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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保險統籌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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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保險統籌實施管理辦法

          一、統籌的范圍、項目一統籌范圍:失業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各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及市屬企業、市屬非財政統發工資事業單位及縣區屬企業、非財政統發工資事業單位均按屬地管理原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及非財政統發工資事業單位。本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及市屬企業、市屬非財政統發工資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和交費基數核定由市社會保險局直接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和交費基數核定由各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費由各縣區地方稅務局社保基金征收機構負責征收。

          統籌項目:市對所轄縣、區的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繳

          一繳費基數:單位按照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工資總額計征,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計征;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應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一致。

          二繳費比例: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三征繳辦法:失業保險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地稅部門征收,并將征繳數據通過信息交換網絡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及享受項目

          一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按照省上規定的標準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1200元,撫恤金800元。對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失業人員生前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供養1人發4個月,供養2人發8個月,供養3人以上發12個月的規定一次性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可免費參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活動。

          職業培訓機構按培訓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300元、職業介紹機構按介紹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50元的標準,分別持培訓的失業人員名單、結業證、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和介紹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名單、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等資料,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要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預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設立專項資金帳戶。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

          失業保險待遇由參保地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符合條件的將其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銀行帳戶。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失業保險基金按市級統籌管理、分級承擔責任的原則實行。

          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市、縣區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三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區歷年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留本縣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每季度末按征收總額的40%上解市財政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各縣區財政局將上解信匯單同時送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局。

          四市社會保險局負責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復核、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審批后下達執行。各縣區政府負責本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的落實。

          五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先解后補,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出現缺口時,首先動用本縣區歷年滾存結余,再不足時申請市級調劑。對沒有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繳計劃的縣區不予補助,其缺口由同級財政自行解決。

          六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上繳省級調劑金的審核、確認工作,按季向市財政局報送全市應繳省調劑金明細表,由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上繳省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七市、縣區級財政部門每季度向失業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財政專戶收、支明細表,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對。

          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九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督促各縣區規范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市政府報告。

          十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的核定,協助地稅部門完成征繳計劃和對失業人員進行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并負責制定失業保險金收付計劃。

          六、建立個人繳費記錄

          各縣、區應在實施全市統籌前,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69號要求,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