位的;因工作后進受到省、市通報批評的;領導班子屆中、屆末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連續兩年(次)稱職票在50%以下的;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連續兩年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在人大代表質詢評議、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群眾代表行風評議,以及本單位年度考核中,領導班子或班子成員個人的述職報告未獲得通過的;審計部門進行有關審計時,發現違反財經紀律和有關規定,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的。
7、不開拓創新。主要是:不能夠銳意進取,思路不清,工作長期一般化、始終打不開局面,同本單位過去、同其他鄉鎮或單位縱向、橫向對比,所負責的工作位次嚴重下滑的;工作中違背民意,不注重實效,虛報浮夸,弄虛作假,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不注意改進領導方式方法,作風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和一定后果的。
8、不遵守紀律。主要是:不能夠嚴格遵守領導干部“四大紀律、八項要求”的;無正當理由長期脫離工作崗位且不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請假手續,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均指連續脫崗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脫崗超過30天)、不履行崗位職責,本人又未主動提出辭職的;不能夠自覺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講客觀擺資格無故長期不上班的;紀律松散,上班期間利用辦公電腦、電話玩游戲、聊天等,干部群眾有舉報反映的;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參與賭博和酗酒鬧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9、不清正廉潔。主要是:不能夠嚴格遵守和認真執行中央和省、市、縣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的。
10、縣委、縣政府認定和干部群眾舉報反映的其它應當追究領導干部“無為”責任的行為。
第六條認定領導干部“無為”責任的途徑和方法有:
1、年度考核、組織考察、屆中屆末考察考核,縣委組織的集中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
2、不定期查訪,重大事件、重要工作中的表現等;
3、公布投訴地址,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群眾來信、來訪、來電投訴舉報等;
4、按照縣委、政府制定下發的《鄉鎮、縣委機關、群團組織、政府各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民主測評及結果運用暫行辦法》、《領導干部學習考核制度》等有關規定,達到“無為”責任追究的行為等;
5、根據縣委、政府各項責任書考核意見、上級通報、各方面排名情況等綜合分析;
6、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班子及領導認為應追究“無為”責任的行為等;
7、其他途徑和方法。
第七條認定領導干部“無為”責任的程序是: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由縣委、縣政府相關部門通過上述途徑和方法或對通過上述途徑和方法由有關部門轉來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后,認定科級領導干部“無為”責任,并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意見,由縣委組織部統一匯總,報請縣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
1、不重視學習的“無為”責任和追究意見由縣委宣傳部認定。
2、不團結協作、不顧全大局、不遵守紀律、不敬業愛崗、不盡職盡責、不開拓創新等的“無為”責任和追究意見由縣委組織部認定。
3、不清正廉潔等的“無為”責任和追究意見由縣紀委(監察局)認定。
4、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依法辦事,維護社會穩定、排查矛盾糾紛不力等的“無為”責任和追究意見由縣委政法委認定。
第八條“無為”責任的劃分:
1、一般責任,是指影響較小,危害不大,但有一定不良反應的責任。
2、嚴重責任,是指導致不良影響和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
3、重大責任,是指問題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后果,各方面反響強烈的責任。
第九條對認定為“無為”應追究責任的科級領導干部,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1、對一般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2、對嚴重責任者進行談話,提出誡勉;
3、對重大責任者就地免職或降職降級;
4、違犯黨紀政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5、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