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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化肥市場的宏觀調控,保障農業生產用肥和農民利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加大農業和糧食生產政策支持力度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8]2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實施意見》(吉發[2009]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建立縣級化肥淡季儲備制度,并制定本辦法。
一、淡季儲備原則
1、縣級化肥淡季儲備是指縣政府委托供銷社企業在淡季儲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場銷售。縣級化肥淡季儲備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
2、縣財政局、供銷社(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負責縣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工作,商定化肥儲備的品種和數量,并報縣政府批準。
二、淡季儲備規模
1、縣級化肥淡季儲備以高濃度化肥為主,按照我縣耕地面積43萬畝按15%的儲備量計算,每個年度淡儲總量為3200噸,其中尿素750噸、復合肥1500噸,磷肥750噸,鉀肥200噸。
2、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儲備期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儲企業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適當調整淡儲起止時間。
三、承儲企業責任
1、縣級化肥淡季儲備經縣政府同意后,委托新干縣供銷社農資連鎖企業承擔淡季儲肥任務。委托管理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淡儲協議,約定淡儲化肥的品種和數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委托管理單位要督查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履行日常具體的監管工作。
2、承儲企業須遵照國家或省、市定價政策,原則上從省內化肥生產企業采購,并確保質量達到國家標準。淡儲化肥只限于滿足縣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于縣外。
3、承儲企業要按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合理流向的原則設庫布局,確保淡儲數量到位,并確保儲備安全。
4、承儲企業在化肥淡儲期限內,未經縣政府批準,不能擅自銷售淡儲化肥。承儲企業對淡儲化肥的銷售,要按照縣價格主管部門測算規定的價格執行;必要時,須服從委托管理單位調控,以平抑市場物價,穩定市場供應。
四、淡儲監督檢查
1、委托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要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淡儲期間,承儲企業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單位報送淡儲月報表,必要時須不定期報告購銷儲存情況。
2、委托管理單位要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做好淡儲工作,并督促承儲企業執行協議,完成儲備任務。
3、承儲企業未按照協議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換儲備品種、數量、地點,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儲存情況,委托管理單位取消其承儲資格,扣減利息補貼或資金補助。五、淡儲財務管理
1、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按照信貸原則對承儲企業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淡儲化肥由縣財政給予利息補貼或直接給予資金補助。淡儲化肥貼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單位按照國產尿素、復合肥的出廠價格加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
2、縣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委托管理單位確認的貼息成本、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承儲企業包干。
3、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并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申請表》,同時提供調入化肥的運輸票證、購進化肥票證等相關資料,經委托單位審核后上報縣政府審定。
4、化肥淡儲利息補貼或資金補助由縣財政局在審核通過之日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縣供銷社農資連鎖經營企業。
5、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