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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電網建設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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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電網建設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全市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電力供應,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發改委關于加快電網發展的若干意見》甘政辦發[]86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網規劃是城鄉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規劃是電網建設有序健康發展的前提。電網建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積極研究制定電網發展戰略、規劃和建設的相關政策,為電網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協調解決電網規劃、建設和供用電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確保電力落得下、送得出、用得上,充分發揮電力對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保障作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境內所有電壓等級的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

          第四條電網系指市行政區域內各電壓等級電網設施及配套通訊光纜設施。

          第二章領導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為加強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網規劃建設管理協調機制,成立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供電公司總經理、天水超高壓輸變電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物價局、市水保局、供電公司、天水超高壓輸變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職責:統籌領導和全面協調電網規劃和電網工程建設。研究、決策電網規劃和建設中重大事項;研究制訂電網規劃和建設相關政策;聽取有關部門關于地方經濟發展對電網規劃建設的意見、建議,聽取電力部門關于電網發展規劃和實施情況匯報;確定地方經濟發展需要重點建設的電網項目;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規劃選址、土地使用和征地、拆遷、建設區域內其他設施遷改以及青苗補償標準等問題;根據需要召開電網建設協調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

          第六條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發改委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供電公司、天水超高壓輸變電公司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協調領導小組成員部門(或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

          辦公室職責:負責協調編制全市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安排年度計劃,對電網工程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反饋部門、縣(區)電網建設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電網建設協調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協調解決電網建設的有關問題,建立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條市發改委負責協調全市電網發展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銜接,并根據國家和省上相關政策和程序,與電力部門共同做好全市電網建設中央投資項目管理;市建設局負責電網建設與城市建設銜接、負責電網工程的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及工程竣工資料備案,協助電力部門將電網規劃項目納入到各層面的規劃之中;市國土局負責將電網發展規劃中的建設項目用地納入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電網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市電力部門負責全市電網發展規劃編制和電網建設項目的落實與具體實施;市環保、林業、水利、經委、財政、公安、民政、交通、文化、物價、水保等相關部門應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負責配合完成涉及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相關工作全市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努力形成共同推進電網建設快速發展的綠色通道”

          第八條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具體按照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負責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相關事項的協調和解決,辦理電網建設項目所需要的相關手續,積極配合電力部門加快電網建設工作。

          第九條各縣區政府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轄區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落實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布置的工作,積極研究解決電網建設過程中存在困難和問題,推進本區域內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

          第十條電力部門具體負責全市電網建設和改造工程實施。

          第三章電網規劃

          第十一條電網規劃(包括滾動修訂規劃)應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電力部門依據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進行編制。由市發改部門、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分別將其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階段統籌安排和預留電網建設用地,實現電網規劃與城鄉規劃的協調一致,相互銜接。

          城鄉規劃中未考慮電網規劃項目的要及時依法補充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未考慮電網項目建設用地的應及時調整,保障電網建設用地。電網企業應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城鄉規劃方案審查,并做好配套電網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市、縣區建設部門、國土資源應將電網規劃確定的變電站、開閉站站址、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用地,統一納入地區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近期建設規劃,予以落實和預留。要結合道路、橋梁、涵洞等建設,將電網規劃納入相應的管線綜合規劃,預留電網工程規劃位置?,F有的各級規劃中未考慮電網建設用地的要根據電網規劃布局及時動態調整,為電網建設提供用地。

          第十三條市、縣區建設部門和相關單位在組織編制總規、控規、詳規及各項專業規劃時,電力部門應按行業規定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并提出電網建設方面對規劃編制的意見或建議。各專業規劃應與電網規劃進行合理銜接、同步實施,共同促進電網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新建開發區、新城(區)應規劃預留變電站、開閉站用地及電力線路走廊,作為區內開發建設項目的外部條件,列入城鄉市政配套項目用地管理,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拆遷房屋和安置被拆遷戶。其規劃預留設置的變電站、開閉站及電力線路走廊,須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或規劃方案設計階段)征求電力部門的意見。供配電設施用地的預留和提供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新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成片改造住宅區,以及其他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無法保證電力線路走廊的情況下,應獨立預留或在建筑物內預留開閉站(面積不小于160平方米等電網設施的位置。電力部門參與規劃部門組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

          第十六條市區主干道路兩側人行道(或綠化帶)平均間距150-200米應預留電纜分接箱、箱式變布置位置1處(面積3米6米確因條件所限,可在綠化帶內設置。電力部門負責對所有新建電纜分接箱,箱式變的箱體進行美化、箱座貼面,與周邊環境保持協調統一。

          第十七條電力部門負責全市電網規劃的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市、縣(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電網規劃,安排電力設施(含變電站、開閉站、箱變、環網柜、電纜分接箱等配電設施等)用地以及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八條各有關部門應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對已納入各級規劃的變電站建設用地和輸配電線路走廊予以嚴格保護。不得占用已列入規劃和投入運行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線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四章電網建設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電網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設立電網建設項目綠色審批通道,簡化電網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優先為電網建設項目辦理審批,做到特事特辦、即報即辦,主動服務、從速辦理,不允許因審批遲緩而影響電網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對于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項目,市、縣(區)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電力部門,及時提供相關支持性文件,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的申報及核準,積極協助電力部門取得國家、省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對涉及土地利用規劃調整的電網項目,電力部門提供工程資料后,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預審、用地轉用手續,待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審批后,再辦理征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于尚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電力部門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后,國土資源部門應優先安排電網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電力線路需要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橋梁等設施時,各有關單位要大力支持,積極協助、配合做好設計方案審批等工作。

          第五章電網建設用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力部門依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電力建設項目的報批,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電力項目建設,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電力設施的新建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330千伏及以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進行電磁輻射專章評價。

          第二十五條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省電網輸變電工程有關土地問題的復函》甘國土資函發[]24號)電網輸變電工程用地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電力部門依照《土地管理辦法》省實施土地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工程走廊(包括桿、塔基)原則上不征地,只對輸電線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電力部門應將電網建設用地的位置、數量、類型等提供給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下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進行安排和落實。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省、市重點工程有關政策,優先保證電網工程建設的用地和走廊,做好土地規劃、用地計劃、用地預審、壓覆礦評估、土地審批等工作,努力保障電網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需要。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政府應當按照電網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保證電網工程建設用地。對因電網建設需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出讓)國有土地或者拆遷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使用林地的由電力部門向林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綠地)審核手續和林木(樹木)采(砍)伐審批手續。架空電力線路距離地面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繳納林木(樹木)補償費、林地(城市綠地)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費用。架空線路如無法避開風景林、防護林等特殊林種,電力部門應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減少林木(樹木)砍伐,林業(園林綠化)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當地政府要求電力部門提前建設的變電站項目,由所在市(區、縣)政府無償提供建設用地,并負責土地平整和簡易道路修筑,辦理好土地使用證交電力部門。

          第三十一條為確保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及安全運行,330千伏及以下線路如無法避開現有建筑物,提高設計和滿足安全、環保的前提下,允許跨越原有建筑物。

          第三十二條35千伏及以上(750330110千伏)輸變電工程變電站征地、拆遷工作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或委托專門征地拆遷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并按照電網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完成征地拆遷。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政府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訂區域電網建設項目土地征用、拆遷、青苗等補償標準,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超出電力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索要補償費用,不得阻撓電力建設的正常進行。對征地中權屬有爭議的土地,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調處,確定權屬;跨縣(區)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調處解決。

          第三十五條電網建設工程與其他市政公用設施要協調發展,各有關單位合力配合,協商解決電網建設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各級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費用。對在電網規劃、建設過程中,變電站和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及現行用地范圍內“搶建”搶種”以及無理阻撓干擾電網建設施工的行為,當地政府要及時采取措施,依法嚴肅處理,保障電網建設順利進行。

          第三十七條項目所在地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打擊電網建設過程中強攬工程、無理阻撓的行為。公安部門對盜竊工程材料、蓄意干擾、破壞工程秩序的違法行為應依法從快從嚴處理,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第三十八條對于電力建設工程中的大件運輸、影響交通的城鄉路段施工,建設單位應事前與公安部門聯系,公安部門要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十九條電力架空線路跨越鐵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費用;但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中心城區電網電纜入地范圍

          第四十條市中心城區電網建設與改造中,結合我市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美化城市的實際需要,按以下原則確定電纜入地建設范圍:

          1城市主干街道;

          2繁華商業路段;

          3主要廣場周圍;

          4主要景點、景觀周圍;

          5主干道交叉路口;

          6走廊狹窄、架空線路難以通過,不能滿足電網需求的區域;

          7電網結構需要等情況。

          第四十一條入地的電力電纜路段應屬于已列入城市規劃中電力電纜入地的路段;電力電纜入地工程的設計方案需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核。

          第四十二條電力電纜入地工程涉及的道路、綠化恢復等工作由市政、園林等相關單位負責,有關規費應給予減免收。

          第四十三條各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互相協調,為電纜工程實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電力部門按相關要求辦理道路開挖占用手續,并規范文明施工、按期完成、恢復原貌。

          第四十四條電纜入地范圍內,道路新建、改建、擴建時,由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電力部門提供電網規劃,由道路建設部門依據規劃,同步完成地下電力通道的建設。

          第七章電網建設資金及規費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國債投資范圍內的電網項目,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使項目享受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招商引資項目所應該享受的優惠政策,優先落實建設條件,統籌解決電網建設涉及的征地、拆遷、賠償、施工環境保障等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電網建設成本。

          第四十六條電網建設項目作為城市規劃市政外部條件進行管理,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道路建設占用費、道路挖掘新路加倍補償費和建城區內樹木砍伐補償費(建城區外根據樹木性質合理補償,涉及對農民的補償列入城建資金解決)等市(區、縣)屬規費。減收永久和臨時占地補償費;按照修復成本收繳道路挖掘修復費和占用綠地補償費。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政府要積極研究解決市政建設中的配套電力工程改造資金不足的問題,出臺由電力部門統一使用與管理的諸如城市電網工程建設配套費、戶表改造配套費等相關資金籌措政策,以保障全市電網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城市中心區電力建設涉及的地下電纜工程,土建投資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擔,電氣投資部分由電力部門負責。電纜隧道(管道、溝道)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按電力部門提供的設計方案組織統籌建設,再交電力部門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電力客戶動遷引起的電力設施改遷費用及原有資產的損失由引起方全部承擔。

          第八章電力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第五十條電力部門的架空線路搬遷(包括臨時搬遷)后形成的電力設施產權歸屬電力部門,運行管理維護由電力部門負責,對于廢棄的電力設施由電力部門負責拆除。對于建成后的電力電纜隧道(管溝、管線)由市政建設單位交電力部門無償使用,并委托電力部門負責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五十一條因市政或其他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電力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十二條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凡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高桿植物,電力部門與權屬部門協商后,可依法進行修剪和砍伐。

          第五十三條對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部門提請轄區政府責令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當地政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十四條因重點建設確需調整電力建設規劃,或者確需調整電力建設項目使用的土地及電力線路走廊的應當征求電力部門的意見;給電力部門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第五十五條市、縣區政府要加大對轄區內高污染小型企業的關停力度,以減少對電力設施的腐蝕傷害,提高電網供電可靠性。

          第五十六條市、縣區政府要加大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反竊電的工作力度,通過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打擊結伙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響電網建設和生產秩序的突出治安問題,保證電網運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