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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為了促進我市城市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增進人與自然和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六類。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工作實行分區管理。以塊為主的原則。
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的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市園林局是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規、違章行為進行查處;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制訂年度綠化計劃;指導、督促、檢查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對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申報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林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城市規劃區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凡在本市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外,每人每年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植樹或者其它綠化義務。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不少于四株,或者參加相應勞動量的其它綠化勞動。
由各單位制定,義務植樹計劃。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督促、組織、實施。
應交納綠化費,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綠化勞動的公民。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代行組織完成。綠化費的標準是有固定收入的公民每人每年三十元;下崗人員、無固定收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人員、學生不繳納綠化費,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
第六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綠化費的收繳部門。作為市綠化專項資金,??顚S?,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管理水平。
第八條對于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規劃和指標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規劃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規劃要突出我市特點。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要點、線、面結合,合理布局,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規劃要因地制宜規劃出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負責本單位或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城市內河、海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按國家規定控制。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規劃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
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年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十二平方米。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年,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十三平方米,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七,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條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其綠化用地面積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居住小區還應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一點五平方米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一般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醫院、療養院、學校、科研機構、公共文化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業企業、倉儲不高于百分之十五。交通部門、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的工廠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有關規定營建衛生防護林帶;
(六)市區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公園不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八)應安排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為生產綠地面積,為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九)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第二至六項的規定指標各降低五個百分點。
第十六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城市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批。城市的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化低于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的地形、地貌、水體、植物。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劃審批程序報批,改變規劃不得減少本地段內規劃綠地總量。
第十八條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報市政府批準,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征收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安排易地綠化。具體的補償標準為:建設工程地處建成區內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四百元;建設工程地處建成區外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二百五十元,各縣繳納一百五十元。建設單位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章設計和施工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必須委托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攬綠化設計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核登記。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更要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要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適地適樹的原則,適當配置小品作為點綴。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開工許可要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方可簽發。
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城市各項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和開發住宅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工程投資。投資數額要保證綠化達到基本生態和景觀要求。
第二十三條居住區公園、小區公園是新建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其標準是每平方米綠地二十五至三十元(不含每平方米六元的住宅建設的綠化工程投資)居住區或小區公園的建設費一并納入住宅建設總投資。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監理。必須實行監理制度。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攬綠化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進行審核、登記。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并清理現場。綠化工程施工要符合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范,綠化工程竣工后,應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完成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二十八條已征用的土地暫不能開工建設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在獲得土地使用證后一年內進行臨時綠化。土地使用人應當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綠化土地上建設項目開工時,土地使用人應當持施工許可證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備案。
第四章權屬、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由所在區的綠化管理部門管理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聘專業養護單位負責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各單位自己管理;居住區綠地,根據實際情況可確定不同的管理單位;城市的苗圃、花圃由經營單位或個人管理;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海岸線、河岸兩側、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安排所屬綠地的養護經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綠地養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市、區人民政府及各責任單位每年應當按照綠化設施量和綠化養護定額。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化用地。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永久性占用城市規劃綠地的應當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調整補償同等面積、同等性質的規劃綠地。
方可占用。占用期滿后,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和綠化補償費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其他綠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貳元臨時占地費,經批準臨時占用已征城市預留綠化用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零點五元臨時占地費。并按《臨時占用綠地、砍伐移植樹木及損壞樹木花草補償標準》及《城市綠地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交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樹木。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在其居住區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所有;
(四)單位在自管的公房區域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建設或其它活動確需移植、修剪、砍伐樹木。應經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逐株辦理手續,并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則,申請時必須提交補植計劃或者其他補救措施。
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結案手續。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區內現有綠化及綠化設施損壞的肇事者需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綠化賠償費。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依樹搭建屋棚或者圍圈樹木;
(二)綠地內堆放物體或傾倒污水、廢棄物;
(三)綠地內挖坑、取土;
(四)釘、刻、劃、攀折樹木或者損壞花草;
(五)擅自修剪樹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第三十五條城市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其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確定保護和恢復措施。
需要修剪樹木時,為保證架空管線的安全使用。經綠化行政主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綠化管理部門技術指導下由申請修剪部門修剪。由綠化管理部門剪修的申請單位承擔修剪費用。由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樹木危及管線安全時,為避免發生重大事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特殊情況下砍伐,但要留有現場影像資料,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下進行綠化時,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電力管理部門的要求,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符合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距離的植物。
第三十六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稀有、珍貴的樹木及具有歷史坐標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樹權為國有,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要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保護管理。單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業務技術指導。
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嚴禁砍伐或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城市綠化需要引進、外購調入苗木的依照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辦理苗木檢疫及復檢證明。
以保證生產、引種的樹木、花草等無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城市綠化病蟲害防治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單位和個人負責對其經營管理的園林植物進行病蟲害防治,配合所在轄區園林部門的督導檢查,并接受技術指導。發現嚴重病蟲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轄區綠化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除治。因設備或技術原因無力進行病蟲害防治工作的可向所在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綠化任務。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對未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并處應繳納易地綠化補償百分之五的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給予如下處罰:
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重新委托設計。工程建設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干道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
相應給予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對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給予建設單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無證承攬綠化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單位。給予監理單位工程監理費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并處所占綠地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不予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竣工后的附屬綠化用地未達到規劃確定指標。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除交納易地綠化補償外,并處以所缺少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代為綠化的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恢復綠地原狀,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和綠地補償費,并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并處砍伐樹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擅自移植樹木的處樹木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情節較為嚴重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有權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并處以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造成綠地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擅自改作它用,按第四十五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因管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除繳納綠化損失費外,還要處以一千至一萬的罰款;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
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因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過錯.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植物檢疫部門全部沒收苗木及非法收入,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動植物檢驗檢疫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轄區綠化主管部門代為除治,費用由其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各縣城關鎮、建制鎮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七條名詞解釋:城市綠線是指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年月頒布的《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