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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戶評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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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大力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促進轄內社會信用環境進一步改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行政區域內的個人、個體工商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用戶”的評定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信用戶”評選按照“統一標準,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統一標準。就是對“信用戶”的評定統一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動態管理。就是對“信用戶”實行動態管理,每二年評選一次,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授予“信用戶”稱號,對已經授予“信用戶”的個人,在下次評選中達不到“信用戶”評選條件的,取消其“信用戶”稱號。

          第五條“信用戶”的評選分為推薦、初審、審核授牌三個階段。

          推薦階段。由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根據自己客戶的信用狀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標準各自進行篩選,向人民銀行推薦。

          初審階段。由人民銀行對上述金融機構推薦的“信用戶”候選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其推薦材料的真實性,對符合“信用戶”評選標準的個人,報縣“信用戶”評選委員會審定。

          審核授牌階段。由縣“信用戶”評選委員會對人民銀行提交的“信用戶”候選人進行審定,對符合“信用戶”授牌標準的個人進行授牌。

          第二章縣“信用戶”評選委員會委會成員組成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信用戶”評選委員會,統一組織和管理全縣“信用戶”評選工作。

          第七條縣“信用戶”評選委員會的成員組成。

          縣“信用戶”評選委員會由縣政府聯系金融工作的副縣長任主任,人行縣支行負責人任副主任,農行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縣支行、稅務、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信用戶”的組織、管理督導和推動工作,加強對“信用戶”的宣傳推介;指導建立個人和個體工商戶經濟檔案、協助金融機構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貸款;負責落實地方政府對“信用戶”的優惠政策。

          人民銀行縣支行負責協調、指導“信用戶”的培育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各金融機構根據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級主管行(社)制定的有關辦法,參與“信用戶”經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參與評定和考核調整“信用戶”工作,并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合理確定“信用戶”授信額度,加大信貸投入力度,落實對“信用戶”的優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個體工商戶是否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戶”評選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個體工商戶依法納稅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戶”評選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遵法守紀情況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戶”評選工作。

          第三章“信用戶”評選條件和標準

          第九條“信用戶”的基本條件:

          (一)本人(業主)戶口及居住地在本縣管轄區內;

          (二)本人(業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家庭成員思想品質好,遵紀守法,無違法和劣跡行為;

          (四)鄰里關系好,家庭和睦,勤勞致富,誠實守信,群眾反映好;

          (五)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誠實守信,近二年無不良行為或不良信用記錄;

          (七)無任何債務糾紛;

          (八)經濟收入來源穩定,具備運用和清償貸款的能力;

          (九)家庭收入穩定,資產負債率在80%以內;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十)個體工商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并按時參加年審,無欠稅、逃稅、漏稅記錄;

          (十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為自有或固定;

          (十二)近三年沒有受到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的任何處罰;

          (十三)擔保他人貸款能積極協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信用戶”評選對象:

          (一)道德品質差,有賭博、盜竊、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觀念不強,無特殊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非主觀意愿長期金融機構或其他組織及個人借款的;

          (三)戶主和家庭成員有冒名或跨區貸款的;

          (四)社會債務大、清償能力差的;

          (五)服刑、智障、無業及田園荒廢,長期游手好閑的;

          (六)長期外出或舉家外遷人員;

          (七)與金融機構無任何信貸業務往來的。

          第四章“信用戶”評選程序

          第十條由各金融機構根據各自所有客戶的基本情況及資信狀況進行篩選和推薦,報人民銀行進行審查,人民銀行將審查后擬授予“信用戶”的候選人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縣“信用戶”評選委員會授予“信用戶”稱號,統一頒發“信用戶”標識牌。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信用戶”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信用戶”由金融機構按各自信貸資金供應情況和上級行(社)有關要求適當增加授信額度,并頒發貸款證或惠農卡;

          (二)“信用戶”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即在同類貸款利率的基礎上給予一定比例優惠;

          (三)對評選為“信用戶”的客戶,金融機構在授權范圍內予以重點支持;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滿足“信用戶”的貸款需求;

          (五)金融機構優先為“信用戶”提供金融產品、信息、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

          (六)地方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對“信用戶”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和資金、優先發放各類惠農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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