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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一)大地測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礦山測量、海域測量、界線測繪以及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等;
(二)建立與各種地圖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
(三)編制、印刷、出版地圖和制造相應的地圖產品;
(四)使用和管理測繪成果;
(五)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
(六)測繪行政管理及與測繪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是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測繪基準
第六條實施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
必須采用市年建立的年用GPS技術更新的平面控制網成果(120度中央子午線、3度帶高斯投影)高程系統使用國家高程基準或年高程系,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測繪。執行市大比例尺地形圖編號。城市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平面控制網要建立年坐標系和年坐標系之間的轉換關系,各種測繪成果逐步過渡到年坐標系,其它區域進行測繪,也應當與國家控制點進行聯測。
均應注明“高程”使用港驗潮站水準點作為高程控制基準的各類測繪成果。
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項目的立項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及時對基礎測繪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和遙感測繪;
(四)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五)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范圍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測繪項目。避免重復測繪。
第四章各種專業測繪
第十三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第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省地籍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
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
第十五條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測量和海域測量的指導監督。
主要包括:礦山測量是指礦山建設時期和生產時期的全部測量工作。
(一)進行礦區地形控制測量和測繪大比例尺地形圖;
(二)進行礦區地面與井下各種工程和施工驗收測量。
(三)測繪各種采掘工程圖和各種礦山專用圖;
(四)進行巖層和地表移動的觀測與研究。提供資料。
海域測量是指海域使用測量和沿海灘涂測繪。
第十六條從事礦山和海域測量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系統。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測繪單位從事礦山和海域測量。結合專業測量規范編制技術設計書;進行測量工作,要加強內、外業檢查工作,確保數據、圖件準確無誤,項目完成后,做好資料整理和技術報告書的編寫工作。
第十八條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
第十九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測繪資質管理
第二十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測繪資質申請材料的核實、轉報以及乙級以下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和推薦上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測繪資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二十二條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和《省丙、丁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和《省丙、丁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
第二十三條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一)《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書面申請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選舉、聘任文件、簡歷及身份證件;
(五)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六)當年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
(七)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及應用軟件的檢定證書和其它證明性材料;
(八)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證明文件;
(九)單位住所證明材料。包括單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證明文件或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房屋產權證明等;
(十)申請資質升級的測繪單位。
(十一)公司制企業應當提供公司章程;
(十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辦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交的申辦材料。
第二十五條測繪資質監督檢查實行年度注冊與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制度。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材料的核實、轉報以及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材料的初審工作。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的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六條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情況;
(二)相應測繪資質標準符合情況;
(三)完成的主要測繪項目及測繪成果質量情況;
(四)測繪單位信用情況;
(五)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情況;
(六)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處罰情況。
第二十七條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檢查。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相應資質標準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否有超越資質許可的范圍及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
(三)否有涂改、轉讓、轉借《測繪資質證書》行為;
(四)否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
(五)否有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六)進行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情況;
(七)測繪單位信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予以記錄。并正式通知被檢查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的處理意見作為測繪單位參加年度注冊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測繪單位。
第二十九條《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三十條《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一條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二年后方可申請升級。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乙級。
第三十二條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單位。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五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擾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六章測繪任務備案登記
第三十六條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
并為測繪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項目進行備案登記。
測繪單位持下列證件和材料到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備案登記:
(一)單位介紹信;
(二)測繪資質證書、收費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合同書或測繪任務書;
(四)測繪技術設計書;
(五)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測繪技術設計書應當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準。
第三十七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備案登記。
(一)采用地方獨立系統的國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測量、三角、導線和水準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的測制(含地形圖、地籍圖、房產圖、海圖)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
(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線路測量;
(四)礦山、井下測量;海域測量;
(五)跨縣(區)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八)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第三十八條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備案登記:
(一)國家四等以下控制測量;
(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的測制(含地形圖、地籍圖、房產圖、海圖等)
(三)小于100公里的線路測量;
(四)縣級以下行政區域界線測量;
(五)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本市城市區范圍內的測繪項目。
第七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評定精度,出具驗收意見,加蓋測繪成果合格專用章后方能提供使用,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驗收的測繪成果。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查驗測繪成果驗收情況。
第四十條測繪項目完成后。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單位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國家投資的非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單位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他非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的出資人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測制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和相當于三級導線級別以上的各等級平面控制點和四等精度及以上水準點應當向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后。及時將測繪成果移送保管單位,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基礎測繪成果由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提供。由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向社會提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確需復制保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原密級管理。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
第四十四條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規則按國家規定執行。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十五條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地圖管理
第四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和地圖市場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地圖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
(一)公開銷售的地圖及地圖工藝品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標注的內容是否準確;
(三)地圖附帶的廣告內容不超過整個版面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八條編制或者制作地圖、地球儀和其他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
第四十九條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方性地圖。并在出版發行前由出版社將出版的地圖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應當將試制樣圖的專業內容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劃專題地圖。
編制出版的地圖,未經依法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銷售。
第五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印刷(制作)和展示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圖形的廣告、印刷品及其他產品的活動。
第九章測量標志管理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縣設置的測量標志的審批遷建。建立測量標志檔案,發現測量標志損毀或者受到危害時,應當按規定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國家和省布設的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GPS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標石標志和市、縣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級的三角點、水準點、GPS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普查維護經費由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區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進行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遷建審批手續,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測量標志拆建費用。
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申請遷建永久性測量標志。
(一)書面申請;
(二)建設工程立項及規劃批準文件;
(三)建設工程總平面圖。
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審批同意的申請單位承擔遷建費用。
第五十四條標志所在地的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一)宣傳貫徹測量標志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確定測量標志的管理單位或者人員。
(三)根據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四)負責測量標志的日常檢查。并定期向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測量標志保護情況。
第五十五條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并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專人負責保管。
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件,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遵守測繪操作規程,并保證測量標志完好無損。
應當按規定交納測繪基礎設施使用費,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專項用于測繪基礎設施的維護。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時限核發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違法處理罰沒款、罰沒物品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則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未經批準。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規則規定。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則規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責令改正;給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規則規定。并可對出版社處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審核擅自編制公開出版的全市各類地圖的
(二)發行、銷售未經審核的地圖的
(三)國界線或者省、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繪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地圖內容的表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沒收地圖產品及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則規定。以及拒絕支付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費用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未按時報送年度注冊材料、年度注冊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的以及有國家測繪局《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規則》規定的其他情況的依據《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規則》規定。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規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