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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鎮田間水利工程(以下簡稱田間工程)運行管理,保障田間工程充分發揮效益,更好地為農業生產和鎮域經濟發展服務,依據《水法》、《省實施水法辦法》、《省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和《縣田間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田間工程,包括斗渠、農渠、毛渠、農井渠、大田滴灌等節水工程,機電井、地下水計量設施和各類配套建筑物。
第三條田間工程管理以建立良性運營機制、逐步達到自我維持和自我經營發展、充分發揮效益為目標,各協會應顧全大局,服從抗旱、防汛及水量統一調度要求。
第二章管理形式
第四條各類田間工程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本著有利于安全運行和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明確管理權限和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是村級農民用水者協會。工程建成后,由建設單位將所建工程移交給受益村農民用水者協會經營管理,協會應制定具體的運行管理辦法,推行專管和群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工程產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受益村農民用水者協會具有工程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其中由國家投資建設的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村集體籌資建設的工程,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共同投資建設的工程按投資所占比例核算產權。
第七條工程經營管理實行有償服務,實行以承包經營為主的管理責任制,承包管理形式有:
(一)斗渠、農渠、毛渠、農井渠等渠道工程按照長度實行劃段承包管理;
(二)大田滴灌、機電井、地下水計量設施和各類配套建(構)筑物等按照工程類型實行分類承包管理,也可分區域進行承包。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農民用水者協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法》等有關農田水利建設和工程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履行用水者協會《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力和義務,依法維護工程安全運行。
(二)開展田間工程經營管理,建立和完善田間工程經營管理辦法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維護計劃,降低灌溉成本,改善灌溉條件,全面提高工程效益。
(三)負責工程經營管理權的發包,簽署承包經營合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障承包人和受益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定期檢查工程的運行管理情況,指導管理人員或用水戶開展日常的工程檢查,及時排除運行故障,避免工程或設備帶病運行。
(五)執行灌區用水計劃,積極推廣綜合節水技術,開展節水灌溉,推行科學合理的灌溉制度。
(六)負責建立責任考核制度,定期對承包人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對不合格承包人的承包合同按期解除并重新發包。
第九條鎮政府職責:
(一)鎮政府是監管田間工程運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實行鎮長負責制。
(二)負責宣傳和貫徹《水法》等法律法規,落實農民用水者協會工作責任制,加強對農民用水者協會的政策引導和工作考核,促進協會全面開展工作。
(三)負責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開展田間工程經營管理,積極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督促落實管理工作任務,保障承包人員和受益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指導和監督農民用水者協會落實運行管理經費,加強財務管理。
(五)負責協調農民用水者協會處理各類水事糾紛,維護良好的工程運行管理和用水秩序。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條凡在田間工程管理中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管理組織、承包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由鎮政府或推薦縣上給予表彰和獎勵。凡承包管理工作滯后的用水者協會或用水小組,不予安排國家投資項目。
第十一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凡屬承包人未盡到管理責任,造成人為破壞的,由農民用水者協會與用水小組共同出面負責協調,按承包合同的相關條款,限期由承包人自籌資金修復。
(二)凡構成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不法行為,按《水法》、《省水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