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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企業評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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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企業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大力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和“誠信經商”的良好氛圍,促進轄內社會信用環境進一步改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用企業”的評定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信用企業”評選按照“統一標準,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統一標準。就是對“信用企業”的評定統一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動態管理。就是對“信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二年評選一次,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授予“信用企業”稱號,對已經授予“信用企業”的中小企業,在下次評選中達不到“信用企業”評選條件的,取消其“信用企業”稱號。

          第五條“信用企業”的評選分為推薦、初審、審核授牌三個階段。

          推薦階段。由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根據自己客戶的信用狀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標準各自進行篩選,向人民銀行推薦。

          初審階段。由人民銀行對上述金融機構推薦的“信用企業”候選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其推薦材料的真實性,對符合“信用企業”評選標準的中小企業,報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審定。

          審核授牌階段。由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對人民銀行提交的“信用企業”候選企業進行審定,對符合“信用企業”授牌標準的中小企業進行授牌。

          第二章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委會成員組成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委會,統一組織和管理全縣“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第七條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的成員組成。

          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由縣政府聯系金融工作的副縣長任主任,人行縣支行負責人任副主任,農行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縣支行、稅務、工商局、公安局、經貿局、中小企業局、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信用企業”的組織、管理督導和推動工作,加強對“信用企業”的宣傳推介;指導建立中小企業經濟檔案、協助金融機構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貸款;負責落實地方政府對“信用企業”的優惠政策。

          人民銀行縣支行負責協調、指導“信用企業”的培育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各金融機構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級主管行(社)制定的有關辦法,參與“信用企業”經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參與評定和考核調整“信用企業”工作,并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合理確定“信用企業”授信額度,加大信貸投入力度,落實對“信用企業”的優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是否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質監、環保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產品質量、環境違法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遵法守紀情況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第三章“信用企業”評選條件和標準

          第九條“信用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所在地及注冊地在本縣管轄區內;

          (二)企業管理科學,決策民主,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思想品質好,遵紀守法,無違法和劣跡行為;

          (三)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無任何個人負債糾紛;

          (五)企業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企業誠實守信,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企業無任何債務糾紛;

          (八)企業三年內無任何訴訟案件;

          (九)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備運用和清償貸款的能力;

          (十)企業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并按時參加年審,無欠稅、逃稅、漏稅記錄;

          (十一)企業能夠積極配合、按時參加貸款卡年審;

          (十二)企業能夠主動配合中小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積極提供相關信息;

          (十三)近三年沒有受到工商、稅務、質監、環保等部門的任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信用企業”評選對象:

          (一)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層人員道德品質差,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觀念不強,無特殊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非主觀意愿長期拖欠金融機構、或其他組織及個人借款的;

          (三)社會債務大、清償能力差的;

          (四)與金融機構無任何信貸業務往來的。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屬限制行業的生產企業。

          第四章“信用企業”評選程序

          第十條由各金融機構根據各自所有客戶的基本情況及資信狀況進行篩選和推薦,報人民銀行進行審查,人民銀行將審查后擬授予“信用企業”的候選企業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授予“信用企業”稱號,統一頒發“信用企業”標識牌。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信用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信用企業”由金融機構按各自信貸資金供應情況和上級行(社)有關要求適當增加授信額度;

          (二)對“信用企業”的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即在同類貸款利率的基礎上給予一定比例優惠;

          (三)對評選為“信用企業”的客戶,金融機構在授權范圍內予以重點支持;

          (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滿足“信用企業”的貸款需求;

          (五)金融機構優先為“信用企業”提供金融產品、信息、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

          (六)地方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對“信用企業”優先安排項目和資金、優先發放各類補貼。