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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信用評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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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評價農戶、農村個體工商戶、村和鄉鎮的信用狀況,規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切實解決農村和農戶貸款難問題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信用組織”,是指在縣內憑據本辦法分級評定的信用農戶、信用個體工商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

          第三條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信用組織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村信用組織評定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信用組織按照“統一標準,集中建檔,分級評定,分別授信,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評定管理。

          統一標準。就是對農村信用組織的評定統一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集中建檔。就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統一格式和內容,集中建立農村信用組織檔案,逐步過渡到統一的電子信用檔案。

          分級評定。就是由村、鄉鎮、縣各級評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對農村信用組織進行等級評定。

          分別授信。就是各涉農金融機構對不同等級的農村信用組織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確定信用額度。

          動態管理。就是對農村信用組織衽動態管理,每三年監測考核一次,對符合條件的予以重新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降級或取消信用等級。

          第六條農村信用組織的信用等級設置。

          信用農戶、信用個體工商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的信用等級統一設定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

          第七條農村信用組織的授牌。信用農戶、信用個體工商戶由村委會統一授牌;信用村由鄉(鎮)統一授牌;信用鄉(鎮)由縣政府統一授牌。

          第二章農村信用組織評委會及其成員職責

          第八條縣、鄉、村三級政府分別設立農村信用組織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和管理鄉(鎮)、村、農戶和個體工商戶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九條農村信用組織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縣級評委會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人行縣支行負責人任副主任,農行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縣支行、綜治、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負責信用鄉(鎮)的評定和建檔工作。

          鄉級評委會由鄉(鎮)主要領導任主任,涉農金融機構、稅務、工商、綜治、公安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負責信用村的評定和建檔工作。

          村級評委會由村委會主要負責人任主任,鄉(鎮)包村干部、村“兩委”班子有關成員、農村信用社包村信貸員、和村民代表5—7人組成,主要負責農戶和個體工商戶經濟檔案的建立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十條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本轄區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管理督導和推動工作加強本級農村信用組織的宣傳推介,總結推廣信用組織創建經驗;指導建立農戶和個體工商戶經濟檔案、開展農村信用組織信用等級評定、協助涉農金融機構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貸款;負責落實地方政府對各級各類信用組織的優惠政策。

          人民銀行縣支行負責協調、指導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各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級主管行(社)制定的有關辦法,參與農戶、個體工商戶、村和鄉(鎮)經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參與評定和考核調整農戶、個體工商戶、村和鄉(鎮)的信用等級工作,并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合理確定信用戶和信用個體工商戶授信額度,加大信貸投入力度,落實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的優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負責向評委會提供個體工商戶是否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向評委會提供個體工商戶依法納稅等相關信用信息,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綜治、公安部門負責向評委會提供農戶、個體工商戶遵法守紀情況和村、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相關信用信息,在職權范圍內參與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評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誠實守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農村信用組織評定條件和標準

          第十二條信用農戶的基本條件:

          (一)戶口及居住地在本村管轄區內;

          (二)戶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誠實守信,無不良行為或毀約記錄;

          (五)具備運用和清償貸款的能力

          綜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償還記錄指標為滿分的可評為優秀(級)信用戶;80分≤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償還記錄為滿分的可評為良好(級)信用戶;70分≤得分<80分的可評為一般(級)信用戶。

          戶主或家庭成員道德品質一般、缺乏種養等農業技術或持續經營能力較差、無清償債務的能力或有逾期銀行債務已經超過90天的農戶不得評為信用戶(評分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三條農村信用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二)經營場所為自有或固定;

          (三)業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誠實守信,無不良行為或毀約記錄;

          (六)具備運用和清償貸款的能力。

          綜合得分在≥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償還記錄指標為滿分的可評為優秀(級)信用戶;80分≤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償還記錄為滿分的可評為良好(級)信用戶;70分≤得分<80分的可評為一般(級)信用戶。

          經營主體業務穩定性和持續性較差,經營場所不固定,經營管理水平較低,償債意愿和償債能力較差,銀行債務已經逾期超過天或已產生損失的農村個體工商戶不得評為信用戶(評分標準見附件2)。

          第十四條信用村的基本條件和標準:

          (一)民風淳樸,村民信用觀念強;

          (二)整村經濟發展狀況良好;

          (三)村“兩委”班子團結務實,重視金融工作和信用環境建設,能夠主動宣傳和倡導講信用、守信用的社會風尚,積極協助金融機構組織資金、介紹和推薦優質客戶、清收到逾期借款;

          (四)全村貸款質量高,本息能夠按期歸還;

          (五)全村信用戶占比達到85%以上。

          綜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優秀(級)信用村;80分≤得分<90分的為良好(級)信用村;70分<得分80分的為一般(級)信用村(評分標準見附件3)

          第十五條信用鄉(鎮)的基本條件和標準:

          (一)民風淳樸,農民信用觀念強;

          (二)鄉(鎮)經濟發展狀況良好;

          (三)鄉(鎮)黨委經濟、政府領導班子團結務實,重視金融工作和信用環境建設,能夠主動宣傳講信用、守信用的社會風尚,積極協助金融機構組織資金,介紹和推薦優質客戶、清收到逾期貸款;

          (四)該鄉鎮貸款投向重點突出,貸款質量較高,效益較好;

          (五)該鄉鎮信用村占比不低于30%。

          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級)信用鄉(鎮);80分≤得分<90分為良好(級)信用鄉(鎮);70分≤得分<80分分為一般(級)信用鄉(鎮)(評分標準見附件4)。

          第四章農村信用組織評定程序

          第十六條農戶、個體工商戶信用等級評定程序。

          由村評委會對本村所有農戶、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情況及資信狀況進行逐項調查核實,按信用等級測評內容和標準逐項打分,統計初評得分和最終得分,填制農戶、個體工商戶信用等級評定表,確定信用等級,將確認的信用等級在所在村以評委會名義張榜公布七日,接收群眾監督,經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村委會會同鄉級涉農金融機構授予相應信用等級,統一頒發信用標識牌,貸款證或惠農卡。信用等級評定表由村委會、農戶自留一份,涉農金融機構各保管一份。

          第十七條信用村信用等級評定程序。

          經村委會申請,由鄉(鎮)評定委員會按信用村內容和標準逐項打分,并對其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填制信用村等級評定表,初步確定信用等級,將確認的信用等級在所在鄉鎮公示七日,接受群眾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政府會同人民銀行縣支行及相關涉農金融機構授牌。信用等級評定表由鄉鎮政府、村各自留一份,人民銀行縣支行及涉農金融機構各保管一份。

          第十八條信用鄉(鎮)信用等級評定程序。

          經鄉(鎮)政府申請,由縣評委會按照信用鄉(鎮)評定內容和標準逐項打分,并對其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填制鄉(鎮)信用等級評定表,初步確定信用等級,將確認的信用等級在全縣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政府會同人民銀行及相關涉農金融機構授牌。信用等級評定表自留一份,人民銀行縣支行及涉農金融機構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信用檔案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條農戶、個體工商戶的信用檔案建立和管理。

          農戶信用檔案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住址、家庭成員及生產生活基本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及還款履約記錄、村委會和駐村信貸員評議意見、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等。

          個體工商戶信用檔案內容包括:業主的基本情況,業主及家庭成員的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擔保情況、現有貸款情況、經濟效益、村委會和駐村信貸員評議意見、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等。

          農戶、個體工商戶信用檔案分別由村委會、涉農金融機構依據審定的信用等級評定表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條信用村的檔案建立和管理。

          信用村檔案的內容包括:本村農戶數、人口、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及經濟產品等經濟現狀;村干部協管涉農貸款情況;近三年本村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貸款履約整體情況、信用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評定情況和占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信用檔案由村本級、鄉(鎮)政府及涉農金融機構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信用鄉(鎮)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鄉(鎮)檔案內容包括:所轄轄區行政村數、農戶數、人口、耕地面積;近三年經濟狀況及全鄉(鎮)經濟發展概況;全鄉(鎮)信貸業務情況;本鄉(鎮)對涉農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支持情況;本鄉(鎮)信用環境建設情況;信用村發展現狀和占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信用鄉(鎮)檔案由本級鄉(鎮)政府及涉農金融機構建立和管理,報人民銀行縣支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村委會和涉農金融機構要建立各類信用檔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檔案保管、調閱、使用登記審批制度,依法保護農戶、個體工商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依據的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農村信用個體工商戶和農戶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信用戶由涉農金融機構按各自信貸資金供應情況和上級行(社)有關要求分別進行授信,頒發貸款證或惠農卡;

          (二)信用戶貸款在同類貸款利率的基礎上給予一定比例優惠;

          (三)對評定的優秀級的信用戶,在授權范圍內予以重點支持;

          (四)優先為信用農戶、個體工商戶提供金融產品、信息、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

          (五)地方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和資金、優先發放各類惠農補貼。

          第二十四條農村信用村、信用鄉(鎮)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信用村、信用鄉(鎮)內輻射帶動能力強的種養大戶、運銷大戶、經營大戶的資金需求優先安排;

          (二)對信用村、信用鄉(鎮)內列入當地政府規劃的交通、飲水、廣播電視、通訊、學校、醫療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金融服務優先提供;

          (三)以信用村、信用鄉(鎮)整村、整鄉(鎮)批量發行惠農卡,匹配農戶小額貸款;

          (四)涉農金融機構定期進村入戶,提供上門服務;

          (五)對信用村、信用鄉(鎮)優先安排ATM機具等金融自助設備;

          (六)地方政府優先安排整村推進、新農村建設項目。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信用等級評定實行下管一級的監督管理機制,即縣評委會負責指導、檢查、監督、管理鄉(鎮)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鄉(鎮)評委會負責指導、檢查、監督、管理信用村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評委會信用等級評定要客觀公正、真實準確、全面完整。上級評委會要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下級評委會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檢查信用檔案建立的規范性和真實性、信用等級評定的準確性和客觀性、評定程序和執行標準的嚴格性和統一性,以及各項優惠政策是否落實到位等。

          第二十七條各級農村信用組織的信用牌證以縣為單位統一制作,信用牌證必須擺放在醒目位置,并根據動態監測評定結果適時進行調整更換。

          第二十八條各級評委會要以信用創建為依托,加強對本級農村信用組織的宣傳推介和信用組織創建經驗的總結推廣工作,努力發揮信用組織的示范帶頭作用,營造誠實守信的環境氛圍,加快整體信用環境建設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